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說作者 | Colin Wu
本期編輯 | Colin Wu
內蒙的政策更加細節,但對市場影響較小,後續重要部委與重要省份若出台相關政策,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影響。
5月25日晚,內蒙古打出了第一槍:
據內蒙古發改委官方公眾號,提出按照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51次會議關於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的部署要求,嚴格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進一步清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強化打擊懲戒力度,構建長效監管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大數據行業環境及防范金融風險,我們組織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對工業園區、數據中心、自備電廠等主體為虛擬貨幣“挖礦”企業提供場地、電力支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相關法規,加大節能監察力度,核減能耗預算指標;對存在故意隱瞞不報、清退關停不及時、審批監管不力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肅追責問責。
二、對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各類優惠政策,退出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從嚴處理,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通訊企業、互聯網企業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由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嚴肅追究責任。
四、對網吧等主體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等處置。
五、對未經報批私自接入動力電源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等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對其違法竊電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以虛擬貨幣形式進行洗錢等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對企業、個人等主體存在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法規,由主管部門從嚴處置。
八、對存在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相關企業及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納入失信黑名單;對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或為其提供方便與保護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如何解讀:
第一,內蒙古第一個發文,與此前一貫打擊挖礦的態度相關。與2月份內蒙古發改委發出的內容相比,明顯更加細緻。內蒙古由於碳中和與能源反腐壓力較大,因此在打擊挖礦方面最為激進。
當時內容只有:“虛擬貨幣挖礦:全面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合理有序控制數據中心建設規模,嚴禁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
此次的要求基本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中,對挖礦的限制達到了極致。其中甚至涉及到了網吧挖礦、納入失信黑名單等此前未曾出現過的內容。但對個人挖礦確實無法可依,因此沒有涉及。
參考內蒙古擬清退加密貨幣挖礦碳中和承諾對礦業影響幾何?
第二:內蒙古出台政策,有可能意味著北京讓各地方、各部委按照情況出台各自政策與各自落地,而不是由國家發改委/能源局下令,這也許不是壞事,以及內容中對各類法條的大量引用。但後續央行、公安部、四川、新疆的政策更受關注。
央行層面,預計不會偏離此前三協會的內容: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而四川豐水期將近,棄水棄電嚴重,從解決財政困難、消納棄電與帶動就業的角度,地方政府應不願意立即清退。
另外兩個的不確定性則比較大。尤其是會否對OTC進行嚴厲打擊,目前不得而知。但如果有新政策加碼,首當其衝的可能是下架各大交易所OTC業務。但是從另一個視角來看,如果出於打擊涉幣詐騙、賭博業務,有交易所協助也許更有利於警方。取消OTC後全面轉入地下,警方抓捕更加困難。
內蒙古政策出台後,比特幣價格並無波動,但這並不意味著結束。一方面是因為達利歐帶來的喊單效應,另一方面是上週末市場已經消化了521恐慌。但如前所述,上述四個部委與省份的政策會有更巨大的影響力。
第三:可以肯定的是,521已經給中國礦業帶來了深遠影響,至少今年中國加密貨幣全行業將走出海外或走入地下,應是大概率事件。據悉,近期海外礦場已嚴重供不應求,俄羅斯礦場全部爆滿,哈薩克斯坦電價上漲了40%。一位海外礦場的運營者表示,之前無人問津,但最近一周幾乎電話被打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