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12月28日消息,根據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公眾號,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因虛擬貨幣還款未果而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 2020年1月,楊某微信轉帳78000元給謝某,希望謝某幫其購買某平台上的某虛擬貨幣進行投資,並委託謝某代持。於是,謝某受楊某委託購買了虛擬貨幣並代持。過了一段時間後,楊某要求退出投資,謝某將3000個某虛擬貨幣轉至楊某在平台上的“錢包地址”,並稱之後再做結算。 2021年4月,楊某將謝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兩人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謝某願意一次性返還78,000元給楊某。謝某返還給楊某57000元後,便不願返還剩餘欠款,稱之前轉給楊某的3000個虛擬貨幣價值2萬餘元人民幣,應予以抵扣欠款。楊某不認可上述還款方式,因抵債未果,謝某要求楊某把虛擬貨幣轉回來,但該虛擬貨幣平台已關閉,謝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返還3000個某虛擬貨幣等同價值的2萬餘元人民幣。

零陵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民法典以保護民事主體合法的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等為立法目的。某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謝某要求楊某返還3000個虛擬貨幣的現金價值,實際屬於主張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該主張不具有合法性,並且雙方當事人對某虛擬貨幣的代償金額也沒有達成合意,最終判決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謝某不服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