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2月20日消息,香港金管局今日發布《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通函,列載金管局對於認可機構向客戶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時需遵守的預期監管標準。
作為一般原則,現行有關銷售及分銷某產品的監管規定及消費者/投資者保障措施也適用於以代幣代化形式銷售及分銷的該產品,原因是其條款、特點及風險(由代幣化本身所引起的風險除外)與相關產品的條款、特性及風險相似。儘管部分代幣化產品基本上是以代幣化作為包裝的傳統產品,但仍有可能會出現一些情況是某代幣化產品的性質、特點與風險因該產品在代幣化過程中的結構及安排而有所改變。舉例來說,將某項資產的細分化權益代幣化的安排可能構成一項集體投資計畫。因此,認可機構應確保它們評估及了解每項代幣化產品的條款、特點及風險,並應運用專業判斷,以確定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除本通告所列載的預期標準外,認可機構在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時,亦應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當認可機構向客戶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時,應制定足夠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符合所有適用規定,並另行實施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以應對相關代幣化。除一般原則外,認可機構應就代幣化產品實施盡職審查、揭露與風險管理的消費者/投資者保障措施。
認可機構在從事代幣化產品相關活動前,應先行實施充足的政策、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符合本通告所載規定及其他適用規定,並事先與金管局商討。金管局會持續留意代幣化市場的監管環境及全球發展情勢,並依需求向認可機構提供進一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