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Footprint 分析師Helen (helen@footprint.network)

日期:2021年11月3日

數據信息來源: Footprint Analytics

關於元宇宙


“元宇宙”概念在最近熱度不減,據Footprint早報,10月29日,Facebook將公司名稱更改為“META”;10月20日,元宇宙平台Cryptovoxels現已支持Facebook賬戶登錄。


元宇宙由英文單詞metaverse翻譯而來,是meta + universe的縮合詞。第一次出現於美國著名科幻作家尼爾・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 年的小說《雪崩(Snow Crash)》中。


目前大家比較公認的最接近元宇宙的就是2018年上映、由斯皮爾博格執導的《頭號玩家(Ready Player One)》中構建遊戲——綠洲。


元宇宙賽道知名項目有Roblox(2021年3月美國上市)、Axie Infinity、 Decentraland、Somnium Space、Sandbox、Cryptovoxels 等。


今年開始,國內各大機構紛紛對元宇宙摩拳擦掌,並已經在知識產權註冊領域有所行動,如:

  • 9月3日,騰訊開始申請註冊“王者元宇宙”和“天美元宇宙”等商標,其中天美“ZPLAN”項目由騰訊副總裁姚曉光帶隊;

  • 字節跳動投資的代碼乾坤,9月底正式上線了元宇宙遊戲《重啟世界》,與騰訊代理的元宇宙遊戲《羅布樂思》展開爭奪;

  • 10月12日,《盜墓筆記》作者南派三叔公司申請“盜筆元宇宙”及“南派元宇宙”商標;

  • 10月15日,蘇富比推出元宇宙專區將拍賣53件NFT藝術品;

  • 11月2日,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正在申請註冊“metaapp”商標,國際分類涉及網站服務、科學儀器。


同時,元宇宙相關的項目在今年也獲得投資的青睞,如:

  • 9月30日,元宇宙項目Bloktopia 完成420 萬美元私募輪融資;

  • 10月9日,元宇宙鏈遊Cradles獲120萬美元種子輪融資;

  • 10月13日,GameFi 元宇宙項目DeHorizon 完成850 萬美元融資;

  • 10月15日,韓國科技巨頭Naver向元宇宙音頻技術公司Gaudio Lab投資952萬美元;

  • 10月22日,Meta4 Fund 推出專注投資NFT 的基金,獲a16z 領投。



數據來源:Footprint Analytics - GameFi和元宇宙的融資數據(自2021年1月)


元宇宙所涉法律問題


元宇宙適用場景最多的領域,是網絡遊戲、跟網絡遊戲相似的可元宇宙化的產業,以及有關的技術支持產業。


筆者調研了現有網絡遊戲領域常見的法律合規問題,總結了元宇宙領域的遊戲可能涉及的以下六個法律問題:知識產權糾紛、數據保護和隱私、舉證問題、糾紛管轄權問題、NFT法律性質分析、元宇宙有關的刑事犯罪等。


本文對知識產權糾紛進行詳細闡述,其餘法律問題請見連載。


  1. 知識產權的註冊


每當出現一個全新的領域,業內各商家第一件事就是註冊商標,尤其是頭部玩家,一旦決定佈局這塊市場,決不能讓他人搶注了去;如涉及其他專利,如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尤其是容易被模仿的,商家也會第一時間進行註冊。我國幾大廠紛紛啟動元宇宙相關商標註冊,體現其敏銳的法律嗅覺。


知識產權的註冊,由每個政府設立的國家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登記註冊,我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在中國,所有法人組織都必須經過登記,因此只有國家承認的組織或個人才能申請註冊知識產權,被看好用於未來區塊鏈管理的DAO組織在我國尚未被法律認可,因此知識產權無法登記在DAO組織名下。


但在美國懷俄明州,法律承認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認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轉型為DAO,因此DAO組織可以作為知識產權的申請人,合法直接擁有知識產權。


2. 知識產權的侵權


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可主要分為著作權案件、商標權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三種類型。侵害著作權案件佔全部涉遊戲知識產權案件的85%左右。此處以著作權案件為例進行分析。常見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有以下幾類:


