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9月9日消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昨日判決了北京比特大陸與幣印礦池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要求朱砝、潘志彪、李天昭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分別支付比特大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105.6萬元、 138.6萬元、 122.4萬元,並駁回比特大陸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次判決提高了競業限制違約金金額,且駁回了比特大陸提出的高達數千萬的損失補償。據了解,在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判定潘志彪、李天昭、朱砝均需返還比特大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約90萬元,並支付比特大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共計約120萬元。
據悉,比特大陸於2018年8月27日以要求朱砝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繼續履行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賠償損失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2019年6月,比特大陸起訴潘志彪、朱砝、李天昭三人,要求賠償30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