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數字人民幣高速發展的一年。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10月22日,數字人民幣已經開立個人錢包1.4億個,企業錢包1000萬個,累計交易筆數達到1.5億筆,交易額接近620億元。與此同時,各試點城市在數字人民幣的活動和試點場景的拓展上都下足了功夫。例如,12月9日,農行深圳市分行與華為聯合發布了租賃資金監管領域的創新應用成果,標誌著業內基於數字人民幣的首個雲側智能合約應用成功落地。據報導,智能合約由租賃雙方約定數字人民幣的交付規則,應規則履行監管並自動支付,讓數字人民幣在使用方面具有便捷性和多樣性,從而也促使更多金融服務場景的實現成為可能。對此,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曉春認為,以往,租客與業主或中介簽訂租約後採用的各類支付方式,都不能製約業主在租約結束時退還押金,現在利用智能合約,由貨幣自己操作,完全改變了租金的運行邏輯,是一個顛覆式的創新。未來,智能合約技術這樣的應用探索非常必要,也具有推廣意義。他指出:(1)如果能在整個領域廣泛應用智能合約技術,將大大提高貨幣支付清算效率,提高交易的效率;(2)不排斥通過數字貨幣執行合約的方式,但應該限制在一些特定領域,不宜廣泛推行,要確保這方面鎖定的資金量不會對央行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產生大的影響;(3)需要對智能合約技術的應用範圍進行成本核算,研究可行性和必要性;( 4)應用智能合約技術,要有助於滿足交易雙方執行合約的需求,而不應削足適履,讓交易雙方遷就智能合約技術的需求。

智能合約與數字貨幣和數字賬戶文|劉曉春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

據報導,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分行聯合華為公司於2021年12月完成業內首個數字人民幣雲側智能合約應用場景落地。場景是,深圳住建局主導的租賃資金監管。當租客通過智慧租賃平台選房、簽約,並支付押金和租金後,資金會到達租賃企業的數字人民幣賬戶,同時生成智能合約,將資金綁定。智能引擎會在租金支付日自動釋放當月租金,並於租約到期後自動將數字人民幣押金退還給租客。

貨幣支付的作用,是幫助人類順利地完成各種交易,支付本身不是目的。人類的交易各種各類,並不是所有交易都需要貨幣作為支付媒介。然而,正因為有各種各類的交易,支付的形式也有不同。點對點支付是最直觀的,卻不是唯一的,也不是對所有交易而言都是最佳的。尤其是在通訊技術、數字技術越來越發達的情況下,必須點對點支付的場景越來越少。對於不同交易,支付環節本身的快與慢,重要程度也是不同的。租房租金支付,就是非常典型的一個案例。由此可見,把點對點支付作為數字貨幣研發的一個著力點,很可能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這次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分行和華為公司利用數字人民幣可編程的特性,將租房中的一系列約定形成智能合約,讓貨幣自動執行合約要求的支付行為,可以說是一個顛覆式創新。

以往,租客與業主或中介簽訂租約後,支付押金和租金,有幾種方式。

一種是現金支付。這裡可能出現的問題有,租客可能會拖欠租金,或不能按時繳納租金;業主提前收房,卻不能付還押金;租客提前退租或租約到期,業主不肯退還押金等。

第二種是支票支付。可能出現的問題是空頭支票;現金情況下的各種問題也會產生。

第三種是通過銀行轉賬。同樣可能因為租客的疏忽,不能按時轉賬,當然,跑銀行也很麻煩。

第四種是委託銀行定時支付。關鍵是,到支付日,銀行賬戶裡必須有足夠的金額。

第五種,在網銀上設定定時自動轉賬支付。這種情況下,同樣需要在支付日備足支付金額。

所有這些方法,都不能製約業主在租約結束時退還押金。

以上這些方法,或者是需要人工操作,或者需要銀行的程序進行操作,貨幣是被操作的對象。現在利用智能合約,由貨幣自己操作,完全改變了租金的運行邏輯,這個創新的尺度非常大。