  1. 破解、複製源代碼侵權

    即侵害遊戲作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如游戲公司對軟件代碼等數據管理不規範,導致源代碼被員工複製,進而在短時間內被製作出相似的侵權遊戲產品。類似案件可參考(2013)二中民初字第09903號《巨龍之怒》遊戲侵害《王者之劍》著作權案件。


10月30日,CoinDesk發表分析文章《Facebook以其荒謬的更名再次竊取加密創意》,裡面作者發表觀點Facebook元宇宙與區塊鏈行業最初提出的元宇宙願景幾乎無關,究其原因,就是CoinDesk作者認為元宇宙願景中,應該是開放的,透明的,無需許可的;但facebook是封閉的、不透明的、需要許可的。


Meta旗下頭戴式VR設備公司Oculus首席技術官亦公開表示,Meta可能不會完全向加密世界開放。


在元宇宙中,如果是類似Meta未來發展方向,其代碼可能不會完全開源,因此存在破解、複製源代碼侵權的風險。如果是完全開放源代碼的情況下,就不存在破解、複製源代碼的侵權情形。


  1. 網站擅自發布遊戲


即遊戲網站未經許可,擅自發布小遊戲等遊戲軟件,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站經營者往往以平台服務商身份提起抗辯,這類案件中,法院一般需查明遊戲上傳人,以便確定遊戲網站是否為直接侵權人,並審核其是否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筆者設想元宇宙遊戲案例,屆時會存在許多個類似“Roblox”的平台,允許玩家發布小遊戲供大家玩,一天,張三上傳了一個“打麻將”小遊戲給大家玩,獲得虛擬世界玩家們的一致好評,但結果張三發布的這個小遊戲不是自己創作的,也沒有經過遊戲原創作人允許,那麼張三涉嫌侵害這個遊戲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1. 遊戲中元素侵權


即未經相關權利人許可,在遊戲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卡通人物形象、畫面或其他元素。另外,實務中還經常發生個人起訴遊戲侵害肖像權的案件,例如明星肖像被用作遊戲角色等情況,如(2016)京0108民初5764號、6799號鄧超、陳赫被某遊戲侵犯肖像權案。


筆者設想元宇宙遊戲的肖像侵權情形,某明星/名人的肖像被張三用來做成NFT形象,導致該明星/名人肖像權被侵犯。


  1. 遊戲侵害作品改編權


即遊戲基於其他小說、影視作品等人物形象、情節加以改編,侵害原作品作者的改編權案件。此類案件中原告通常還增加起訴不正當競爭案由,如(2014)海民(知)初字第26654號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被告改編金庸小說製作遊戲產品,侵害了著作權人多部作品的改編權。


以元宇宙為例,某遊戲平台以《倚天屠龍記》的故事為參考,設計了一款遊戲,讓虛擬世界的玩家可以化身為故事中的人物角色。那這個遊戲平台可能侵害了《倚天屠龍記》作者的改編權。


  1. 遊戲公司間互訴侵權


此類案件主要涉及遊戲公司間的作品抄襲糾紛,如IP+換皮引發的糾紛。經常涉及遊戲公司間的商業詆毀訴訟。


在元宇宙遊戲中,尤其是開源代碼情形中,不同平台之間可能互相模仿參考,可能會引起平台之間的糾紛。因此,這會影響到一些商業平台去開放源代碼的決心。 l


3. 結論

知識產權糾紛在元宇宙領域始終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元宇宙是一個全新的場景與領域,但歸根到底是人類在控制和掌握,因此人類歷經成百上千年總結下來的樸素的民事原理始終適用,法律亦會跟著元宇宙實際業務需要進行調整。


筆者期待,有一天,元宇宙裡面也有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運營與管理,專門裁判元宇宙裡面的案件,或許,這一天很遠。就像幾十年前,大家想不到今天會有互聯網法院,坐在家裡,開著視頻,就可以進行庭審。未來的未來,又有誰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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