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11月19日消息,據紅網報道,近日,嘉禾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挖礦」設備合約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潘某祥與被告雷某才透過微信溝通訂購S19XP比特幣「挖礦」設備,原告支付23678136.90USDT(泰達幣)後,雙方就合約性質和結算價格產生分歧。原告要求返還貨款差價6270457.36USDT並繼續交付149台機器。

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合約效力。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相關交易屬非法金融活動,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同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也發文禁止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因其能耗大、碳排放高,對國家經濟貢獻度低。因此,原告向被告購買S19XP「挖礦」設備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包括返還泰達幣和繼續交付礦機的要求,相關後果由雙方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