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幣安放棄收購FTX,是悲劇的開始?希望的繼續?

作者:肖颯張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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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次的“神仙打架”讓全世界持有比特幣的玩家都經歷了一場心理考驗。 “救市未遂”,將導致FTX加速隕落,無疑會加劇本來就緊張的加密圈神經。未來會不會形成規模更大的崩塌,什麼力量會支撐加密資產繼續堅挺, to be or not to be 確實是個問題

幣安放棄收購FTX是因為資金窟窿過大?不完全是,還有這些嚴重的法律問題

一、趙長鵬為何放棄收購?

誠然,趙長鵬先生在國際加密資產界確實既有商業眼光又有商業手腕。那麼,這次放棄收購,到底是否真的如其對媒體的表述一般?恐怕沒有那麼簡單

不可否認, FTX自身有嚴重的法律問題,道德風險突出,財務賬目混亂,審計結果不可信,甚至傳聞可能有轉移客戶資產等涉刑問題。 FTX自身的合規情況,確實很難挽救,涉及三個以上國家的屬地原則和全球客戶追索的司法管轄問題,要想完全從法律上處理乾淨,堪比蜀道。

同時,從商業上來看,通過揭露目標公司的合規問題,從而導致連鎖反應,最終做低價格也是商界常規手段,並不足為奇。奇的是在加密世界,本身的“反脆弱性”極差,加密世界這幾個巨頭,本質上就是一起被綁在同一條船上,倘若一方把左船舷鑿壞,那麼,整個船都會沉沒。邏輯也不難理解,那就是加密資產雖被視為避險資產,但抱著炒作而來的客戶佔比極高,極易形成“踩踏事件”,且生態脆弱,容易被污名化,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其實,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我們不得不提,那就是:反壟斷調查

在美國當地,對於這樁收購案,有業內人士認為屬於惡意收購,但沒有實錘,我們不能這樣下判斷。但對於壟斷問題,確實存在實實在在的法律風險。實施壟斷行為依法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就可能觸發反壟斷調查,而壟斷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等,與Binance收購FTX最直接相關的就是經營者集中,是否可能存在其他類型的壟斷行為,需要根據收購具體情況判斷。

交易雙方Binance和FTX都是加密貨幣交易所,而且Binance的現貨交易市場份額超過50%,此次控制權收購是很典型的橫向收購,所以,收購的直接影響是Binance的市場份額擴大、競爭減少、市場支配地位更加明顯,極大概率會被認定為構成經營者集中,需根據壟斷法申報,未依法申報則會觸發反壟斷調查

不同司法管轄區域對違反反壟斷法的行政處罰措施和處罰力度有所不同。而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是全球化市場,Binance和FTX也是服務全球客戶,所以, Binance此次如果真收購了FTX,恐怕會觸發多個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審查。以美國為例,根據美國《謝爾曼法》,嚴重違反反壟斷法實施壟斷行為,可能會面臨巨額罰款。如果在美國違法並被罰款,那麼,幣安和趙先生本人在美國進行活動就有可能“不被歡迎”。我們認為,也許這也是一個最終放棄收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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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密貨幣交易所MA,也是走常規國際併購套路

對懷有加密信仰的全球擁躉而言,似乎大家最初理想都是擁有更為透明和公平的經濟生態和金融體系,然而,為大家提供流動性的交易所還是由實體公司來運營的,無論註冊地在馬耳他還是美國或是新加坡和HK。

查閱信息後發現,FTX註冊地為安提瓜和巴布達,後續總部轉到巴哈馬,主營地在美國。幣安的總部在馬耳他。由於兩家公司在美國均有主營業務,因此落入美國SEC調查管轄範圍內

假設趙長鵬的併購並未作罷,或者在美國SEC調查後重啟,那麼其操作方案基本如下(特請教了我們團隊張長丹博士,張博士對國際併購業務熟稔,她介紹公司的收購流程包含如下環節):

第一步,初步磋商。交易雙方就收購事宜達成初步意向簽訂意向協議。這也就是趙長鵬在新聞中透露的,其與Sam 達成了沒有約束力的意向書。在部分公司收購項目中,賣方可能會要求收購方支付一定的誠意金以確認收購方確有收購誠意;如果涉及依法須披露或須經監管機構前置審查的收購項目,當事人需要在簽訂意向協議的階段披露和報批;

