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肖颯法律團隊
6 月30 日,某著名奶茶品牌宣布推出上市週年紀念活動,在該品牌小程序下單實付滿30 元可獲贈30 “奶茶幣”。 “奶茶幣”不僅可以在小程序商城中兌換商品優惠券,也可兌換該奶茶品牌的“虛擬股票”,“虛擬股票”與該品牌真實的股票漲跌錨定,當該品牌真實股價上漲時,消費者可藉此兌換更多的“奶茶幣”,獲得更多的商品優惠額度。
我們團隊認為,該奶茶品牌推出的“奶茶幣”及“虛擬股票”玩法,本質上就是一種消費積分的玩法,同時必須承認,該機制涉及消費代幣法律性質認定爭議、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風險、網絡博彩風險、 有獎銷售風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風險等眾多法律爭議點位和紅線風險點位,整個機制的合規運行如同“刀刃上起舞”,走錯一步就如臨萬丈深淵。颯姐團隊提醒各位“後來者”,一定要了解該奶茶品牌優惠機制背後的“合規玄機”,切莫照葫蘆畫瓢一刀切地模仿,以免身陷囹圄。
一、“奶茶幣”的實質是狹義的非流通式代幣(Token),不受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制
“代幣(Token)”的外延要大於作為比特幣上位概念的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最常見的(即狹義的)代幣是“消費積分” 或“獎勵積分”,這類代幣一般是商家對用戶在其網站或App 上消費、使用其服務、或完成特定任務後給與消費者的獎勵,消費者可以使用代幣獲得相應的商品優惠。以國內某著名電商平台為例,消費者在付款購買商品交易成功後可以獲得“積分獎勵”,這種“積分獎勵”就是典型的代幣,消費者此後在該平台再次消費時可以使用代幣沖抵現金用於付款,進而獲得優惠。代幣依其流通性、與法定貨幣的兌換關係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雙向流通式代幣,即用戶可用法幣兌換一定面額的代幣, 而該代幣也可以通過官方渠道兌換回一定面額的法幣。比特幣就是很典型的雙向流通式代幣。這類代幣流通性最強,可以與法幣進行無縫兌換,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在我國,雙向流通式代幣受到《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炒作風險的通知》等一系列“禁止炒幣”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制。開展該類代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等相關業務均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第二類為單向流通式代幣,即用戶可以用法幣兌換一定面額的代幣,但是該代幣無法通過官方渠道兌換回法幣。大廠的“企鵝幣”是這類代幣的典型代表。 “企鵝幣”可以通過法幣充值獲得(即可以用一定面額的法幣兌換),得到的“企鵝幣”可以購買大廠旗下的各類游戲道具、包月服務等商品或服務,但是無法再次通過官方渠道兌換為法幣,更不能進行轉賬交易,因而其是“單向流通的”。這類單向流通代幣大大降低了其自身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故而一般情況下單向流通式代幣不受金融管理法律法規規制。在《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廢止之前,一般認為這類代幣符合該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可參照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因而受到文化和旅遊部相關規範的規制。總體而言,這類單向流通式代幣的法律風險相較於雙向流通式代幣大大減小,但仍需注意“發行”這類單向流通式代幣往往需要“發行方”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
第三類為非流通式代幣,即用戶無法直接通過法幣兌換該代幣, 該代幣也無法通過官方渠道換回法幣,這類代幣就是最常見的“狹義的代幣”,或言“消費積分、獎勵積分”。這類代幣與法幣之間兌換可能性最小,在三類代幣中法律風險也最小,利用這種代幣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幾乎是天方夜譚。本文所述的“奶茶幣”就是這類非流通式代幣。這類代幣不可以通過法幣直接兌換(或充值)獲得,在商業實務中通常有幾種獲取渠道,如消費者可基於消費(特別是要消費滿一定額度)獲得;消費者通過簽到/做任務等手段獲得。同時這類代幣無法兌換為法幣,甚至不能購買第三方商品,商家通過該類代幣鼓勵消費者進行二次消費,因此其法律實質是典型的附贈式有獎銷售,是通常的商業營銷手段。如“奶茶幣”這種非流通式代幣,因其基本不可能引起系統性的金融風險,且流通性極差、與法幣相互兌換幾無可能,因而其既不受我國金融管理法規規制,也不會如“企鵝幣”一樣受到文化和旅遊部相關規範的規制,觸碰法律紅線風險最小。就司法實務而言,“奶茶幣”主要受到《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中有關商業促銷行為的規制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有獎銷售行為的規制。
