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9月25日消息,近日出台的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規程(試行)(2023) 第三十六條規定,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預付卡以及虛擬貨幣,可與發行該預付卡及虛擬貨幣的商家進行協商,由該商家出價回收,回收價格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低於該虛擬貨幣、預付卡面額或餘額的80%,雙方簽訂回收協議。
根據劉揚律師分析,此《通知》從法的層級來講,屬於地方政府規章。該《通知》並未明確「虛擬貨幣」是否包括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為主要代表的虛擬數位貨幣,如果包括上述虛擬數位貨幣,則該條款具有如下規制意義:一是只能與虛擬數位貨幣發行方進行協商,那麼比特幣、以太幣可以找對應的基金會,泰達幣可以找泰達公司,《通知》並沒有允許向第三方公司出售。二是必須由發行方進行回收,且不低於實質80%,律師認為如果包含虛擬數位貨幣,則該條款在實際處置中難以操作,虛擬數位貨幣可能仍處於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
律師更願意相信,該《通知》所提及的虛擬貨幣,仍是以Q幣、抖幣為代表的有境內發行主體的、強中心化的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