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徐曉惠、劉福淇,曼昆律師事務所
新機會有時也會伴隨新問題,Web3與區塊鏈技術在快速發展的當下,一些新模式可能會誤觸潛在法律問題,就例如2020年紅極一時的Filecoin挖礦,雖然看起來一切正常,雲端算力公司也後期兌付了FIL,但仍有不少打著Fil概念的企業與非法吸收大眾存款掛上了鉤。
那麼,這項法律問題會有什麼特徵呢?身為Web3從業人員又該如何避免?本文將從實際案例出發,探討Web3專案方和一般投資人可能出現的非吸情形,並提供合規建議,協助在早期規避潛在的法律問題。
非吸案例盤點
案例一:挖礦
馬某某成立「FIL挖礦」公司,透過多種宣傳方式吸引了不特定客戶投資,與客戶簽訂設備買賣合約、託管合約收取資金,但不進行實質商品交易。隨後,該公司利用客戶資金進行「挖礦」以取得虛擬幣,並與客戶進行分成。為了能夠拉攏投資,馬某某向客戶宣稱透過購買他的設備及服務能夠獲取500%到1000%年回報率的“FIL幣”,可實現快速回本,同時他承諾如果挖不到“FIL幣」就全額退款。
經法院認定,馬某某構成非法吸收民眾存款罪,且犯罪金額達到特別巨大,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50萬元罰金。
案例二:虛擬貨幣託管
馮某某、張某某、姜某某共同經營ICC平台項目,該項目隸屬國外持幣生息公司,透過拉攏投資人投資虛擬貨幣並託管至平台,利用平台內置的搬磚套利軟體將託管資金在各交易所進行低買高賣,由此產生收益並對投資人以固定額度回饋。馮某某、張某某在宣傳的過程中承諾投資回饋比例、投資資金隨進隨出。
經法院認定,馮某某、張某某、姜某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馮某某、張某某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廣ICC平台,具有相應的管理職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認定為主犯,依法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併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依法判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併罰金八萬元;姜某某明知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受僱實施結算、操作等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例三:共同犯罪
閻某經人介紹投資虛擬貨幣項目,認為其中有利可圖,聽從介紹人安排,積極參與該等項目的宣傳推廣獲取拉人佣金,並從介紹人處獲得報酬。閻以可獲得高額回報為由,在多地召開推介會或透過手機資訊宣傳等途徑拉人投資,向29名投資參與人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490餘萬元。
經法院認定,閻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閻某與其介紹人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犯罪,雖然閻某聽從介紹人安排,但其在融資過程中發揮了主要作用,犯罪過程中僅收取部分公眾資金的原因只是其內部分工問題,其地位作用相較於其介紹人略小,可以在量刑時予以考量,但並非是從犯地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處罰金3萬元。
可以看到,Web3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往往常見於保本付息一類的行銷模式下,在這類情形中,專案方很容易產生合規問題,而一般投資人可能會因為參與或幫助行為亦受到牽連。
那麼,該怎樣避免涉及這類違法犯罪活動呢,我們可以先從其本質展開分析。
非吸如何判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屬於非法集資行為,依據2021年國務院《防範及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果滿足上述特徵,則會受到行政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表達了,在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中,刑事認定應與行政認定相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只有行為同時符合4大核心要素,才可能入罪:
非法性,未經相關部門依法許可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透過網路、媒體、推廣會、傳單、手機訊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大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其中非法性相較於行政法增加了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的實質認定路徑,公開性和社會性相較增加了對公開宣傳方式的具體描述,利誘性增加了還本付息的表述。
在這基礎上,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對像在一百五十人以上或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會予定罪量刑;如果曾有非法集資刑事追究或行政處罰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入罪標準會有所降低;其中,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的標準一致。同時,根據《非法集資案件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協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吸的共同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合案例一及案例二,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於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及《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等相關規定,馬某某、馮某某及張某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其行為具有非法性特徵;三人透過路演、公司網站、公眾號、宣傳手冊等途徑,具有公開性特徵;三人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宣傳其業務,具有社會性特徵;馬某某向客戶宣稱透過向其購買設備及服務能夠獲取高收益的「FIL幣」且能快速回本並承諾如果挖不到「FIL幣」就全額退款,馮某某、張某某承諾投資返利比例,其行為具有利誘性特徵;同時,資金吸收方與提供方的行為方式具有融投資屬性,以上特徵及行為方式足以認定上述人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結合案例二對姜某某和案例三的認定,姜某某受僱實施結算、操作等行為,閻某受僱對非吸項目進行宣傳推廣,雖未直接獲得非法公眾存款,但二者明知他人向社會大眾非法吸收資金仍提供幫助並達到入罪標準,間接從中獲利,係非吸的共同犯罪。
曼昆律師建議
因此,在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有明確認知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盡可能地防範涉及該類風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專案方
確保透明的資金用途與管理:任何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流向都應透明可查,並向投資者披露具體的資金使用計劃和風險說明。
避免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募款:若專案涉及資金募集,應確保僅面向合格投資者或透過合法管道進行,不得向不特定公眾開放。
避免承諾固定回報:無論是虛擬貨幣項目還是傳統金融產品,向大眾承諾固定高回報的模式極易被認定為非吸。專案方應謹慎設計回報機制,確保符合市場法則和法律規定。
投資者
審慎參與眾籌類投資:在投資群眾募資或其他專案時,投資人需進行充分的調查,確認專案是否符合相關法令,特別是要核實專案是否需要相應金融服務資格。
避免代他人推廣眾籌項目:投資者不應代為他人推廣此類高風險項目,以防被認定為非吸的共犯。如果平台設置了推薦返傭機制,投資者應高度警惕,謹慎參與此類活動。返傭機制很容易演變為傳銷式擴展,例如達到對應金額或層級,投資者有可能捲入相應刑事責任。
避免代為他人操作投資:投資者不應為他人操作資金或進行報單等操作,除非其具備相應的資格和監管許可,否則可能被視為非吸的幫助行為。
曼昆律師總結
縱然套路花樣百出,非法吸收民眾存款都逃不開上文中所描述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四點核心要素。高收益常伴隨著高風險,因此,專案方需要充分揭露、投資人應當審慎參與,避免「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Web3領域雖然充滿機遇,但投資過程中的風險同樣不可忽視,那麼在必要時需要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確保每一步操作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也是業務長遠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