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年11月20日,官方通報了一則訊息。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司原司長、資訊中心原主任姚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指出,姚前為一己之私不遺餘力扶持特定科技服務商、,甘做圍獵者的「重點培養對象」利用虛擬貨幣等進行權錢交易。

利用虛擬貨幣行賄收賄:數位時代的隱密腐敗新手段

近年來,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徵備受關注,但同時也成為某些違法犯罪行為的新工具,其中就包括賄賂。

今天就來聊聊關於利用虛擬貨幣行賄受賄的相關法律問題。

作者|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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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擬貨幣行賄受賄的相關案例

雖說根據國內政策規定,虛擬貨幣僅視為一種“虛擬商品”,不具有與法幣同等地位,但虛擬貨幣所具有的價值不可否認,在許多人看來,例如主流的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等所具有的經濟價值,是可以像「錢」一樣用來支付或兌換的。所以,往後可能利用虛擬貨幣行賄收賄的案件會更多的揭露出來。

1、 姚前-中國人民銀行數位貨幣研究所首任所長

2016年,央行首次提出對外公開發行數位貨幣的目標,並啟動了基於區塊鏈和數位化幣的數位票據交易平台原型研發工作,並完成了法定數位貨幣第一代原型系統搭建。 2017年,姚前被任命為中國人民銀行數位貨幣研究所首任所長,在中國開發央行數位貨幣的早期努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8年,姚堅轉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繼續制定與區塊鏈技術和數位資產相關的政策。此外,姚前也發表了多篇關於數位貨幣和區塊鏈技術的論文,為中國數位貨幣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

2024年11月,姚前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和公職。身為數位貨幣領域的權威人士,姚前的違紀行為可能削弱大眾對數位貨幣的信任,影響其接受度和推廣速度。該案也可能進一步降低我國重新考慮對加密貨幣市場強硬立場的可能性。

2、 蕭毅-前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撫州市委書記

2023年8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肖毅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無期徒刑。

肖毅在任撫州市委書記期間,明知九木集團創世紀科技有限公司從事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仍違規提供財政補貼、資金支持、電力保障等,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據知情人士透露,肖毅在任期間,疑似收受賄賂超過8,000枚比特幣。

3、 海某-某公安機關辦案人員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2024年5月份發布了一個案例,海某擔任某公安局人員,主要職責為掌握電腦資訊網路違法犯罪動態,偵查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等。被告海某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透過下屬吳某,取得到該案中含有比特幣資訊的涉案電子數據,並將數據發送給了其朋友季某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技術人員),後季某某破解上述比特幣金鑰並竊取部分比特幣,海某默認了該行為。後被告海也未及時報告查處,而是多次向季某某索取現金及比特幣。案發後辦案單位將比特幣變現,得款人民幣4822.7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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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虛擬貨幣行賄受賄,為什麼會被查到?

虛擬貨幣因其去中心化和隱密性,通常被認為難以追踪,因而被有心人士作為不法交易的隱密手段。但以下原因可能導致虛擬貨幣相關行為被發現與查處:

1. 區塊鏈技術的公開性

儘管虛擬貨幣交易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但大多數加密貨幣(如比特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所有交易都會被記錄在區塊鏈上。監管部門可以透過分析公開的區塊鏈數據,追蹤虛擬貨幣交易的流向。

並且,透過區塊鏈分析工具(如Chainalysis),監管機構可以發現可疑的大額轉帳、頻繁交易地址等線索,從而鎖定相關帳戶。

2. 線下證據暴露

與行賄受賄的相關的,必然會伴隨著其他權錢交易行為。一旦關聯的涉案人員被調查,那麼透過虛擬貨幣收受財物的行為就可能被揭發。

若收受虛擬貨幣的人員透過OTC交易的方式變現,那麼相關的資金流動可能透過銀行轉帳、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顯現異常,引起銀行風控及反洗錢系統的警覺。涉案人員也可能因為頻繁交易或大額轉賬,引起交易所或平台的注意。

3. 企業或專案的違規行為

虛擬貨幣產業計畫涉及的合約、資金撥付記錄和政府支持文件,都可能成為調查的切入點。如肖毅案中,地方政府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提供了資金、電力等支持,這類違規行為在企業或行政審計中容易被發現。

4.技術進步與監管合作

隨著監管技術的發展,虛擬貨幣交易的匿名性正逐漸被弱化。執法機關利用技術手段,可以透過網路流量監控、交易所數據等途徑取得關鍵資訊。全球各國加強對虛擬貨幣的監管合作,相關線索可能透過國際執法機構(如國際刑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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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出一個受賄案,就結束了嗎?

受賄案件通常涉及行賄方。調查收賄者時,可順藤摸瓜查出賄賂方的具體行為、次數和範圍。如企業或個人為了獲得不正當利益,向官員或其他相關人員行賄。因此,相關的行賄人員也會被牽連查出。

2021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明確要求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重點查處多次行賄、巨額賄賂以及向多人行賄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二)》對行賄罪和受賄罪的規定進行了重要修改,增加了七種行賄從重處罰的情節,進一步加大了對於賄賂犯罪的懲治力度。

除了賄賂方之外,還會牽連虛擬貨幣承兌商(U商)、地下錢莊等一大波族群。

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透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且規定了若同時構成洗錢罪和掩隱罪,以較重的洗錢罪定罪處罰。

邵律師先前辦理過一起U商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案件,就是因為某地辦案單位在辦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時,查到該U商的上家幫助職務犯罪的被告人進行虛擬貨幣的法幣變現,導致其也被牽連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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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雖然虛擬貨幣交易具有隱密性,但身為普通人,我們應認識到,不要抱著僥倖心理以為利用虛擬貨幣支付手段就能躲過法律的追查。行賄受賄,不管是給現金還是用虛擬貨幣,只要涉及不法利益輸送,就可能觸犯刑法,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