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的逐步成熟,越來越多的人參與虛擬貨幣的交易與投資。然而,由於虛擬貨幣具有去中心化、跨國流通和匿名交易的特點,非法分子常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在這一背景下,虛擬貨幣產業的從業人員往往面臨許多法律風險,曼昆律師在《Web3專案方、從業人員如何避免涉嫌幫信罪? |曼昆律師普法》對幫信罪在web3領域的適用進行了分析,本文將繼續圍繞Web3領域常見罪名掩隱罪展開,透過案例,介紹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構成要件,並結合虛擬貨幣行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法律風險分析、提出相應的合規建議。
相關案例
案例一:一不留神為犯罪資金提供管道
U商作為虛擬貨幣交易的中介商,常提供換U服務,賺取微薄差價利潤。 U商林某將其提供服務的廣告放置於某虛擬貨幣交易所,因相信該交易所的KYC制度,而疏漏未對其客戶身份進行充分審查,且未對交易金額和頻次進行必要的合規監控。某犯罪集團利用該U商的兌換方式,將非法所得資金透過多個帳號下單,兌換取得相對「乾淨」的資金完成清洗轉移。後公安查處上游犯罪,經法院認定,林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案例二:以牟利目的為他人過帳賺取佣金
王某因信用卡還款壓力而在朋友圈尋求解決方案,孫某主動聯繫告知可以提供賺錢方法,其遊戲公司因資金需要,如王某接收資金併購買虛擬貨幣返還進行流轉,可以給予流轉金額的1%作為佣金。在確認孫某的身份及其資金來源確實與遊戲公司有關後,王某出於迫切的資金需求,同意了孫某的提議,並提供了支付寶帳號以及銀行帳戶以協助流轉。期間,多次交易曾引發內控異常導致凍卡。隨後,公安機關接獲報案在調查中查到該遊戲公司資金涉及犯罪所得,經法院認定,王某、孫某分別獲利八千元和三萬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可以看到,有別於幫信,涉及虛擬貨幣掩隱罪多發在個人而非項目方,這類人群往往認為僅賺取微薄利潤的涉刑風險很低,對上游資金可能的異常情況抱有置之不理或是僥倖心理,而落入了犯罪陷阱。
那麼,什麼是掩隱罪呢?與幫信罪有什麼不同呢?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法律定義與入罪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的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為其提供掩飾、隱瞞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透過虛構交易、轉移資金等方式清洗資金,幫助犯罪者將犯罪所得隱藏或轉移。
入罪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面向:
1.對犯罪所得知情:行為人必須知道或應知道所處理的是犯罪所得或其產生的利益。這裡要求行為人具備「明知」或「應知」的主觀意識。
2.掩飾、隱瞞的行為:行為者透過虛構交易、財產轉移、資金清洗等手段,將犯罪者非法所得隱藏或轉移。
3.幫助性質:行為人並不直接參與犯罪的實施,但透過掩飾、隱瞞等手段幫助犯罪所得“變現”,達到合法化的目的。
其與幫信罪最大的區別的在於對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以及幫助行為在上游犯罪的介入階段,也就是說,不同於幫信罪要求行為人察覺資金來源可能異常,掩隱罪要求行為人上游犯罪行為的認知需要達到明知或推定明知的程度,但是雖然看似掩隱罪對知情程度的認定標準較高,但在實務中往往會擴大覆蓋面,除了在《最高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相關「明知」推定標準,在涉虛在擬貨幣類掩隱案件中,司法機關會根據既往交易史、交易對手情況、交易方式、獲利情況等客觀因素,分析是否“明知”,這種情況下,單純自證“不明知”並不能出罪;此外,不同於幫信罪是發生在上游犯罪的過程當中,掩隱罪發生在上游犯罪完成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對上游犯罪是否完成的認定,並不會完全等待上游犯罪查證屬實,如果在案證據能夠得到存在犯罪情形的答案,依然會被認定為掩隱罪。
除此之外,掩隱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即使違法所得輕微,也不會免於刑事責任,尤其涉及虛擬貨幣,流水或行為的頻率次數往往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對比幫信罪的三年以下,虛擬貨幣涉掩隱罪一般都是三年起步,因此,在實踐中區分幫信和掩隱的性質和要件也是律師辯護過程中至關重要的部分。
結合案例
在案例一中,U商在日常業務中,除了面臨銀行卡被頻繁凍結的風險以外,如果未對客戶身份進行充分的身份驗證,且忽視了異常交易的監控,可能無意中成為犯罪分子“洗錢」的中介,若U商存在凍卡史,那麼一旦被捲入上游犯罪的贓物款轉移環節,即使主觀上無幫助轉移資產的意圖,考慮到該行業的性質,在實務中,如此情形下極易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當然,也會存在直接客戶不涉及犯罪但仍被認定為掩隱的情形,如出現多層級嵌套式轉移贓物的情形,這種情況需要結合整體連結來掌握。
▲曼昆製圖
同樣,在案例二中,即使行為人並非U商,也非常規的虛擬貨幣行業從業者,但是在涉及到虛擬貨幣類交易情形中,如果出現異常交易情形,比如說價格異常——明顯異於市價、交易方式異常——線下交易或是利用非監管平台進行交易交流、流水異常——交易對象固定或交易頻率過高等,那麼也很容易被推定為“明知”,一般在上游犯罪存在的情況下,構成掩隱罪的可能性很高。
曼昆律師建議
因此,不論是虛擬貨幣產業的從業者,或是接觸到虛擬貨幣非穩定圈內人,都應有意識地採取一系列合規措施來防範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刑事風險。
·強化KYC流程:加強相對方身分審核機制,明確相對方資金來源,避免與無明確資金來源的顧客交易。同時,對於相關從業者,應設定客戶交易限制並定期核查可疑交易帳戶,確保不為犯罪分子提供「洗錢」管道。除此之外,為了防止被騙或明確責任,還可以透過電話等方式與客戶溝通,提供詳細的免責聲明並保留證據。
·拒絕可疑交易:對於明確知道或經判斷極有可能交易對手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業務要果斷拒絕。不要因為獲利較少或是資金外觀相對可信而心存僥倖,對相對方交易目的需要穿透式認知,避免落入犯罪陷阱。
·防範跑分行為:應防範大額及頻繁交易,避免為潛在違法行為提供協助,並防止自己被犯罪集團利用。同時應遵循合理的交易價格,符合市場狀況,避免因測卡等行為被納入異常情況。
隨著虛擬貨幣產業的不斷發展,相關的政策及實務也不斷收緊,面對掩隱罪的認定也更加容易、刑罰尺度也更為嚴苛,在從事相關業務時,必須時刻警惕相關刑事風險。透過嚴謹的身份驗證、交易及客戶背景審查等方式,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