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辦理的兩個涉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中,都遇到兩個同樣的問題,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階段將涉案虛擬貨幣處置變現的過程中,間接或者說被動地參與到了非法金融活動中。辯護律師為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會就此向相關部門提出我們的意見。

如此看來,在涉案虛擬貨幣司法處置業務中,一旦司法機關「遇人不淑」委託了不靠譜的處置公司,不僅會為案件的辦理帶來隱患,也會為司法機關本身帶來風險。

一、什麼是「不靠譜」的司法處置模式

在某一涉幣類開設賭場案中,當地的公安機關委託了A處置公司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A公司繼續委託境外的B公司在境外進行處置,B公司處置完成後,向其公司員工“小小”(中國內地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委託小局向司法機構的令本代幣的總經標額(即經合本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小心變成非法金融活動

除了這個案子以外,我們在其他涉幣類案件中也經常看到,司法機關委託的第三方處置公司在實際的處置業務中直接採用境內人民幣付款模式,向司法機關銀行帳戶或財政專戶進行處置款的轉賬。基於刑事案件中資訊的保密性要求,我們將付款人、收款人、交易金額、流水號等資訊都進行了打碼操作。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小心變成非法金融活動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小心變成非法金融活動

這種直接採用境內人民幣付款模式是最為原始,也是做不合規的處置方式,依照當下的監管規定,屬於最不可靠、純度最高的非法金融活動

二、司法處置與非法金融活動的距離

「司法處置」之所以冠之於「司法」的名義,就是因為這是一種司法活動。虛擬貨幣,尤其是主流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的財產屬性,在我國當下的刑事司法實務中已被廣泛認同。如同傳統涉案財產的房產、車輛甚至股票、債券等,都可以進行司法處置。

但是,虛擬貨幣又與傳統涉案財物有所不同。

根據國家十部會(兩高一部、央行、國家外管局等部分)在2021年9月出台的「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及處置虛擬貨幣炒作交易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在中國內地所有的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均屬於非法金融活動,要一律依法禁止,堅決依法依法構成,依法追究犯罪的關聯

那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都包含哪些呢?

一是法幣和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

二是不同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

第三是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四是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中介與定價服務;

五是進行代幣發行融資(即ICO)以及虛擬貨幣衍生性商品交易。

對司法處置來說,本質上是將涉案的虛擬貨幣兌換為法幣,進而再對變現後的法幣進行罰沒。基於「9.24通知」的規定,目前司法機關不能直接進行涉案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活動,實務上都是委託第三方公司進行,而第三方公司也不能直接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業務;當下的常見操作模式都是第三方公司再委託公司再委託處置實體在海外處置

這裡面有個最為基礎的知識點就是:無論哪種處置模式,都不能在中國境內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變現工作,而且是委託個人透過人民幣轉帳方式來進行,因為這種模式實質上是境內的個人向司法機關直接購買了虛擬貨幣。一旦有處置公司這樣做,實質上就是進行了非法金融活動,而對於與這種處置公司合作的司法機關來說,就是收取了靠非法金融活動兌換的資金,或者實際上是將涉案虛擬貨幣賣給了境內的個人,應當被認定了直接或間接參與了非法金融活動,按照“9.24”的規定,其法律後果是根據非法責任而構成合法犯罪法。

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小心變成非法金融活動

三、web3律師的建議

身為web3刑辯律師,劉律師強烈建議司法機關在辦理涉虛擬貨幣類刑事案件中,在與第三方科技公司、處置公司合作過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我們也理解一些司法機關尤其是基層司法機關可能不具備專業的虛擬貨幣、區塊鏈方面的技術知識,所以需要第三方公司的輔助,但是這種輔助辦案應當是建立在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的規定界限之內。

如果司法機關忽略合規性,而認為打擊刑事犯罪具有的天然正確性能夠戰勝司法處置中的違規甚至違法性,那麼一旦遇到專業的web3刑事律師(劉律師並不敢自稱專業,但是合格還是沒問題),其肯定會將司法處置活動中的非法行為拿出來論證一番,這時司法機關就不免要陷入尷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