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曼昆律師接觸到許多當事人因虛擬貨幣交易引發的糾紛:「朋友資金周轉困難,於是當事人大手一揮借出幾萬USDT。若干月過去,音訊全無;或看見他人良好的投資收益情況,心血來潮委託他人投資結果突遇市場變故損失慘重;更有一些新手投資人尚不清楚幣圈的玩法和套路就直接進入市場,最後血本無歸。
在諮詢的過程中,我們了解到,許多交易的發生都是在網路衝浪時、朋友閒談間,因此很少會簽訂正式的書面合約。由於我國政策原因,涉及虛擬貨幣類的合約有很大機率會被認定無效。有些人會想當然認為,既然合約無效,為什麼我還要簽?本文將結合曼昆過往的案件經驗,詳細嘮嘮虛擬貨幣交易,合約還能有什麼作用。
法院會看合約嗎?
先看兩個案例:
(2024)滬0117民初5661號案中,2021年5月,被告朱某向原告彭某宣傳虛擬貨幣投資的高收益,鼓動原告進行投資。原告在被告的引導下,透過多次轉帳的方式,共支付了1,000,000元購買虛擬貨幣。被告隨後將這些虛擬貨幣轉入其指定的錢包中以進行交易。然而5個月後,原告得知投資的虛擬貨幣虧損嚴重,價值接近零。在原告的多次催討下,雙方於2021年12月5日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中規定,被告確認該1,000,000元款項為借款,並承諾透過房屋貸款或直接返還的方式償還這筆借款。
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協議書》,確認雙方達成借貸合意,且原告實際已交付款項,因此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係也得到確認。該協議書中載明了原告出借的借款,被告還款的方式、日期、利息,原計劃不能執行的備選方案,違約責任。因此原告的權益在案件審理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在(2024)魯03民終781號案中,原告趙某向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王某因雙方之間的虛擬貨幣委託理財合約存在糾紛。趙某要求王某返還委託的理財款項,並賠償經濟損失。
然而,因為沒有書面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書面約定。在此情況下,法庭只能依據其他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轉帳記錄、通話錄音)來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委託理財關係,甚至懷疑雙方是否達成了明確的協議。因此,法院在認定雙方之間的合約關係時更傾向於認為合約有瑕疵或無效。
虛擬貨幣交易合約糾紛在立案環節就容易受到阻礙,合約是幫助立案的一大證據。在實體審理過程中,也並非所有合約都被認定為無效。一份好的合同,可以讓你在法庭審理中獲得主動權。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若合約中載明了雙方的真實身份,身份資訊與銀行流水一致,買賣虛擬貨幣的目的合法,後續銀行卡被凍結的責任承擔清晰,那麼即使該合約民事部分無效,依然能在刑事案件中發揮重大作用。
契約無效也能還原交易本質
(2023)甘01民終8416號案中,原告馬某平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馬某振抗辯轉帳係因雙方存在委託投資關係。然而,僅憑馬某振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無法證明其與馬某平之間系委託投資理財關係,故對馬某振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在訴訟實務中,借貸合約和委託投資合約的界線並不清晰,許多當事人在當時的轉帳行為所代表的交易類型甚至並沒有達成合意。具體表現在,一方以為是藉貸合同,後期可以要求還款;一方認為是委託投資,風險自擔。這兩類合約的背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天差地別。本案中,若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就能減少許多不必要的訴爭。
最近曼昆律師代理的一起涉幣糾紛,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原告委託被告買進虛擬貨幣,被告辯稱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同,未形成委託合約關係,僅是無償幫忙行為。
此案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程序,始終糾纏於交易的本質,花費大量訴訟成本。試想,若雙方從一開始就在書面合約中寫明合約類型,還原交易時的場景,後期自然不需要再花費大量口舌論證交易的本質。