第二步,盡職調查。收購方對擬收購的標的開展業務、財務、法律調查,對擬收購的標的資產價值、收購風險等進行評估;收購方可以根據收購預期在調查和評估的同時或調查評估結束後履行所需的內部決策(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決策)、外部審批程序;請注意,很多國家對在本國經營或註冊在本國的企業被收購有嚴格限制,我們就以老牌西方國家--英國為例,要想收購英國公司,根據英國《國家安全法和投資法案》,英國國務大臣有權將設計國家安全問題的交易予以阻止或設限;如涉及不正當競爭問題,英國競爭和市場管理局還要專門設卡,再審核一輪;如目的公司為金融機構,則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或審慎局還要另外審批。也就是說,讀者不要以為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就會放任主體之間隨意買賣公司股權,哪個國家都不是法外之地,都有法律、法規和規則,甚至還要遵守傳統。

第三步,談判。根據調查、評估、決策和審批結果,就收購方式、收購條件和交易文件等展開磋商談判;

第四步,簽訂收購合同、修訂章程。收購合同通常會約定生效條件,常見的生效條件就包括各方履行完畢收購所須的內部決策和外部審批等程序;

第五步,交割。包括付款,更換董監高、交接印章證照等管理權交接,辦理股權或財產所有權變更登記、備案程序等。

上述步驟可以合併也可以進一步細化拆分,前四個步驟可能是先後啟動也可能同時啟動,需要根據收購項目的具體情況靈活應對。收購週期時長因項目而異。如果交易方式很簡單、收購標的的情況很清晰明了,可能一兩個月就可以完成交割;但是如果交易模式複雜、收購標的規模龐大或情況復雜、需要履行的決策審批程序複雜等,整個收購週期可能需要幾年時間。

FTX是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它的流動性危機與其發行的代幣、它本身的資產負債結構緊密相關,也和代幣市場環境等外部因素有關。此次收購週期過長對它可能產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是否會影響它的流動性需要結合內部條件、外部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但是整體而言,如果收購週期過長,FTX要面臨的不確定因素就會更多,可能會加深其流動性危機,但是並不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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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欺詐詐騙與管轄權問題

被收購一方是否涉嫌欺詐或詐騙,也需要理清楚。要提醒各位注意的一點就是單純的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界分問題,在刑法學界目前的主流觀點還是“重要事項說”,也就是“如果交易的對方知道真實情況便不會實施該財產的處分行為,卻捏造這種事實,這樣的行為就是觸犯刑法的詐騙行為”。

儘管近年來有學者強調應當發揮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的界分問題上,限縮刑事詐騙的認定範圍,進而提出了“民事救濟可能性喪失”的界分理論,但司法實務終究與刑法學界的爭鳴有一定的鴻溝,實際上就司法實務的判定觀點而言,幣圈交易平台發生“捐款跑路”的事件,大概率會被認定其主管人員構成詐騙

颯姐仍要提醒我國刑法的管轄權問題——這對於海外華人而言尤為重要,我國刑法對於犯罪的管轄兼具屬地主義、屬人主義與保護主義原則,其中屬人主義被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七條中。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這就意味著即使不在我國領域外,只要依然具有我國公民身份,那麼就受到我國刑法的規制

而且從目前“幣圈”的交易量和交易情況來看,一旦涉案,金額認定往往是“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而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數額巨大”就已經可以構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位了,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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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颯姐最近在研讀國際組織--金融穩定理事會針對加密資產相關文件,發現其實G20對於加密貨幣和加密資產的警覺始終存在

未來,隨著各國對於加密資產的接納程度和態度的更迭,也許有的國家和地區開始驅逐加密資產行業;有的國家和地區開始歡迎和容忍加密資產行業。無論是販賣友好政策的坡縣,還是以生活成本取勝的馬來,還是逐漸回暖的HK,加密資產行業在全球尋找法律和政策窪地,這無可厚非,但必須要了解各國法律的界限,以及國際組織對加密資產金融化的態度,以免成為過街鼠,只敢選直飛,連落地某些國家和地區都會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