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技術的逐漸發展和成熟,以以太坊等公鏈為代表的區塊鏈網路作為一種能夠實現數據點對點傳輸、零成本存取、資訊公開透明且不可篡改的全球性公共基礎設施,已逐漸展現出其作為下一代價值互聯網的巨大潛力。但是,其去中心化的核心技術特徵,也使得整個網路環境缺乏有效監管,詐騙、偷竊、洗錢等多種犯罪頻傳,且越來越呈現出國際化、隱蔽化的特徵。目前,針對傳統犯罪所建構的老一套跨國刑事管轄和執法制度,已漸漸無法對新型犯罪進行有效的規制。
颯姐團隊看到,這一現狀已經開始倒逼各國對傳統跨境刑事管轄和執法制度進行大幅改革,那麼,今天我們就從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出發,與大家談一談Web3er們肉身出國這事,到底靠不靠譜。
01、何謂跨境刑事管轄與執法?
在談論跨國刑事管轄與執法之前,颯姐團隊必須先告訴大家一個基礎概念:主權。在國際法的整個規則體系中,主權是一個最為核心的概念,基本上可以說現代國際法體係就是在承認、尊重和保護國家主權的基礎上所建立的。主權的權利主體為“國家”,享有主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自己的國土範圍內享有最高且終局性的權力。但是,這項權利也受到「平等原則」的製約,這意味著,無論你是大國還是小國、強國還是弱國,主權都應當平等地受到尊重,這就賦予了一國「不干預他國主權」的國際法義務。
那麼,基於上述對主權的解讀,即可將管轄權的行使劃分為一國「對內行使權利」和「對外行使權利」兩個概念,對內行使權利不必多說,這是國家主權的直接體現,在一個管理有序的國家中不存在障礙。但對外行使權利則不同,若一個國家可以不加限制的對外行使權利、實施長臂管轄,則必然導致侵害他國主權結果的發生。因此,跨境刑事管轄與執法作為一種對外行使的「執法管轄權(enforcement jurisdiction)」必然會受到嚴格的限制。
在過去的十多年(特別是最近幾年)歷史進程中,以某西方大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利用自身在經濟上佔據一定強制地位的優勢,任意擴張自身的管轄權,以長臂管轄對海外企業、個人進行刑事管轄和執法就是一種對跨境刑事管轄和執法的濫用。
02、我國是如何進行跨國刑事管轄與執法的?
從實務上來說,我國司法機關如果要進行跨國刑事管轄與執法,首先需要確定我國對相關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其次則需要透過刑事司法協助程序,依據現行有效的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的刑事互助條約、司法互惠先例等向外國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1、管轄權的確定
一般來說,我國進行跨國刑事管轄的依據有三種,即針對我國國民的屬人管轄,針對外國公民的保護管轄,以及依據國際條約或其他國際法義務而產生的普遍管轄。
如果是我國公民在外國實施了犯罪行為,則一般依據屬人管轄原則取得管轄權,依據我國《刑法》第7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如果是外國公民在外國實施了危害我國或我國國民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第8條之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普遍管轄因適用範圍非常狹窄,颯姐團隊暫時不予介紹。
除依法取得管轄權外,我國司法機關在請求外國司法協助之前,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犯罪是否能夠適用中國法律管轄進行審查。具體而言,應以「雙重犯罪原則」作為審查的標準。作為習慣國際法重要組成部分的「雙重犯罪原則」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只有當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同時在刑事司法協助的請求國與被請求國的國內法律中,均被評價為犯罪且具有科以刑罰的必要,被請求國為請求國提供司法協助才具有正當性。
「雙重犯罪原則」如今已在跨境刑事管轄與執法中的「調查取證」「法律文書送達」「採取強制措施」「引渡」和「刑事訴訟案件移送」等重要程序中被大量實踐。例如在著名的某為實控人千金孟某某的引渡案中,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就通過判決的形式確認了孟某某的行為符合加拿大+美國的“雙重犯罪”標準,繼續審理該案合法。
2、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的提出與案件的進展
一般而言刑事司法協助是刑事跨境管轄和執法的基礎,早在2007年,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就出台了《刑事司法互助模範法典》(Model Law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來為各國制定相應的國內法提供了立法架構和參考範例。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就是以此法作為重要參考所製定的。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二條之規定,「刑事司法協助」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刑事案件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活動中相互提供協助,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協助。」可見,我國所有的跨境刑事管轄及執法行為都應透過司法協助途徑解決。
實踐中,提出刑事司法協助的主體,需要視我國與被請求國之間是否存在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而定。對於有協助條約的,一般由司法部、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等對外聯繫機關在自身的職權範圍內提出。而沒有簽訂協助條約的,則透過外交途徑聯繫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西方某大國實際上與我國早在2000年就已經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簡稱《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我國與其已經有過多次合作。
03、從近期跨境加密資產詐騙案看中國的跨境刑事管轄與執法實踐
根據上海靜安區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涉加密資產跨境詐騙案,2022年12月初,某大型境外詐騙集團透過將被害人拉入炒股群,假借「資深導師」介紹股市行情,教導人如何透過購買股票、購買加密貨幣致富為名,實施詐騙犯罪。
上海市靜安公安分局接獲線索後,隨即開展偵查工作,透過資金追溯和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排查,公安機關判斷這很可能是跨國電信網路詐騙集團。經過進一步的偵查,公安機關發現該跨國犯罪集團以「某某公司」為名,下設「某某國際」「某某城」等多個關聯「博弈」網站或投資平台,打著「導師指導」「穩賺不賠」等各種旗號,誘騙被害人投資,騙取被害人投資款。
從該案的實際偵辦情況來看,辦案機關並未向公安局等有權對外提出刑事司法協助的單位,向外國申請協助,而是在我國國內進行密切的布控,於2023年2月至4月間,在全國各地先後抓獲59名回流至中國的犯罪嫌疑人。
從該案中我們可以發現,雖然我國已經與多個國家簽署了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但在實踐中其使用率並不高,這可能是刑事司法協助的效率低下、手續繁雜以及相關辦案人員對規定不熟悉所導致的。
04、寫在最後
需要明確的一點是,颯姐團隊並不認為Web3er們是“天生犯罪人”,也不認為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業務在中國法項下一定會構成犯罪。實際上,正是因為《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等多個規範性文件對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資產持相對否定的態度,以及在我國當前司法環境下多發、頻繁的「趨利性執法」使得社會對Web3er們形成了一種「誤解」。但是,如果我國公民一開始就抱持以加密資產為噱頭,在境外實施針對我國公民的相關犯罪行為,那麼即使肉身出境,也難以逃過我國刑法的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