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化轉型時代到來,每個人不僅擁有肉體身份,還有數字身份,比如一些社交平台賬號,如Facebook、微信、微博等。一旦肉體身份消滅,數字身份是封存還是繼承?或是被虛擬的複制體繼續延用?基於此,筆者將嘗試說明數字身份的概念特徵以及其存續、繼承、數字化永生等問題,本期將一一為你揭秘。
什麼是數字身份?
首先我們需要對數字身份(digital identity)的概念進行明晰,通常認為,數字身份是實體社會中的自然人身份在數字空間的映射。它被認為是將真實身份信息濃縮為數字代碼,形成可通過網絡、相關設備等查詢和識別的公共密鑰。數字身份是通往數字孿生世界的基礎設施,是打開數字世界信任大門的鑰匙。與傳統身份系統相比,數字身份有助於大幅提高整體社會效率,最大化釋放經濟潛力和用戶價值。數字身份不僅包含出生信息、個體描述、生物特徵等身份編碼信息,也涉及多種屬性的個人行為信息。比如,微信、Facebook存儲著社交信息,支付寶、亞馬遜存儲著交易信息,遊戲、視頻軟件存儲著娛樂信息等等,這些不同屬性的信息都是個人數字身份的一部分。
提到數字身份,就不得不闡明另一個與數字身份的繼承、存續相關聯的概念——數字遺產,數字遺產是指基於網絡環境下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後未被繼承的所有虛擬財產,包括賬號、密碼、文字、聲音、圖片、影像、虛擬貨幣、遊戲裝備等。廣義上的數字遺產範疇是涵括數字身份的,但數字身份的指向性更加明確,更具有隱私性,數字身份又往往是開啟數字遺產的鑰匙。此外,大多數數字遺產,比如虛擬貨幣和遊戲裝備具有可轉讓性,而因數字身份的使用者所發布的社交動態等則與主體具有不可分割的關係,不具有可轉讓性,因此此類數字遺產與數字身份的聯繫十分緊密,應與其他類別的數字遺產區別對待。
數字身份何去何從?
在主體身份消滅後,數字身份應歸於怎樣的宿命?封存?消滅?作為虛擬財產被繼承?除了這些已有的處理方式,今時今日,在最新技術的支持下,數字化永生也不失為一條新的出路。
數字化永生—— 一條未來的出路?
數字化永生,也可稱作虛擬永生(Virtual Immortality),是指將某人的數字人格及記憶存儲或轉移至較人類肉體更加耐久的媒介(如電腦等)當中,並使之可以與未來人類進行交流。在此過程中,將會誕生類似真實人格的虛擬化身,其行為、反應和思考方式都會趨近於其本真人格。在網絡時代成長起來的一代人,數字身份多種多樣, 比如一些社交平台賬號,如Facebook和微信、微博等,除了記錄了使用者生平的日常,也有很多是具有知識產權價值的作品,如果沒有專門的授權平台享有全部的權利,那麼除了封存、消滅以及繼承這些常規處理方式外,是否有更好的選擇呢?隨著科技進步,數字化永生這個看似科幻乃至幻想的概念,也越來越貼近現實,成為數字身份的出路之一了。
而元宇宙時代的到來,也給數字身份找到了存續的空間,如果技術上可以將一個人大腦裡的數據全部上傳,那麼其數字身份還能夠被其虛擬複製體延用。
其實早在2019年,已經有人這麼做了。他就是安德魯·卡普蘭,他是一位小說家兼編劇,78歲的他選擇成為了地球上第一個“數字人類”。卡普蘭感覺到自己會在不久的未來離開人世,但是他又想給自己的家人留下一些回憶,最後就選擇把自己的記憶和感情上傳到了網絡。從理論上講,他是能夠在數字云端上“永生”的。將來,卡普蘭的子女和後代,也可以通過訂閱付費模式,借助蘋果Siri、亞馬遜Alexa或谷歌Home等語音助手與他互動,即使在他肉身去世很久之後,仍然可以聽他講述他的故事,還可以向他汲取人生建議。
數字身份繼承——保護隱私優先亦或尊重死者意願?
但是數字化永生畢竟尚不成熟,那麼得以被繼承也是延續主體數字身份的一種方式。對於數字遺產,已有先例支持被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徵、具有財產屬性。對於數字身份,因涉及到隱私問題,且並不能完全符合價值性、有用性、可控制性、流通性、稀缺性等屬性,所以數字身份的財產屬性較弱,人身屬性較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所以對於數字身份能否繼承,由於其在法律上的屬性難以界定,實務中各個平台採取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以社交賬號為例:蘋果在2021年6月推出了數字遺產計劃。根據這一計劃,用戶將會被允許指定其遺產聯繫人。不過,其中明確指出遺產聯繫人無權拿到逝者的iCloud鑰匙串,無法閱覽任何受許可證保護的媒體內容。在國內,騰訊對於自己的賬號管理一直採取的是比較強硬的態度。根據微信、QQ等產品的註冊協議,用戶的賬號所有權屬於騰訊公司所有,初始申請註冊人可獲得該賬號的使用權,但嚴禁用戶進行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若用戶註冊的賬號長期未登錄或使用,騰訊有權將賬號進行回收處理。
平台與用戶的協議是否可以被否定,目前的判決基於情理與法理的平衡,要考慮逝者的隱私和生者的哀思,若涉及到繼承問題,對這些賬號所涉及的信息細分“元數據”、“有形資產”等,被繼承的更多是被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對待的數字身份所包含的數據,削弱了其人身屬性。
當被繼承人的意願與平台的規定相衝突時,需要法官在自由裁量的範圍內對這類賬號的屬性進行界定,同時兼顧平台對用戶隱私的保護條例,若平台並未開放是否可以被繼承的選擇權,則提前在遺囑中列明賬號的繼承事項,表明逝者的意志,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隱私協議的限制。
也有一些建議認為,數字身份畢竟不同於其他數字遺產或遺產,其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是否可以繼承首先應尊重逝者的意願,即應立法賦予人們自願選擇的權利,由個人自行決定自己的數字身份尤其是社交賬號等在自己死後是否可以被繼承,包括立法明確個人未明確表明意願時的處理原則及方式,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由平台與用戶的協議予以限製或由法官個案自由裁量。在此前提下,除了可以剝離出來的具有財產屬性的數字遺產,逝者數字身份及其承載的相關信息,應當充分尊重逝者的意願,在未來科技成熟時可以選擇上傳數據進行數字永生,也可以變成“紀念賬號”由親屬繼承。
從本文上述闡述中可以看出,如果作為被繼承的遺產,這類數字身份更加強調的是其財產屬性,則可以被當作數字遺產對待;而被平台保留作為“紀念賬號”時或上傳數據進行“數字永生”時,則這類數字身份可以視作主體身份在數字層面的一種延續,對於普通人而言,也是被銘記於世的一種方式。
而在遇到逝者從未做出其數字身份是否可以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時,則同樣是需要以立法的方式,對數字身份是否可以被繼承、應結合哪些因素予以考慮、判定等予以立法界定並明確操作細則,以便統一應對、處理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