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其中“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在重点资助课题的30个课题中,位列第二位。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新动向,成为最高院重点研究课题

加之公安部目前正在推行的白名单制度,说明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领域,司法机关正在不断重视合法合规性问题。

一、什么是“涉案虚拟货币处置”?

涉案虚拟货币货币处置,也叫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扣押的涉案虚拟货币(一般是作为犯罪工具、违法所得等)进行处置变现的业务活动。

囿于我国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的相关规定,当下我国司法机关并不可以直接从事将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币的活动。

但是基于办案需要(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需要确定涉案金额等情形),又必须将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变现,此时以“9.24通知”为代表的监管规定就与司法实务相冲突了。当下主流的变通做法是由办案机关委托第三方公司,再由第三方处置公司委托境外合规的处置主体进行处置变现。最终变现的法币通过外汇渠道结汇入境。

此外还有一些处置模式,比如直接和境外银行的境内机构合作处置、在中外经贸试验区进行处置等方式。

二、当下处置存在哪些问题

国内的虚拟货币处置业务至少可以追溯至2020年的盐城Plus Token传销案,如果说当时还是处置业务的探索期的话,21年至22年就是全国扩张期,23年以后国内的处置业务基本上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局面,24年就是卷合规、卷价格的竞争期了。从某种意义上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也经历了从野蛮生长到合规处置的蜕变,但是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有关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合规甚至合法性争议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最高法院应该也是借本次招标之机,确定未来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合规边界。

就当下或以往来说,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政策问题

以“9.24通知”为代表的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性文件是目前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最大障碍,“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活动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作为办案机关自然不能自己从事或委托他人任何的非法金融活动,“9.24通知”也没有规定任何的例外情形(如司法机关基于办案需求可以进行法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那么严格按照“9.24通知”的规定,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似乎也有非法金融活动之嫌。

(二)境外变现安全性问题

当下的变现处置都是在境外进行,也有机构在中外经贸合作试验区进行,无论通过哪种方式,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问题,即变现资金是否是干净的,有无直接或间接帮助他人洗钱的可能。因为境外的变现操作境内的司法机关难以监督,只能靠第三方处置公司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来保证其委托的境外处置商能够在符合境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合法处置变现。

(三)资金回流问题

境外处置完成以后,处置款如何回流也是一个核心问题。合法合规的方式当然是通过官方结算渠道,比如银行。但是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业务早期,有些颇为生猛的处置商直接在境内进行场外交易后,将资金转入办案机关银行账户。现在基本上不会出现此种问题,但是如何结汇也是困扰很多处置商的难题。

所以实务中存在着一些处置公司,假借境外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等方式将境外虚拟货币处置款进行结汇申请入境,这种方式肯定是不符合当下的法律法规、外汇管理规定的。去年以来,全国陆续有虚拟货币处置商涉刑被抓,非法经营罪是最常见的涉案罪名。

(四)税务问题

目前的处置商一般会收取20%-10%不等的手续费,除去成本后,利润部分如何纳税也是处置商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目前税务机关对此项业务也没有收税的先例,未来肯定会征税,但是到底该怎么征还需要观望。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处置商获利的是虚拟货币该怎么办,虚拟货币不是法币,最多算是虚拟商品,但这个虚拟商品价值几何?“9.24通知”是不允许国内任何机关对其定价的。

以上的五个问题还是刘律师在出差途中初步想到的问题,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还有其他诸多的问题亟需解决,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刘律师之前的几篇文章,也可以和刘律师私聊。

(以往文章)

三、处置领域的未来展望

根据刘律师了解的信息,目前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原则上都是省一级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处置,具体的处置流程由承办案件的机关负责进行,处置变现的款项也需要转入由办案机关的对公银行账户(各省公安厅的处置细则陆续已经出台,不过基本都不对外公开)。

未来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无论是公安机关已有的处置细则,还是检察院、法院未来可能出台的规定,一个大的方向或原则肯定是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会更加要求合规性、公开透明性。

当然,最一劳永逸的方法是修订“9.24通知”的内容,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给与办案机关自身的处置变现权。但是这需要司法机关改变对于虚拟货币的认识,至少不要将其视为洪水猛兽,而是将其作为像证券甚至像房子、车子一样的财物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