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圈內關注“薪某寶”的維權,該ICO項目在2017年9月4日之後開始清退,在清退過程中,不斷牽涉出“中國首富”、“幣圈大咖”等讓吃瓜群眾興致勃勃的劇情。此前,有人提出該項目前COO涉嫌職務侵占,今天我們來介紹一下,我國法律對於“職務侵占”到底是怎樣規定?
比特幣、以太坊是否為中國法上的“財物”?
據公開信息,“薪某寶”募集的幣種主要集中在:比特幣和以太坊。
對於前者而言,2013年我國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從民法角度理解,商品與“財物”的是邏輯上的“真包含”關係。
對於後者而言,從2013年至今並未給予法律上的準確定位,但從今年下半年的司法實踐看,對於“跑幣”等事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在偵查階段使用的罪名多為“集資詐騙罪”。了解P2P網絡借貸爆雷潮的讀者,應該對這個罪名並不陌生,集資詐騙罪的核心還是“騙”,如果項目虛假(標的有假)則,有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但是,集資詐騙的犯罪手段是“集資”,募集比特幣、以太坊是募集“資金”嗎?這點值得商榷,比特幣、以太坊是“商品財物”,而其他的原生代幣可能不屬於財物而是單純的“數據”,募集“商品”“數據”,我們認為不構成募集“資金”。
因此,按照集資詐騙罪進行偵查,在未來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階段,不一定會真的定性為“集資詐騙罪”。至於,其上幣的交易所,在實務中往往會被牽連處理,目前已有按照“非法經營罪”進行偵查。
幣圈有“職務侵占”這一說嗎?
應該說,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有些朋友有特殊感情,幣圈合作各方出現糾紛後,一方“扣幣”也常見,是否構成職務侵占。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由於幣圈“做事”的常規主體,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而僅僅為鬆散的合作或“優盤式”項目(自然人各自貢獻技術,共同實現目的)。職務侵占罪,在刑法上歸為“侵財類犯罪”項下,其侵犯的是“法人”(法律上擬制的人)的財產權。
讀者也許會質疑,“其他單位”不能擴大解釋為包括“項目方”等非法人主體,根據2008年6月17日最高院研究室的“复函”,只有具有法人資格才屬於我國刑法所指的“單位”。因此,如果沒有在中國設立法人主體,實踐中可能不會將合夥人之間“扣幣”糾紛,當作職務侵占罪來進行處理。
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既然職務侵占中要求對“公司、企業、單位”的財產權進行保護,那麼,中國法律是否有對於“自然人財產權”的非常保護手段呢?
答案是:有。
募集來的幣,並不是某一個人的私人財產,而是代持其他人甚至整個社區用戶的幣。我國法律對於,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要按照侵占罪處理,即: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請注意,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拒不交出的,也將按照“侵占罪”處理。也就是說,如果某人將密鑰丟失(例如將密碼寫在紙上或手機裡,自己遺忘了,被同事朋友甚至家人無意間取得),後被幣的真正所有者發現,要求返還幣,如果拒不歸還,也可能構成犯罪。
但是,我國刑法規定:侵占罪,告訴的才處理。這裡“告訴”不能理解為英文中的“tell”而應該理解為“向司法機關進行報案、起訴等”。也就是說,代為保管幣或者拾得他人遺失幣,通常按照民法的救濟手段,進行民事起訴即可;實在拒不歸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才可以走刑事救濟渠道。
因此,我們判斷,“薪某寶”前COO的行為,更有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法解決,和解概率較高;不排除出現刑事報案的情況。
寫在最後.....
數字貨幣的出現,被認為是未來之星,但在市場上也充斥著“叢林法則”,人性的醜與美不斷對抗,不時出現糾紛和爭議。
由於對於數字貨幣或者智能代幣的法律定性,尚不明確,也很難一概而論,必須實事求是地分析每一個幣的真實法律屬性。
因此,我們提醒諸位創業者,甚至國際創業者在中國境內,一定要遵守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組織的公約等,防止出現重大法律風險。如果真踏破“法律紅線”,身陷囹圄將成為現實可能。讀者們,請勿諱疾忌醫,既然走上創業和投資之路,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只看到幣圈的“價格大起大落”,也要對其中蘊藏的風險“心中有數”。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