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Iris、毛捷豪
當我們說到國內Web3創業時,總會談到2021年的924文件,並會強調為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金融服務是非法金融活動,會構成犯罪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我們又會發現,近年來,在香港與深圳之間有這麼一套模式,叫做“前店後廠”,即在香港設立項目/公司,面向監管與海外資本;在深圳組織開發與部分運營環節,享受強大的技術研發與低廉的成本。
這不由就讓人心生疑惑:這個模式真的合規嗎?如果合規,是不是意味著我可以在香港設立項目,然後在境內運作呢?
不得不說,這是個很有趣,也非常實際的問題。
為什麼「前店後廠」存在?
有人可能會好奇,既然2021年的924文件已經明確指出,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活動屬於違法犯罪,為何近年來這種「香港前店、深圳後廠」的模式活躍於眾多Web3創業家的視野中?
在2023年,香港數碼港董事孔劍平接受澎湃科技採訪時,也曾公開表示,深圳和香港之間的「前店後廠」模式,將為Web3發展提供便利。
*圖源:澎湃新聞
曼昆律師認為,這個模式之所以能存在的背後原因在於,監管的關注點並非僅僅只看項目是否直接服務於境內用戶,同時也關注項目實際運作、核心決策和資金管理的所在地,也就是實際的控制權和關鍵資源的分佈。
從表面架構來看,Web3專案方將所有法律主體及業務註冊、在香港或其他海外司法轄區;透過IP限制、KYC等技術手段,將金融服務的提供對象限定為香港及海外用戶;同時,資金結算、執照申請、市場宣傳等環節,也皆透過境外實體完成。
這樣一來,不管從商業運作上,還是從服務對像上,都規避了中國境內用戶,迎合中國的監管政策。
而從底層開發來看,選擇在深圳組建技術團隊,一方面是基於成本、效率和技術優勢的考量。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的重要一環,深圳擁有成熟的技術研發基礎和大量Web3人才儲備,相較於香港本地的開發團隊,深圳在用人成本、研發週期和技術積累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對許多Web3專案方來說,純粹將底層研發外包到深圳,是一種正常的商業選擇,與傳統網路產業中「境外公司+境內外包開發」的模式沒有太大差別。
簡言之,香港-深圳「前店後廠」模式看似透過明確劃分境內與境外的營運職能,暫時避免了監管直接介入的風險。然而,這一模式本質上仍存在著極強的合規敏感性。
「前店後廠」的潛在挑戰
表面來看,“前店後廠”模式似乎通過在香港註冊合規實體、境內僅保留技術研發環節,實現了境內外業務的“清晰劃分”,以規避監管紅線。但問題恰恰就在於:Web3專案本身的技術開發、產品迭代與業務營運高度耦合,很多時候,境內技術團隊可能不僅承擔了開發工作,還不可避免地介入代幣設計、部分營運、資料處理甚至用戶支援等環節,這就埋下了Web3專案合規性的隱患。
因為,監理機關並不會只看名義上的架構是否符合規定,而會穿透關注專案實際的控制鏈──誰在掌握專案核心營運權、資金流動決策權、使用者資料管理權。若專案的日常營運管理、關鍵決策、資金處理都依然集中在境內,即便專案主體註冊在香港,服務對象限定為海外用戶,也很容易被監理認定為「實質」利用境內資源變相提供非法金融服務。
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專案為了節省成本或出於效率考慮,選擇將部分市場推廣、社群管理甚至客戶服務外包給深圳團隊,甚至直接從境內團隊發起面向全球用戶的營運活動。此時,監管部門完全可能認為專案核心營運鏈未切割清晰,涉嫌繞過法律規定。
此外,由於技術團隊深度參與產品邏輯設計,即使表面上看,專案是在境外上線的新產品、新功能,其開發和上線流程很可能早已在深圳完成,這也使得境內團隊與金融服務的界線進一步模糊。
換句話說,「前店後廠」的風險從來不在於表面是否設立了合規主體,而是境內外資源是否真正實現了職能隔離。只要境內團隊染指資金決策、營運管理或用戶服務這些核心環節,Web3專案合規風險便會驟然提升,極有可能被監管部門認定為“掛羊頭賣狗肉”,進而追究法律責任。
曼昆律師建議
如上文所述,「前店後廠」模式表面上透過設立香港合規主體、限制境內用戶參與,實現了看似合規的架構。但在監理機關愈發關注「實質重於形式」的當下,Web3專案方若想真正降低法律風險,光靠形式上的職能劃分遠遠不夠。
曼昆律師建議,Web3創業團隊採用「前店後廠」模式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徹底切割境內外的核心控制鏈條。無論專案日常決策、資金流轉、使用者資料處理,或是市場推廣、營運管理,都必須確保由境外註冊實體獨立完成,切忌將相關職能外包回境內團隊。技術開發可以根據專案的不同,視情況由深圳團隊承擔,但需要嚴格限定在「純研發」環節,不能涉及專案上線後的資金管理、用戶營運、市場活動等敏感內容,防止觸及監管紅線。
其次,避免技術研發與產品營運職能混用。許多專案因為技術團隊對產品邏輯掌握度較高,習慣讓其同時介入代幣設計、使用者互動等,這其實會導致境內外職能模糊化。專案方應明確技術團隊的工作範圍,嚴格與香港實體的合規團隊、營運團隊分開,確保技術開發僅作為「後廠」存在,而非參與「前店」的業務操盤。
另外,建立清晰的法律與合規防火牆。 Web3專案方應在專業法律人員的協助下合約層面、人員架構層面以及資金流動鏈條上,與境內團隊設立明確的隔離機制。包括但不限於技術開發合約中明確禁止境內團隊涉足資金結算、代幣分發、用戶管理;同時設立境外獨立法人或基金會持有專案IP、資產及品牌權益,防止境內主體因名義上「技術服務」被追責為事實合夥人或共同經營人。
最後,提前做好各司法轄區合規備案。如果Web3計畫主體註冊在香港,建議儘早或自主或聘請專業法律顧問協助申請相關牌照,確保所有面向使用者的金融服務行為在合規框架內運作。同時規避在中國大陸進行任何推廣行銷、社群營運、支付結算等活動,降低被認定「變相向境內居民提供服務」的風險。
說到底,目前「前店後廠」模式仍可作為一種現實選擇,但前提是團隊必須真正做到境內外資源與權責的清晰隔離,避免將境內技術開發變成境外金融業務的「隱形支撐」。然而,在現有監管政策下,該模式也並非最佳長遠方案。監理日趨嚴格,風險也必然隨之上升,稍有不慎便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前功盡棄。
因此,曼昆律師仍建議中國創業者,盡量真正實現「出海」模式,完整將技術研發、公司治理與金融營運整體落地境外,並接受境外監管機構的合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