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2月24日消息,據金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改後《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徵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