無論是民間借貸合約、買賣合約、委託投資合約或其他合同,一旦牽扯到虛擬貨幣,就逃不開有效還是無效之爭。而在大部分情況下,如(2024)滬0115民初45503號陳某與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都會以“違反國家對虛擬貨幣金融監管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為由,判定雙方民間借貸關係無效,民間借貸契約自然也無效。
虛擬貨幣在國內的交易狀況,實際上呈現出戴著鐐銬起舞之姿。合約雖然極易被判定無效,但合約無效還涉及無效的後果,是否需要返還等等相關的問題。卻不影響其還原交易場景與本質的功能。依然是前述案情,合約以藉條的形式存在,被告出具的借條雖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但法院憑此確認了雙方交易的本質為借貸合約糾紛,並承認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判定被告返還原告所欠虛擬貨幣,如被告無法返還則補償原告相應的人民幣。
此外,還有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訴訟,爭議焦點圍繞著交易行為屬於買賣還是藉貸、委託投資是投資虛擬貨幣還是代投項目方等,這都是因為沒有事先寫好合同,後續才有了源源不斷的麻煩和爭議。即使法院判定契約無效,仍能藉助契約還原交易行為的本質,給予更公允的判決。
透過合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承擔問題
(2023)黔0103民初769號案中,原告向被告轉帳委託被告購買虛擬貨幣,法院判定該委託合約無效。案情的一大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的過失分配,而由於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合同,這一點無從體現。鑑於原告是區塊鏈數位經濟的教育培訓人員,對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推定為明知,被告向原告推介虛擬貨幣投資項目,並參與和指引原告進行操作,還做出保本承諾,因此未盡到受託人的審慎義務。法院綜合考慮,認為原告的損失雙方均具有程度相當的過錯,應各自承擔50%的損失。
然而原被告對於這項判決均不滿意。原告認為自己雖然了解區塊鏈技術,但對加密貨幣完全不了解,因此自己之前的行業經驗與本案其實並無關聯,全部過錯應由被告承擔;被告則認為自己只是無償幫忙購幣,自己沒有獲得任何利益,該投資行為應為原告自甘風險,所有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沒有合同,雙方的責任承擔就處於模糊不清狀態。虛擬貨幣交易涉及多個領域,風險和利益各異。譬如在委託投資合約關係中,委託人是否在合約中承擔了資金交付、資訊揭露、投資風險承擔、協助義務和明了監督權利;受託人是否明確勤勉盡責、風險告知、財產獨立性保障等義務,這些都會影響法官的判斷,呈現出不同的過失分配結果。在簽訂合約時,各方需依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謹慎選擇,並確保合約內容明確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怎麼寫合約?
根據實務經驗及相關案例,虛擬貨幣交易合約若想有效保護權益,應至少包含以下條款:
·真實身分資訊:要求交易雙方提供身分資訊,確保合約的真實性。這能證明交易的合法性,若涉及刑事調查也有助於還原真實交易情境。
·交易條款的清晰描述:明確交易類型,如為借貸合同,那麼一定要包含借款金額、用途、還款方式、利息、還款期限等關鍵條款。還款方式最好採用可以追蹤的方式(如銀行轉帳)以便留存紀錄。在虛擬貨幣交易中,因為虛擬貨幣不具法償性和價值波動大的特性,我們更建議雙方約定使用法定貨幣還款。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一旦發生違約,違約方需承擔的具體責任,如支付逾期利息、追加賠償等,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保障。
·備選方案:在履行障礙的情況下,預設可行的解決方案,例如以第三方擔保或分期還款等方式,降低還款風險。
曼昆律師總結
在虛擬貨幣交易這一高風險領域,簽訂書面合約是降低風險、保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步驟。儘管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日益嚴格,但透過明確交易條款、責任劃分和身份訊息,合約不僅在民事訴訟中發揮重要作用,也能在刑事調查中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面對虛擬貨幣交易的不確定性,務必謹慎行事,切不可認為,合約無效就沒有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