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11月1日消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昨日發布關於虛擬資產期貨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的通函,載列該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及105條,考慮授權主要通過期貨合約在香港公開發售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ETF)規定。文件顯示,任何產品都需要滿足管理單位信託、共同基金和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要求,ETF發行方需要展示至少三年的跟踪記錄和遵守監管的記錄。發行方將需要證明數字資產ETF有足夠的流動性。衍生品淨敞口不能超過ETF總資產淨值的100%。發行方需要在推出產品之前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
此前昨日消息, 香港政府發表虛擬資產政策宣言,涵蓋發牌制度的籌備和代幣化資產合法性的探討等,其中還提及對於可否在香港引入虛擬資產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政府抱持歡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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