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觸區塊鏈這麼些年,行業的風口總是變幻莫測。

從ICO、STO、礦場到現在的NFT,圈內的朋友打個照面,總是戲謔圈內一天,圈外一年。

法律相對於現實世界的滯後性在這個風口迅速變換的行業體現得淋漓盡致,往往是先行者摸黑走出了段距離,監管的大棒才揮舞著落地,給此前的業務模式蓋棺定論。

從圈內無人不曉的《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俗稱“94公告”)到《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俗稱“924清退”),監管下行業左右困頓,印像很深的是,有個圈內的朋友去年年初剛因為監管風險而轉型做教育,年中又遇到了“雙減”梅開二度。

而過去的2021年,行業似乎在NFT上找到了一個出口。大多數人對NFT的初始印像是來源於一幅佳士得拍賣的NFT藝術品《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藝術家Beeple的藝術造詣各有主觀判斷,但6930萬美元的成交價卻客觀地引爆了沉寂了段時間的行業。之後,疊加了盲盒、收集、交換等玩法的NFT層出不窮。自己也以律師的身份隨著行業的輪動參與了第一批有關NFT的法律實踐。

很有趣的一點是,當接觸了很多NFT平台、NFT的持有者、藝術家和IP方後,發現每個業內人對於自己在參與的、持有的、正在進行交易的NFT的認知千差萬別。有時候參與客戶談判,5分鐘後就發現儘管在場的所有人都是在聊同一個NFT項目,但其實每個人心中對於交易、合作的內容都有一套自己的理解。乃至,相對方和他自己的律師,講的也不是同一件事情。

有人認為在交易的是一張復制粘貼的JPG格式圖片,有人認為是虛擬道具,有人認為是版權、有人認為是原作品、有人認為是數字藏品、有人認為是許可使用權、有人認為是通證、有人認為是原畫的唯一複製品……往往到最後業務實際落地,各方都沒有釐清其中的法律關係。

儘管準確的法律定性和明晰確定的法律指引還在路上,但行業已經在風口上熙攘熱鬧,從各大品牌涉水數字藏品,到傳統的敦煌藝術、潑墨山水畫等以數字藏品的形態進入千家萬戶。盛宴已來,不妨在子彈飛著的這段空隙裡,基於自己的法律實踐,分享一些對NFT法律分析和思考,希望對你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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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NFT

NFT全稱Non-Fungible Token(一般稱為“非同質化通證”),通常由開發者在不同的鏈上(比如至信鏈)根據特定的智能合約標準(當前常見的標準為ERC721和ERC1155 )開發的,有密碼學意義的數據單位(data unit)。

NFT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鏈可以簡單理解為是公路,本身只是為了承載不同的功能,進行數據的固定及流通,而各個基於鏈開發的應用就像路邊的超市、餐廳,承載了一定的功能性。底層的鏈分為公鍊和聯盟鏈。公鏈完全去中心化,所有參與者都可以讀取、創建信息,所有參與者也都可以下載獲得完整區塊鏈數據及在鏈上創建和部署去中心化應用程序,海外NFT交易平台Opensea就主要使用了以太坊(ETH)這條公鏈。而聯盟鏈屬於多中心化,由多個機構共同參與管理,每個組織或機構管理一個或多個節點,參與鏈上的活動需要獲得節點的授權。

NFT的“非同質化”,是相對於FT(Fungible Token,同質化通證)而言的,是指每個NFT不可拆分且獨一無二,NFT無法像比特幣這樣的同質化通證一樣被拆分,因此只能形成或者轉讓一個完整的NFT,而無法轉讓0.1個NFT。因為這個特性,NFT無法作為一般等價物,但卻天然能夠作為其所映射的底層資產(元數據)的唯一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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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如何進化為NFT藝術品?

