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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诗巍 · 하루 전入职Web3公司还是Web2公司,职场打工人应当如何选择?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全球经济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导致了企业增长放缓,甚至出现了裁员潮。许多行业减少了招聘需求,求职者们也因此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 Crypto 市场同样处于熊市中,但井喷式出现的 Web3 应用们仍然保持着永无止境般的人才需求。 作为加密行业的律师,邵律师团队在日常的工作中也非常高频的遇到web3求职者们的咨询。 当求职者们被Web3行业独特的工作模式和高薪酬吸引的同时,他们也会对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感到担忧。 今天就来聊聊,是入职web3公司还是web2公司,求职者们应当怎样做选择?
하루 전 - 邵诗巍 · 11-08 20:48在国内做U卡代理商,不可不知的4大思维误区
作为一名加密领域的刑事律师,我们非常高频的看到实践中有大量的炒币散户、U商等着交易过程中因不幸收到赃款而被冻结银行卡、或者涉嫌洗钱类刑事犯罪。 如何能保证自己出U时不被冻卡,就成为了大家都关心的问题。 有需求就有市场,所以,USDT银行卡就诞生了。 此前,邵律师在《万事达U卡,银联U卡,能否保证安全出U不被冻卡?》一文中围绕着U卡相关问题进行过分析。本文想聊聊,在国内做U卡代理商,会是门合法的好生意吗?
11-08 20:48 - 邵诗巍 · 11-04 07:43加密货币委托代投,如何预防法律风险?
尽管94号公告、924号公告等政策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但在实践中,涉及到虚拟货币委托理财引发的法律纠纷却屡见不鲜。
11-04 07:43 - 邵诗巍 · 10-28 11:00Web3普法丨比特币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近年来邵律师所承办的案件以及日常工作中接到的大量咨询发现,国内警方(特别是在湖南地区)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涉及的永续合约业务,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相关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屡见不鲜。
10-28 11:00 - 邵诗巍 · 10-23 18:53车手/U商 帮助上家转移资金,是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还是掩隐罪?
所谓的“车手”,又名“职业取款人”,是指专门负责实施取款、转移赃款的中间人,为赚取佣金而帮助犯罪团伙将赃款“洗白”。 由于USDT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特征,洗钱团队会招募车手以U商买卖USDT的手段(下图),将资金“洗白”。 那么车手的套现、转移赃款的行为,是与其上家一同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
10-23 18:53 - 邵诗巍 · 10-13 10:48律师提示:警惕无货源模式的跨境电商骗局!
在大环境不好的时期,总会看到很多教人赚钱的广告自媒体。那么跨境电商是门好的副业吗? 据公开数据,2023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2.38万亿元,同比增长15.6%。今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22万亿元,同比增长10.5%。从数据上来看,我国跨境电商行业确实在保持着快速发展,不少地方政府也给与了相关政策及扶持资金支持。 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也借着这个风口,进行行骗。最近,邵律师就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兼职做跨境电商没多少时间,竟被他人骗取了数十万元钱款。
10-13 10:48 - 邵诗巍 · 10-11 14:00Web3普法丨在Telegram上开发小游戏,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在国内版号限制的政策寒冬下,对于国内游戏厂商而言,可选择的道路要么是游戏出海,要么是打造精品化游戏,但精品化意味着需要投入极高的成本以及需要面对漫长的回报周期,所以出海是大多数游戏商不得不做的选择。在商业化模式上,Web3区块链游戏是出海游戏商会考虑的类型之一。 最近,区块链游戏GameFi在TON平台上爆发式增长,以 Notcoin ((tap to ear点按挖矿游戏)为例,据报道,该项目上线后迅速吸引了 3500 万用户,峰值时每日活跃用户超过 600 万,开盘前市值高达 8.5 亿美元,在其代币$NOT上线币安的短短两周市值就一路飙升到25亿美元,创造了 TON 生态小游戏的风口。
10-11 14:00 - 邵诗巍 · 09-25 20:48实务 |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辩护要点梳理
在《概念厘清 | 赌博犯罪案件中的赌资、违法所得、罚金》一文中邵律师曾提到,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赌资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但有关“违法所得”并无明确的规定。 根据网络赌博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额在3万以上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情形,法定刑为5年以上。 另外,违法所得的准确认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也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在法院判决时需要退缴的数额。 本文将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就低认定相关辩护意见等做出归纳梳理。
09-25 20:48 - 邵诗巍 · 09-23 07:00公安机关先行处置刑事案件虚拟货币的合法性探究
在司法实践当中,在刑事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公安机关通常在侦查阶段就对涉案的虚拟货币进行了先行处置。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查扣的虚拟货币先行处置是否有法可依?先行处置行
09-23 07:00 - 邵诗巍 · 09-17 17:23开设赌场案中的违法所得金额,能否扣除经营成本?
“退出违法所得”是刑事案件中常有的判决内容之一,旨在要求犯罪分子返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或收益,以恢复被侵害的法律秩序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违法所得的内涵和外延应如何界定?具体计算方式是怎样的?有关实施细则并未在我国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而是散落在个别罪名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办案指引当中。 我们以开设赌场罪为例,对于“违法所得额应否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09-17 17:23 - 邵诗巍 · 09-15 20:38活动回顾 | 投资区块链虚拟货币项目,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绕坑?
在加密货币的世界里,投资者们就像是一群勇敢的探险家,他们带着钱包和梦想,跳进了这个充满未知和可能的宝藏岛。但是,就像所有探险故事一样,宝藏旁边总有一些“鳄鱼”潜伏着,等着那些不小心的探险者。本文就是一张探险说明书,帮你在币圈的丛林中找到宝藏,同时避免踩到那些危险的“鳄鱼”。
09-15 20:38 - 邵诗巍 · 09-15 15:56赌博网站内未提现的赌资和佣金,法院应当没收吗?
