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 白澤研究院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 是專門為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於1989 年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反洗錢和在反恐融資領域最具權威性」的國際組織之一。其成員國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 FATF 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別建議(簡稱FATF 40+9項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
為了打擊加密市場中的非法金融活動,FATF 於2019 年首次發布了加密資產指南,該指南呼籲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錢包商等加密服務提供商(VASP)應滿足適用於傳統金融公司的標準,要求加密服務提供商收集參與交易的發起人和受益人的詳細身份信息。此後,FATF 繼續審查和修改指南,將DeFi 領域不太容易分類的實體也劃分至傳統金融公司的標準。
最近,FATF 發布了最終版本的《加密資產和加密服務提供商基於風險的方法的更新指南》。更新後的指南與先前的版本有較大的改變,包括對DeFi 協議、CBDC、穩定幣和NFT 的澄清。
該指南概述了參與加密貨幣的國家、加密服務提供商以及其他實體,需要了解與加密相關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ML/TF) 風險,並強調採取適當的緩解措施以應對這些風險的必要性。
監管框架如何制定?
對於加密服務提供商(VASP)的定義:
“作為企業為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或代表其他自然人或法人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活動或業務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 加密資產(VA)與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換;2.一種或多種形式的加密資產之間的交換;3.加密資產的轉讓;4. 加密資產或能夠控制加密資產的工具的保管和/或管理;5. 參與和提供與發行人要約和/或出售加密資產相關的金融服務。”
對於加密資產(VA)的定義:
“加密資產不僅僅是價值的數字表示,它們還必須具有可交易或可交換的功能。該價值必須能夠轉移,而不僅僅是一種記錄保存方式。”
FATF 在指南中表示,雖然一些國家已經對VA 和VASP 實施了監管制度,但許多司法管轄區尚未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框架來減輕風險。如今加密行業的快速發展、功能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採用以及全球、跨境的性質,使得各國需要採取緊急行動減輕VA 活動和VASP 帶來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這也成為了成為FATF 的優先事項。
監管框架應與VASP 和VA 為主,各國不應根據用來描述其活動所採用的技術性術語、運營模型、技術工具、區塊鏈設計或任何其他操作功能來製定監管規則,而是需要以它們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為準。
其次,它還更新了“旅行規則”,該規則要求金融機構記錄和報告價值最少3,000 美元的加密資金轉賬的發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因為它適用於加密交易。新的指南更新後,該規則僅適用於服務提供商之間的轉賬,不適用於私人錢包的轉賬。
指南中列舉了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士和美國領先的監管框架,並提議各國間應採取信息共享和合作的原則,並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共同治理加密行業氾濫的“洗錢之風”。
此外,該指南還為各國對一些加密行業的具體領域提出了建議。
NFT
NFT 屬於VA 嗎?
基於上述對於VA 的定義,所以FATF 認為,NFT “似乎”不構成VA,但如果它們以符合FATF 標準的方式使用,則它們應該受到監管。 FATF 建議採用“選擇性”的方法來監管這些似乎跨越定義界限的新型資產。
“一些表面上似乎不構成VA 的NFT,如果它們在實踐中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則可能屬於VA 的定義。因此,雖然NFT 被排除在FATF 對VA 的定義之外,但將作為此類金融資產被FATF 的監管標準涵蓋。”
也就是說,根據FATF 對於加密資產的定義,NFT 或加密收藏品不屬於加密資產。但是需要考慮NFT 的性質和實際功能,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的NFT 將屬於加密資產的定義,而會受到監管。
DeFi
因為DeFi 可以促進或進行加密資產的交換或轉移,以實現所有者/運營商/開發者/社區的最終利益,所以屬於加密服務提供商(VASP)。
由於DeFi 領域的許多開源項目和開發貢獻者在全球範圍內存在,DeFi 項目的數量和功能正在迅速擴大。雖然該指南旨在提供指導,但各國需要評估每種情況的事實和情況,以確定是否有可識別的人,無論是合法的還是自然的,提供所涵蓋的服務。各國應以廣義解釋定義的方式應用標準中包含的原則,但要考慮功能方法的實際意圖。
基於指南,各國對於DeFi 評估應考慮:如果它們符合VASP 的定義,所有者/運營商應在啟動平台之前進行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措施和前瞻性的方式減輕這些風險。如果用戶可以購買該DeFi 的治理代幣,則DeFi 平台應履行反洗錢的義務和責任。
代幣初始發行(1C0)
FATF 將1C0 的定義解釋為“一種從早期支持者那里為新項目籌集資金的手段”。那麼提供1C0 是否符合VASP呢?
