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94號公告、924號公告等政策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但在實踐中,涉及到虛擬貨幣委託理財引發的法律糾紛卻屢見不鮮。早在2013年,五部委就已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備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政策規定仍擋不住熱情高漲的投資者們。本著「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投資理念,不少人還是會對幣圈投資期待滿滿。
但進入幣圈本身有一定的門檻,許多一般投資人並不熟悉如何操作交易平台,也不清楚如何購買代幣。特別是一些國際平台對中國用戶的存取和使用有技術限制,這使得普通投資者難以直接參與交易,代投成為他們的捷徑。因此,虛擬貨幣投資變成了委託人與代投方之間的「相愛相殺」。
在國內政策的影響下,代投方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變得十分微妙。如果投資獲利,雙方都將受益,委託人可以獲得豐厚的回報,賺的盆滿缽滿,代投方也能收取一筆可觀的服務費;而一旦投資虧損,委託人就會選擇透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通常會以虛擬貨幣違反國家政策或投資協議無效為由,要求代投方返還投資款或其所投入的虛擬貨幣。而且,委託人往往第一時間會選擇刑事報案,試圖透過警方將代投方抓獲,以便於後續的賠償談判。如果報案這條路走不通,他們再退而求其次選擇提起民事訴訟。
當昔日的委託人搖身一變,成為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民事訴訟的原告時,代投方該如何應對呢?
作者|邵詩巍律師
0 1、常見場景
在日常的工作中,邵律師會遇到來自代投方的各類法律諮詢:
代投方是個人的情況下,常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為他人(可能是親戚、朋友)投資虛擬貨幣,自己收取了一定的服務費(或者有的是好心幫忙,分文不收),但此後所投入的資產虧損了,親友要求其返還投資款,但代投方認為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理應知道風險自擔,自己無須負相關賠償責任。此時雙方產生爭議,委託人就去公安報案或法院起訴了,現在自己不知道該如何應對;
代投方是機構的情況下,常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某基金公司主做全球市場的股票選擇權和加密貨幣的投資交易,並在國內僱用了投研人員、程式設計師、交易員等,透過加密貨幣交易所API進行套利和量化交易,資金來自投資者;或某鏈遊團隊(主體在境外,實際由國人經營)透過銷售Token的形式,從多家VC、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
但由於各種因素,投資出現虧損,代投方因此面臨眾多投資人的權益壓力,陷入困境。
0 2、代投方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代投方的法律風險,可以大體分為刑事和民事兩大類,所以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也是分為兩大類,要么賠錢,要么判刑。所以代投方在諮詢律師時,就是往往最關心的,就是了解案件的法律性質,到底是民事糾紛還是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是民事糾紛,那就要對於將來可能的法律訴訟,提前做好應訴準備,收集相關證據;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則需要做好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相關工作,將潛在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鑑於每個案件都有其不同,且為保護客戶隱私,本文不會針對我們團隊曾辦理的具體個案進行討論,僅對目前公開可查的案例及法律規定展開分析。
虛擬貨幣委託投資類民事訴訟案件,在司法實務當中,各地法院的處理方式、裁判口徑不盡相同,總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法院認為投資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因違反政策規定,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此類糾紛可能涉嫌犯罪,因此裁定駁回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認為因投資行為違反政策規定,投資者應自擔風險,因此對於投資者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雖然投資行為違反政策規定,也要合理劃分雙方過失責任,進而判定代投方的賠償比例;
限於篇幅,民事類糾紛(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劃到文末查看相關文章)不作為本文講述的重點,我們主要探討代投方首要關心的問題——面對投資者的民事起訴/刑事控告類維權,代投方可能面臨哪些刑事風險?
第一、法院認為民事案件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
例如,上海虹口法院曾審理了一起虛擬貨幣委託代投糾紛案件,原告趙某於2017年透過上海分散式投資管理公司員工許某投資投資700枚以太坊參與波卡幣投資,但之後未收到對應的DOT代幣。公司稱許某已於2018年離職,其代投行為與BLOCKASSET公司有關。第三人孫某表示,許某與BLOCKASSET達成協議,將趙某的700枚以太坊視為借款,已退回。虹口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相關資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涉案金額超過9,000萬元。
第二、投資者至公安機關報案,代投方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
實務上,在民事訴訟中,案件性質由民轉刑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少見的,更為多見的是投資者直接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基於報案人樸素的認知,往往以自己投資虧損為由,認為代投方涉嫌詐騙。但具體到案件本身的定性,以詐欺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幾個罪名較為高頻出現。
所以,代投方此時要做的就是對刑事罪名有所了解,並第一時間排查自身是否有相關行為,事先做好法律風險防治。例如:
詐欺罪:代投方對於所投的項目是否了解,項目是否真實存在?向投資人介紹時,宣傳內容、宣傳方式是怎麼樣的?投資人本身對於所投項目的認知能力如何?
非法經營罪:例如現在的虛擬貨幣量化交易投資,代投方吸引投資者投入虛擬貨幣,透過收取手續費獲利,如果代投方的經營行為是在內地所開展,有沒有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視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罪名的特徵為“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代投方需要比照這四個特徵,對自身行為進行逐一排查。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代投方所投的項目或產品是否具有如下圖中刑法意義上的傳銷特徵?
0 3、寫在最後
事先預防往往比事後因應更有意義。
在政策紅線之下,代投方在國內進行委託代投業務必然會面臨法律風險。對於機構類代投方來說,此類風險並不是說,“我們可以保證投資者不可能虧損”,風險就不會存在。由於政策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所以,刑事風險可能源於客戶的報案,也可能來自同行或親友的舉報。因此,我們不建議在國內開展此類業務。
個人代投方相較於機構投資者來講,由於和投資者是一對一的法律關係,並且實踐中大多以親友為主,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仍建議與委託人簽署明確的協議,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務必向委託人說明相關風險。確保他們對投資的高風險性質有清晰認識,並妥善保存與委託人的溝通記錄和投資相關文件,這在發生爭議時會成為重要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