NFT其實只是一個不可篡改、有唯一性的數據單位,本身並沒有特定的價值。但是NFT卻可以用來記錄元數據的相關信息,比如元數據的所有者、元數據的統一資源標誌符(URI)、元數據的描述等,並可以生成一個獨一無二的NTF ID,相當於元數據的唯一“身份證”。元數據至此形成了與NFT的對應和結合關係。

ERC721智能合約標準下元數據接口代碼

而延伸到我們所熟知並且熱度不減的NFT藝術品領域(為了合規要求,通常稱為數字藏品、數字藝術品等),元數據便是一件藝術品的數字化文件。

藝術品通過數字的方式與NFT結合,形成NFT藝術品的過程,在行業內被稱為鑄造(Mint)。把鑄造這個過程揉碎了拆解來看,主要包含以下幾步:

第一,將藝術品轉化為元數據;

第二,將元數據存儲至指定位置;

第三,通過NFT對元數據的統一資源標誌符、作者身份、描述等信息進行記載。

最終,通過鑄造這一過程,元數據在鏈上會形成獨一無二的NFT ID可以用來驗證元數據在鏈上的真實性,藝術品也就此經過新技術的洗禮,成為了紅遍街頭巷尾的NFT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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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NFT藝術品時,我們到底擁有什麼

通過鑄造這個過程,NFT就因為帶有了藝術品的“烙印”而進化為了NFT藝術品。但是,儘管叫做NFT藝術品,本質上,它只是包含了一些有關藝術品的元數據信息,並不必然代表作為元數據的藝術品本身的權益交易或者變動。

也正是因為NFT藝術品的有限性,所以NFT藝術品更準確的叫法應該是“權益記錄憑證”,它只是有關藝術品元數據歸屬、轉讓記錄、統一資源標誌符等信息的一種數字化記錄。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持有者對自己手上的NFT藝術品產生了懷疑,再怎麼樣,也無法將持有的NFT藝術品所展示出的各類生動形象經典IP,和“權益記錄憑證”這樣食之無味的術語聯繫在一起。

當然,市場上的確也有一些NFT藝術品的交易是包含商業使用等知識產權權利的,比如“無聊猿猴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這個項目(對,就是庫里花約18萬美金買的那個頭像),NFT藝術品的持有人可以享有使用、複製、展示其持有的NFT內容以及創作衍生作品。

一時間大街小巷充滿了帶有“無聊猿猴遊艇俱樂部”形象的外套、滑板、鞋子、雜誌,甚至環球音樂集團(Universal music Group)已經組建了一個基於無聊猿遊艇俱樂部形象的元宇宙虛擬樂隊。

Bored Ape Yacht Club官網

那麼這些權利,NFT藝術品的持有者是怎麼獲得的?

答案很簡單,也很傳統,這些權利是通過權利人(如NFT藝術品的發行方)與持有人的約定來獲得的。儘管NFT藝術品本身可能只是一種數字化的權益記錄,但是通過特別的約定,比如藝術品知識產權的許可,可以讓NFT藝術品的交易與藝術品本身的某些權益(比如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交易形成對應關係。

所以,NFT藝術品的持有人要弄清自己實際擁有哪些權利,或者相對應的,NFT的發行方要弄清自己實際給出了哪些權利,需要通過兩個維度進行分析,即NFT藝術品本身的權益轉讓,以及雙方之間的其他有關權益轉讓的約定。

第一個維度:NFT藝術品本身的權益轉讓

首先必須要明確的是,在目前的環境下,我國法律尚未對NFT藝術品的法律屬性作最終的認定,所有的分析,只是基於現行法律框架下來進行考量。

既然說NFT藝術品是一種“權益記錄憑證”,那麼其就很可能被認為是一種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上對於網絡虛擬財產的規定,是在《民法典》第127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審判實踐中,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1民終12524號不當得利糾紛中,法院認為:

系爭USDT(泰達幣)為建立在數據上的虛擬物,權利人可以排他的佔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俱有可交換性,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徵。

雖然該判決針對的USDT其實是同質化通證(FT),但是由於NFT與FT均為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通證,因此,將NFT藝術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理解為“網絡虛擬財產”存其合理性。因此,在第一個層面上,擁有NFT藝術品,可以認為擁有的是一項網絡虛擬財產。

(2020)滬01民終12524號民事判決書(節選)