根據指南中的解釋,為初次發行代幣並且銷售提供服務的中間商屬於VASP。除此之外,如果發行人提供了將該代幣轉換為法定貨幣、或者提供流動性,也屬於VASP 的範疇。
或者,該代幣可以被視為某個國家法律下的證券。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代幣的事實情況,國家的證券法可能適用於該代幣。因此,發行人將被視為VASP 還是證券發行人將取決於ICO 的事實情況以及該國的法律。
穩定幣
該指南中指出,FATF 並不認可“穩定幣”這個稱呼,因為它不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或技術類別,而主要是此類幣的發起人使用的營銷術語。
對於穩定幣的定義,FATF 認為是“旨在保持相對於某些參考資產或資產的穩定價值。”
任何穩定幣在發布前需要在內部建立一個中央開發者或治理機構。治理機構由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組成,他們必須建立管理穩定幣的規則(例如,確定穩定幣的功能、誰可以訪問安排以及如何採取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預防措施)。
假設Acompany(公司)正在設計一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平台,以發行穩定幣。在這種情況下:
穩定幣將由公司管理的儲備基金中持有的資產提供支持。只有授權參與者才能通過公司從儲備基金購買或贖回硬幣。根據公司提議的生態系統,公司和驗證者將運營一個獲得許可的區塊鍊網絡,並通過1C0 為代幣籌集資金。
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符合FATF 標準下的VASP,因為其職能包括交換代幣、通過ICO 籌集資金。所以公司必須將承擔反洗錢義務。根據FATF 標準,公司應採取適當措施降低整個生態系統中的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例如在硬幣的設計、批准授權參與者的標準和流程等方面)。
除此之外,授權參與者也是VASP,因為其職能包括促進該穩定幣的發行、分發和交易;交易平台也是VASP,因為它們的職能包括在穩定幣、法定貨幣和其他加密資產之間進行交換、轉移以及保管。託管錢包也是VASP,因為它們的功能包括轉移和保管穩定幣。
對於該指南,加密專家如何認為?
Coin Center 的研究總監Peter Van Valkenburgh 認為,該指南更新後,好的一點是,對於加密開發人員創建新資產、對於各領域的監管框架來說,FATF 明確了更好的清晰度,但是仍存在許多不足:
雖然該指南澄清了去中心化應用程序本身不是VASP,但它指出“在DeFi 中需要建立保持控制權或足夠影響力的創建者、所有者和運營商,即使這些看起來是中心化的,但也屬於VASP。”換句話說,這樣做的後果是僅僅將DeFi 項目稱為“去中心化”,但實際並不一定會如此。
其次是新指南仍然過於寬泛,特別是“任何一方從服務中獲利或有能力設置或更改參數”仍可能被視為是VASP。
最後是關於各國採取措施方面,美國、瑞士、日本等國家已經出台了明確的監管框架和法規,足以實施FATF 的各條建議。因此,新指南不需要這些國家的反洗錢監管機構制定新政策。
結語
需要注意的是,《加密資產和加密服務提供商基於風險的方法的更新指南》這個標題暗示了意圖,指南中的建議不是規則或規定,而是成員應遵循的標準,以打擊洗錢和恐怖注意融資。一些不遵守的國家可能會發現自己被列入“黑名單”並被排除在全球金融體系之外。
無論如何,各國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才能在其法律體系內實施其建議。即便如此,新法規是否會對該行業產生可衡量的影響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