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大公報消息,11月3日,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布諮詢文件,就修訂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收集公眾意見。建議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規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受規管業務,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而持牌人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 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資者的規管要求。建議指出,任何人士無牌從事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即屬刑事罪行,定罪可被監禁7年和罰款500萬元;如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其負責人違反法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訴,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監禁兩年及罰款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