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點評 | 程式設計師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取得虛擬貨幣,獲利3萬,獲刑3年半

在許多人眼中,程式設計師(碼農、工程師)是收入豐厚,令人羨慕的高薪崗位,但在刑事律師眼中,這也是極易觸碰法律風險的高風險行業

邵律師先前也曾代理不少程式設計師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公司經營行為涉嫌侵害著作權罪,程式設計師被牽連擔任員工;

軟體公司提供客戶非法網站建置服務,公司法人涉嫌幫信;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涉嫌開設賭場罪,程式設計師以境內員工身分被抓;

……

北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一則案例- 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取得虛擬貨幣牟利,構成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獲刑3年半。本文以該案為例,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作者|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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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曾是某網路公司的區塊鏈工程師,負責公司區塊鏈專案的開發工作,2020 年7 月參與公司專案期間,得知專案帳戶記憶體有大量以太坊。於是張某借工作之便,以「程式碼學習」為由,向同事索取超出其工作權限範圍的程式碼和私鑰。

據張某稱,他曾加入某“技術交流群”,將代碼和私鑰分享至該群,邀請群成員Jack破解代碼並攻擊公司帳戶,獲取106.15 個以太坊。此後,張將獲得的以太坊進行「洗幣」操作,將以太坊換算成其他形式貨幣後,透過多個帳戶轉移,再轉回其本人帳戶。

公司發現帳戶虛擬貨幣被竊後迅速報案。張某辯稱:自己只是在「技術交流群」分享代碼地址和項目訊息,以太坊是他人透過掃描私鑰轉走的,而且其中18個以太坊是Jack給自己的,作為分享代碼等信息的勞動所得。

北京昌平法院認為,張某違反規定,向他人索要程序代碼和私鑰,非法獲取公司計算機系統中以太坊信息,並將部分以太坊交易獲利,並在沒有權限的情況下,非法獲取存儲在電腦系統中以電腦資料形式存在的虛擬貨幣訊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

經核算,張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幣38,329.76 元。法院以張某犯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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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1.虛擬貨幣交易不是不受法律保護嗎?

本案張被抓後辯稱,「公司開發的某項目本身屬於風險交易,應當風險自擔」。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這是我們經常在虛擬貨幣民事糾紛案件中看到的法院觀點。因交易不受保護,因此雙方簽訂的合約、委託事宜無效,法院會因此判決原被告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張某這話,倒也沒錯。但為什麼沒有被法院採納呢?

這就是在當前涉幣類案件司法實踐當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對於虛擬貨幣的「區別對待」了。

民事案件中,例如借貸、委託投資、挖礦等,目前法院的判決有點「躺平」的風格,對雙方各打五十大板,自擔風險。目的是讓人意識到:在我國,不鼓勵虛擬貨幣交易。

但如果虛擬貨幣被竊,達到了相關罪名的刑事​​立案標準,根據邵律師接到的諮詢及所辦理的案件情況來看,隨著司法機關對虛擬貨幣的認識也在不斷的加深,被害人報案情況來看,各地公安立案的數量也不斷增加。由此也能看到,刑事案件當中,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是被司法機關認可、受保護的。

2.為什麼定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

接著上文說,既然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是被司法機關認可的,那為什麼本案會定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 ——這其實有點矛盾,也有點微妙。

定電腦犯罪的邏輯在於,即便客觀上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虛擬貨幣能換成錢,具有財產屬性,是被司法機關認可的,但法院在判決時卻在極力避開關於虛擬貨幣具有價值的討論,而是換個視角:

以虛擬貨幣具有資料屬性(依據算力產生)的角度,認為虛擬貨幣屬於電腦類犯罪所保護的對象。但是,根據以下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取得電腦資訊系統的資料應為“身分認證資訊”,例如帳號、密碼、數位憑證等。虛擬貨幣所具有的資料屬性,顯然不包括在前述範圍內。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電腦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

第一條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或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取得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資訊十組以上的;

(二)取得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資訊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電腦資訊系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矛盾的是,雖說在法院說理及判決時,刻意避免有關虛擬貨幣價值的論證,但對於當事人的量刑,卻又不可避免的對虛擬貨幣進行定價(本案當中,張某獲利18個以太坊,根據案發時2020 年7 月的幣價,認定張某非法獲利3.8萬餘元),並以定價金額為標準,對被告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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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詩巍律師提示:

回到文首所提到的,為什麼說程式設計師屬於「高風險產業」呢?

現今網路犯罪猖獗,每個涉案平台,例如賭博網站、涉賭遊戲、詐騙平台、色情軟體等都少不了一堆網站開發、維運人員在背後做技術支援工作。這需要程式設計師在對所服務的平台,有一定的辨識能力。

在為合法合規提供服務時,程式設計師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往往來自監守自盜(正如本案),如利用公司係統存在的漏洞、利用自身或工作的便利性等方式,竊取公司財物。因此,程式設計師要守住職業底線,增強法律意識和道德責任感,避免從事任何形式的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