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7月12日消息,據澎湃新聞消息,在“第二屆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刑事實務論壇”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針對如何解決以“虛擬貨幣”為直接侵害對象、投資對象、結算方式、洗錢手段的犯罪,以及從事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和首次代幣發行(ICO)行為在偵查取證、法律適用方面的難點問題提出三點:第一,虛擬財產無疑具有財產屬性,但是否屬於財物,前置法尚未明確。第二,關於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民法界爭議很大,應當堅守刑法的二次法屬性,盡量秉持謙抑立場。只要民法等前置法率先明確了虛擬財產的財物性質,刑法上適用財產犯罪就沒有任何問題。第三,沒有使用技術手段而是直接敲詐勒索、搶劫虛擬貨幣的,也可以考慮通過手段行為予以評價;在極個別法益侵害程度高、社會危害大,手段行為確實難以罰當其罪的情況下,作為例外,可以考慮將行為對象解釋為財產性利益,嘗試適用財產犯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