前文說,商業社會許多支付最終的完成,並不需要點對點支付,原因在於許多交換都是基於約定而成為一個過程,不是單純的“一手交貨,一手交錢”的買賣。

股票的買賣,需要股票權屬的登記轉移和資金的交割。購買商品房,有首付款,預付款,再是房子的到期交付、房屋和土地產權的確認等。一項工程,簽約後,根據工程的不同,有多次的付款。一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律師費的支付也需要有不同的約定。

傳統的支付,無論是現鈔、支票、信用卡、銀行轉賬,都會有許多複雜的環節,更有收付雙方違約的風險。智能合約技術,在這方面正可以大展拳腳。利用數字貨幣可編程特性,由貨幣來執行合約,改變的不僅是支付方式,更可能因為合約執行方式的改變,全面改變各種基於智能合約的交易模式。真能如此,則關於數字貨幣在批發領域的應用前景,就相當光明了。

如果讓數字貨幣經編程後執行支付合約,理論上就意味著特定的數字貨幣被植入智能合約指令,從合約綁定之時起,直到完成合約規定的支付止,這部分數字貨幣不能被用於其他支付和流通。

形像地說,假如某企業有編號000001到100000,面額100元的紙幣,其中編號000001到050000被規定只能在一年後支付某設備的款項。那麼,這特定的50000張紙幣就只能鎖在保險櫃中一年。但實際上,一年後,該企業還要為另一台設備支付500萬。在這一年中,企業可以將編號050001到100000的紙幣存到銀行賬戶中獲取利息,可以支付員工的工資,可以採購原材料等,一年後出售產品收回600萬貨款,足夠支付設備款。

也就是說,在這一年中,編號000001到050000的紙幣沒有參與流通,也沒有產生收益;編號050001到100000的紙幣一直在流通中,完成了許多支付,給不同的持有人產生了效益。屆時,企業用編號000001到050000的紙幣支付了一台設備的款項,用銀行存款或其他編號的紙幣支付了另一台設備的款項。

銀行經營存款、貸款和匯款業務,觸及到了貨幣四大職能。不僅如此,因為銀行賬戶體係以及存款和貸款業務,銀行還具備了信用創造或貨幣創造的能力,於是有了信用貨幣或記賬貨幣,有了M1和M2。

當一個人或一個企業,將一堆錢存放在自己的保險箱裡,這是在完成貨幣的價值儲藏職能。這時,這部分貨幣就退出了流通領域,進入睡眠狀態,是所謂“窖藏貨幣”。社會上“窖藏貨幣”過多,會引起通貨緊縮,流通不暢,進而發生經濟危機,社會動盪。

當個人或企業將作為價值儲藏的貨幣存入銀行賬戶,銀行賬戶上的阿拉伯數字確保著客戶價值的安全性。另外,現代銀行還對存款給付利息,使得客戶在價值儲藏的同時,還實現了一定的增值,即在完成價值儲藏的同時還完成了投資。奧妙的是,這部分執行價值儲藏功能的貨幣並沒有退出流通,銀行通過貸款,讓它們重新進入流通領域。不斷地存款,不斷地貸款,再加上可以作為支付工具的支票、匯票、信用卡等,使初始貨幣出現了無數分身。

因為銀行強大的存、貸、匯功能,使得銀行賬戶成為社會貨幣流通和貨幣支付的中心。也因此,銀行賬戶承擔起許多合約的執行功能,存管、託管、監督支付、受託支付、代理繳費、代理扣費等等。

再回頭看新聞報導:“當承租方(租客)通過智慧租賃平台選房、簽約,並支付押金和租金後,資金會到達租賃企業(房東)的數字人民幣賬戶,同時生成智能合約,將資金綁定。智能引擎會在租金支付日自動釋放當月租金,並於租約到期後自動將數字人民幣押金退還給承租方。”這裡有幾個疑問:

首先,什麼是“數字人民幣賬戶”?