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获取收益的来源有三种:自己赌博赢的钱;作为代理,发现的下级代理或赌客在网站上投注,自己获得的网站返佣;赌客抽水。 若代理因开设赌场罪被抓,除了量刑之外,法院还会对赌资和违法所得的退出金额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法院认定需要退出的数额较大,这可能会给当事人及其家人带来比较大的经济负担。 如果在代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还没来得及将赌博网站中的钱提现,或者想提现时发现网站被端掉了,那么对于网站中未提现的钱款,法院要求代理退出?合理吗?
09-15 15:56 - 邵诗巍 · 09-12 13:29同案不同判?刑事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研究
虽说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也在不断的出台,对于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解释,但法律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并非机械化规定,例如不可能直接简单粗暴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经营额50万判5年60万判6年,刑事裁判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个案情节(如自首、立功)。 另外,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指标。同样的涉案金额或情节,可能在A地判三年,在B地判5个月;以及,不同地区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和理解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例如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同样的案情,可能在A地是无罪的,B地就要判2年。
09-12 13:29 - 邵诗巍 · 09-09 06:29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赌资数额」应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案件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情形(5~10年有期徒刑)。 线上进行赌博活动的,由于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可以在更短时间、更大范围、更多人员间开展规模更广的赌博活动,很容易突破上述金额的规定。 如果在开设赌场罪案件当中,若在案证据认定当事人涉案赌资数额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计算方式存在重复计算,或者计算依据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辩护人的相关抗辩意见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以推定当事人的涉案情节并未达到“情节严重”,从而主张应在五年以下对当事人量刑。
09-09 06:29 - 邵诗巍 · 09-07 11:32概念厘清 | 赌博犯罪案件中的赌资、违法所得、罚金
在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案件当中,除了刑期之外,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就是当事人的财产将会被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的被告人所涉赌资、违法所得、罚金等的数额特别巨大,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都将会是很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单位将当事人名下的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强制执行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本文将对赌资、违法所得与罚金等概念进行厘清和界定。
09-07 11:32 - 邵诗巍 · 09-06 07:51代理为赌博网站发展玩家、下线,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主犯还是从犯?
根据刑法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分为5年以下和5~10年(情节严重)两档。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者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不同于线下,短时间内的资金量可以累加的很高,可以轻松突破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刑期5年起步。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若当事人存在为赌博网站发展玩家,收取佣金、服务费等的,争取认定为从犯,具有重要意义。 但发展玩家、下线的行为是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目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没有十分清晰的界定。
09-06 07:51 - 邵诗巍 · 09-05 15:36境内团队(如代理)为赌博游戏网站招揽境外赌客,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0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规定的发布背景为“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意见》中对于境外赌场招揽中国公司赴境外赌博的相关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其中增设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将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但上述规定均是对于境外赌博网站吸引国内赌客的行为定罪(涉案人员肉身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我国刑法均有管辖权),那么如果涉案人员(如技术、代理等网赌平台合作人员)人在国内通过网络方式,招揽外籍赌客至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涉案人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呢?
09-05 15:36 - 邵诗巍 · 09-03 06:08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投注数额能直接认定为赌资数额吗?
线下赌博和线上网络赌博的区别在于,线下赌博的现金就那么多,总额是固定的,但网络赌博可以累计投注,循环下注。如此一来,网赌犯罪案件当中,相关的司法审计对于赌资数额的认定与实际赌客所投注金额,会存在巨大差异。 对被告人来说,相同数额的赌资,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对于被告人就是刑期5年以下和5年以上的巨大差别。虽然在2010年两高一部就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实务中至今仍存在争议。 近期邵律师代理的一起网赌案件当中,公诉机关就是主张按照累计投注额来计算赌资的,本人认为并不合理。因此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在网赌案件中,应当如何计算赌资数额?
09-03 06:08 - 邵诗巍 · 08-25 22:08逃到国外或变更国籍,能否逃避刑事制裁?
尽管中国在2021年发布的924公告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视作“非法金融活动“,但对于那些在加密货币领域获得过利润的人来说,他们往往难以完全离开币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币圈赚取了巨额财富的“币圈大佬”,他们宁愿选择移居海外,甚至是变更国籍,也不愿意放弃这个充满机遇的领域。 前两天看到一则新闻[i],涉案资金超1000亿元的MBI集团主犯、“亚洲传销教父”张誉发从泰国成功引渡回国,该案系1999年中泰引渡条约生效后,中国从泰国引渡的首名经济犯罪嫌疑人。 作为专注于Web3领域的刑事律师,对于MBI集团所涉及的虚拟货币传销案并不陌生,此前本人也撰写过相关文章《虚拟货币涉传销,什么情况是无罪?》
08-25 22:08 - 邵诗巍 · 08-23 23:29因交易USDT虚拟货币被定掩隐罪,律师应如何选择辩护策略?
无论是利用虚拟货币、数字人民币作为媒介转移赃款,还是普通的“两卡”类犯罪,除了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因而构成与上游犯罪相同的罪名(如: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之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是更为常见的高发罪名。 根据法律规定,帮信罪最高判3年,掩隐罪最高判7年,那么在当事人被指控涉嫌掩隐罪的时候,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之一,就是主张轻罪辩护。因为若能改定帮信罪,鉴于该罪较高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同样的涉案金额,显然帮信罪判缓的几率更高,若刚达到法定的立案标准,甚至有争取检察院阶段相对不诉的可能。
08-23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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