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虚拟货币的交易与投资中。然而,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跨境流通和匿名交易的特点,非法分子常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这一背景下,虚拟货币行业的从业者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风险,曼昆律师在《Web3项目方、从业者如何避免涉嫌帮信罪?|曼昆律师普法》对帮信罪在web3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本文将继续围绕Web3领域常见罪名掩隐罪展开,通过案例,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并结合虚拟货币行业的实际情形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相关案例
案例一:一不留神为犯罪资金提供渠道
U商作为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商,常常提供换U服务,赚取微薄差价利润。U商林某将其提供服务的广告放置于某虚拟货币交易所,因相信该交易所的KYC制度,而疏漏未对其客户身份进行充分审查,且未对交易金额和频次进行必要的合规监控。某犯罪团伙利用该U商的兑换方式,将非法所得资金通过多个账号下单,兑换获得相对“干净”的资金完成清洗转移。后公安查处上游犯罪,经法院认定,林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二:以牟利目的为他人过账赚取佣金
王某因信用卡还款压力而在朋友圈寻求解决方案,孙某主动联系告知可以提供赚钱方法,其游戏公司因资金需要,如王某接收资金并购买虚拟货币返还进行流转,可以给予流转金额的1%作为佣金。在确认孙某的身份及其资金来源确实与游戏公司有关后,王某出于迫切的资金需求,同意了孙某的提议,并提供了支付宝账号以及银行账户以协助流转。期间,多次交易曾引发内控异常导致冻卡。随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在调查中查到该游戏公司资金涉及犯罪所得,经法院认定,王某、孙某分别获利八千元和三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可以看到,有别于帮信,涉及虚拟货币掩隐罪多发在个人而非项目方,这类人群往往认为仅赚取微薄利润的涉刑风险很低,对上游资金可能的异常情况抱有置之不理或是侥幸心理,而落入了犯罪陷阱。
那么,什么是掩隐罪?与帮信罪有什么区别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定义与入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为其提供掩饰、隐瞒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虚构交易、转移资金等方式清洗资金,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隐藏或转移。
入罪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对犯罪所得知情:行为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处理的是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这里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意识。
2.掩饰、隐瞒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交易、财产转移、资金清洗等手段,将犯罪分子非法所得隐藏或转移。
3.帮助性质:行为人并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施,但通过掩饰、隐瞒等手段帮助犯罪所得“变现”,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其与帮信罪最大的区别的在于对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以及帮助行为在上游犯罪的介入阶段,也就是说,不同于帮信罪要求行为人察觉资金来源可能异常,掩隐罪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行为的认知需要达到明知或推定明知的程度,但是虽然看似掩隐罪对知情程度的认定标准较高,但在实务中往往会扩大覆盖面,除了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相关“明知”推定标准,在涉虚拟货币类掩隐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既往交易史、交易对手情况、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客观因素,分析是否“明知”,这种情况下,单纯自证“不明知”并不能出罪;此外,不同于帮信罪是发生在上游犯罪的过程当中,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后;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对上游犯罪是否完成的认定,并不会完全等待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如果在案证据能够得到存在犯罪情形的答案,依然会被认定为掩隐罪。
除此之外,掩隐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即使违法所得轻微,也不会免于刑事责任,尤其涉及虚拟货币,流水或行为的频率次数往往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对比帮信罪的三年以下,虚拟货币涉掩隐罪一般都是三年起步,因此,在实践中区分帮信和掩隐的性质和要件也是律师辩护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结合案例
在案例一中,U商在日常业务中,除了面临银行卡被频繁冻结的风险以外,如果未对客户身份进行充分的身份验证,且忽视了异常交易的监控,可能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中介,若U商存在冻卡史,那么一旦被卷入上游犯罪的赃款转移环节,即使主观上无帮助转移资产的意图,考虑到该行业的性质,在实务中,如此情形下极易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然,也会存在直接客户不涉及犯罪但仍被认定为掩隐的情形,如出现多层级嵌套式转移赃款的情形,这种情况需要结合整体链路来把握。
▲曼昆制图
同样,在案例二中,即使行为人并非U商,也非常规的虚拟货币行业从业者,但是在涉及到虚拟货币类交易情形中,如果出现异常交易情形,比如说价格异常——明显异于市场价、交易方式异常——线下交易或是利用非监管平台进行交易交流、流水异常——交易对象固定或交易频率过高等,那么也很容易被推定为“明知”,一般在上游犯罪存在的情况下,构成掩隐罪的可能性很高。
曼昆律师建议
因此,不论是虚拟货币行业的从业者,还是接触到虚拟货币非稳定圈内人,都应当有意识地采取一系列合规措施来防范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风险。
·强化KYC流程:加强相对方身份审核机制,明确相对方资金来源,避免与无明确资金来源的客户交易。同时,对于相关从业者,应当设置客户交易限制并定期核查可疑交易账户,确保不为犯罪分子提供“洗钱”渠道。除此之外,为了防止被骗或明确责任,还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客户沟通,提供详细的免责声明并保留证据。
·拒绝可疑交易:对于明确知道或经判断极有可能交易对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业务要果断拒绝。不要因为获利较少或是资金外观相对可信而心存侥幸,对相对方交易目的需要穿透式认知,避免落入犯罪陷阱。
·防范跑分行为:应防范大额及频繁交易,避免为潜在违法行为提供帮助,防止自己被犯罪团伙利用。同时应当遵循合理的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情况,避免因测卡等行为被纳入异常情形。
随着虚拟货币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政策及实务也在不断收紧,面对掩隐罪的认定也更加容易、刑罚尺度也更为严苛,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必须时刻警惕相关刑事风险。通过严谨的身份验证、交易及客户背景审查等方式,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