按照目前央行有關數字人民幣的描述,企業應該有自己的數字錢包(或數字錢櫃)。企業收取數字人民幣,數字錢包既是收取數字人民幣的手段,也是存儲數字人民幣的容器。難道是企業在銀行的賬戶?如果是企業存款賬戶,就沒有數字人民幣賬戶與非數字人民幣賬戶之分。因為數字人民幣與紙幣、硬幣和記賬貨幣是同一的,都是人民幣,只是人民幣不同的表現形態。

所以,客戶到銀行存款,無論遞交進銀行的是紙幣、數字人民幣還是轉賬,都是人民幣存款,都是存款賬戶中的一串阿拉伯數字,不會分數字人民幣存款、紙幣人民幣存款和記賬人民幣存款。如果不是存款,只是企業將數字人民幣寄存在銀行,那是多此一舉,因為這相當於是把數字錢包寄存在銀行,從技術上講,安全性上是一樣的。

其次,綁定的資金意味著租賃企業在資金綁定期間不能動用這筆資金。

因為數字錢包中的數字貨幣不是存款,一旦綁定,也就等於是退出了流通。這對企業而言,是受到了合理的約束。本來企業可以利用這部分資金增加流動性,甚至擴大再生產或增加投資,獲取額外的收益。現在不能動用,雖然失去了獲取額外收益的機會,但也避免了屆時違約的風險,是合理的。

對社會則不同。如果此類操作是少數特定業務,資金總量不大,則對整個社會的貨幣流通影響有限。如果今後大量契約都用綁定數字人民幣的方法執行,則會極大地影響貨幣流通:一是影響央行對流通中貨幣的管理方式;二是影響央行基礎貨幣的發行方式;三是影響央行的貨幣政策。

再次,租客在簽訂租約後依據合同支付押金是應該的,但憑什麼要預付租金到租賃企業的賬戶中?

租客支付押金是入住的前提,這樣的安排無損於租客,也無損於租賃企業。租約到期後自動將租金退還租客,保護了租客的利益,同樣無損於租賃企業。租金則不同,租金一般都是按月支付,租客大多數是靠當月的收入支付租金,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將租金提前預付給租賃企業。更何況,租客即使有這樣的能力,還損失了這部分資金的機會效益,比如存款利息。這個安排,確保了租賃企業按時收取租金的利益,但卻損害了租客的利益。如果沒有租客預付租金,則智能合約到期釋放租金的功能就沒有發揮作用的機會了。

以上分析只是依據新聞報導,也許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但至少說明,智能合約技術這樣的應用探索是非常必要的,也具有推廣意義。

一、除了零售消費和個人服務消費,大多數交易都是合約下的交易,相應的貨幣支付清算,也是依據合約進行的。由於交易合約的複雜性,導致支付清算給人的感覺是效率低下、手續繁複。如果能在整個領域廣泛應用智能合約技術,將大大提高貨幣支付清算效率,提高交易的效率。

二、智能合約技術是通過數字貨幣實現還是通過賬戶實現,還值得探索。這方面不能單純從技術角度看問題,更要從貨幣流通、貨幣發行的特點看問題。我的看法是,不排斥通過數字貨幣執行合約的方式,但應該限制在一些特定領域,不宜廣泛推行,要確保這方面鎖定的資金量不會對央行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產生大的影響。應該廣泛推行在銀行賬戶領域應用智能合約,這既能達到應用智能合約提高支付清算效率的目的,又能確保央行發行基礎貨幣的流通效率,節約社會成本。

三、智能合約技術是不是只能用於數字貨幣一類技術系統上?如果是,則是否需要把現有的銀行電子賬戶體系改造成數字技術的賬戶體系?這個工程和成本都將是巨大的,需要進行成本核算,研究可行性和必要性。如果近期不具有可行性,則需要技術滿足業務需求,研究智能合約技術在現有銀行賬戶體系應用的路徑。

四、應用智能合約技術,要有助於滿足交易雙方執行合約的需求,保護雙方在合約下的正當權益,而不應削足適履,讓交易雙方遷就智能合約技術的需求。這應該是應用所有數字技術的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