當然,目前對於有關網絡虛擬財產的民法典第127條,尚沒有出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而且相對於傳統虛擬財產,基於區塊鏈的NFT藝術品具有很多新型的特徵,例如其權利人的身份、交易路徑等都是相對清晰的,即基本上可以實現排他性地佔有、訪問、控制和使用等,從這個角度而言,可能以物權進行保護更為合適。

第二個維度:約定的其他相關權益的轉讓

除了NFT藝術品作為“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和轉讓,NFT藝術品的發行方同樣可以通過約定以及協議的安排,將其他與藝術品相關的權益與“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產生關聯。

就以前文所說的“無聊猿猴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為例,用戶可以在官網上找到這個NFT項目的條款和條件(Terms & Conditions),其中寫明NFT藝術品擁有者的權利,原文比較長,節選其中比較有意思的一段:

Commercial Use. Subject to your continued compliance with these Terms, Yuga Labs LLC grants you an unlimited, worldwide license to use, copy, and display the purchased Art for the purpose of creating derivative works based upon the Art (“Commercial Use”). Examples of such Commercial Use would eg be the use of the Art to produce and sell merchandise products (T-Shirts etc.) displaying copies of the Art.

這一段的商業使用許可意味著“無聊猿猴遊艇俱樂部”NFT藝術品的持有人,經過權利人(發行方)的許可,獲得了藝術品本身的知識產權使用權(License to Use),許可使用的期限沒有限制,許可使用的範圍為全球。 NFT藝術品的持有人以此可以基於被許可的知識產權創作衍生作品。這也就是在這個項目爆紅後大街小巷充滿了印有這個項目IP圖案的各類產品的權利來源。從這個角度來說,庫裡並不是“18萬美金買了一個頭像”,而是花18萬美金,獲得了一個現象級IP全球範圍內無期限限制的部分知識產權權利,其實價格並不高。

在其他相關權益方面,國內的平台因為合規的要求相對比較保守。

比如,H平台,在平台《服務協議》中明確:

您理解並同意,數字藏品的知識產權由發行方或其他權利人擁有。上述權利並不因您購買數字藏品的行為而發生任何轉移或共享……

B平台在《用戶協議》中的權利就相對寬泛:

對於您根據本協議、通過本平台購買的數字收藏品,權利人將授予您一項在版權有效期內的、非獨占的、非排他的、不可分許可的、僅限個人非商業目的用途的收藏、使用和展示您所購買的數字收藏品的許可。 ……上述許可僅在您擁有數字收藏品的時間範圍內適用。如果您註銷賬號或出於任何原因放棄您已購買的數字收藏品,上述授予的許可將立即到期,而無需另行通知。

在處理實際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也發現部分平台的用戶協議對於NFT藝術品(數字藏品)的其他權益約定並不清晰,有相當多可解釋的空間。比如很多平台混淆了NFT藝術品、藝術品、藝術品版權,導致NFT藝術品(數字藏品)持有人的權利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也曾發現過平台和藝術家簽約時承諾不涉及藝術品版權的許可和轉讓,但是在平台用戶協議裡卻許可了用戶使用藝術品部分版權的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持有人可能認為自己買到的是藝術品的部分版權,但其實藝術家並沒有對平台有相應的授權,或引起潛在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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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的確給社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體驗和應用,並且在可見的未來會作為數字資產確權的底層技術,助力“元宇宙(Metaverse)”的實現和發展。宏大敘事可能太遙遠,就拿本篇文章來說,當您作為讀者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WORD文字稿已經於本文完成之時,上傳至區塊鏈存證平台,附上可信時間戳打包在鏈上進行固定,一定程度上證明我在某一時刻完成了文字作品並取得相應的著作權。

整個固定的過程非常絲滑,只需要不到10秒。

創新的確是肉眼可見,但是隨著NFT平台雨後春筍蓬勃而生,如何去精準地定義交易的內容避免法律上的交易瑕疵而不是生搬硬套其他平台的用戶協議,如何制定合規的交易架構、如何擁抱監管避免炒作、如何避免侵權等等,都是亟待釐清並思考的問題。

希望本期文章,能夠對這個領域的從業者和參與者有所幫助。下期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