二、利用“奶茶幣”進行“虛擬股票交易”並非真正的股票交易,不受相關證券法規的規制
我們團隊注意到,“奶茶幣”的“發行方”在其小程序中添加了“虛擬股票”的玩法,引入諸如“買入”“賣出”“加槓桿”等機制,甚至還可以在小程序中查詢真實的港股股票大盤信息,帶入感極強。這類玩法也在公眾中引起了極大爭議,其中主要的質疑之聲是港股上市公司向大陸地區投資人發放虛擬股票涉嫌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我們團隊認為,這類“虛擬股票”的玩法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但並非金融管理領域的風險,而是這類變相的“押漲跌”遊戲很容易觸碰網絡博彩的法律風險。首先,商家推出的“虛擬股票”,其實質還是非流通式代幣(消費積分)的一種玩法,並非我國法律意義上的“虛擬股票”。就我國大陸地區而言,“虛擬股票”的提法常見於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有關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風險投資與股權激勵業務操作指引》這一行業規范明確了“虛擬股票”的定義,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其內部員工的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該奶茶商家推出的“虛擬股票”,既不是一種股權激勵手段,面對的對像也並非該奶茶品牌內部的員工,拿到“虛擬股票”的消費者也並沒有分紅權或其他現金性權利,因此與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語境下的“虛擬股票”迥然不同。
其次,在該奶茶商家推出的“虛擬股票”玩法中,消費者只能通過“奶茶幣”購買“股票”,“股票”升值後,也只能換成“奶茶幣”, 正如上文所言,因為奶茶幣是最為狹義的“消費代幣”,其與法幣之間無法自由兌換,因此這種基於“奶茶幣”的“虛擬股票”交易實際上不可能通過金融手段直接影響真實股票的漲跌(當然,可能會因為推出此活動造成較好/較差的反響,銷量大增/大跌,因而間接影響股票漲跌),因此這類交易並不能看做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交易,也就無所謂有“港股上市公司向大陸投資人發放虛擬股票”的問題。但是這並不表明“虛擬股票”的玩法並沒有法律風險。實際上這類玩法極容易涉及“押漲跌”式網絡博彩,進而容易觸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開設賭場罪】的法律紅線。申言之,倘若某商家允許用戶以充值得積分的形式(如預充值500 元,得500 積分)參與“押漲跌”類游戲,其實質就是網上開設賭場。該奶茶品牌的“押漲跌”玩法之所以合規,是因為其“奶茶幣”並非充值或預付現金獲得,而是一比一消費獲得,(花費30 元買飲品,獲得30 個“奶茶幣”),且商家並不會因該“押漲跌”行為直接抽成或者獲利。
最後我們團隊注意到,該奶茶品牌小程序中的預先儲值功能與“奶茶幣”兌換並不掛鉤。簡言之,“奶茶幣”僅僅是消費代幣,而非充值積分。依據我國《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充值積分的性質為預付卡,預付卡會受到支付結算等持牌經營規定的規制,因而該奶茶品牌的這項操作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法律風險。
三、消費代幣機制合規建議
看似簡單的如“奶茶幣”這類消費代幣的機制設計,背後映射出“諜影重重”的法律關係和法律問題,我們團隊再次建議各位“後來者”,千萬不要盲目“拷貝”類似的商業模式,因為每一處看似不經心的設計(如儲值無法觸發代幣獲取、30 元消費獲得30 個代幣)背後都存在極為精密的合規理由。
在文章的最後,我們簡要的給出類似機制的合規重點,以備各位參考:
1、在代幣的設計上,強烈建議採取第三類代幣,即“非流通式”代幣,斷絕其與法幣兌換的可能性。
2、在以代幣為基礎的附贈式有獎銷售的設計上,盡量避免出現“押漲跌”模式,可採用代幣抽獎方式,且應當明示使用代幣抽獎的條件、方法和期限;不得虛構獎品數量和質量,不得進行虛假抽獎或者操縱抽獎;獎品的金額不得超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上限;如果涉及到的抽獎遊戲較為複雜,盡量取得網絡遊戲上線運營許可(版號)及備案;注意未成年人參與抽獎活動的保護性規定。
3、務必注意充值送積分的問題,盡量避免自身陷入預付卡問題的窠臼,以避免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