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以來源:財經網鏈上財經

財經網·鏈上財經訊, 5811時,詹克團在海淀區政務服務中心二樓52號窗口換領北京比特大陸公司的營業執照(法人為詹克團)時,營業執照被一群不明身份的大漢從工商行政人員手中搶走。

據鏈上財經獨家獲取的文件, 42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決議,北京比特的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狀態應恢復至20191028日之前,此前兩次變更登記行為均被撤銷。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行政決議書【海政復決字( 2019397號】(下稱“397號決議書 )顯示, 2019117日,申請人詹克團不服被申請人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1028日作出的變更登記行為,向海淀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准予變更北京比特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登記事項的行政行為。

397號決議書顯示, 20191028日,北京比特向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材料,申請對北京比特的法定代表人進行變更登記,對公司董事、經理、監事事項進行變更備案。

當日,海淀區市場監管局即准予了北京比特變更登記備案。此次變更的主要依據為20191028日北京比特的《股東決定》。

复議決議書顯示,經海淀區人民政府查明,本案中,《股東決定》作為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免的文件,系本次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行為中的重要證據。北京比特大陸擅自將《股東決定》中第5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劃去並加蓋公章的行為,屬於對《股東決定》的無權修改,破壞了該《股東決定》的真實性。

本案第三人,即北京比特及吳忌寒主張,《股東決定》上針對章程的修改並不對本次變更登記(備案)行為產生實質影響,只是進一步確認此次變更登記(備案)行為的申請事項。

海淀區人民政府查明,《股東決定》並未明確寫明變更法人,法人變更登記的主要依據是北京比特在201811月備案的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股東決定》中被劃去部分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直接影響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行為。

第三人多次提交的書面意見對《股東決定》是否要求修改章程一事實始終論述不清,前後矛盾。而被申請人在變更登記過程中,發現《股東決定》被修改,應要求北京比特對此核實確認,而不應當場作出准予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行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被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錯誤作出登記行為。

決議書提到,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劃去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系股東做出《股東決定》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復議機關並不能對此次登記行為予以認可。

由此,海淀區人民政府做出複議決定如下:依法撤銷海淀區市場監管局在20191028日作出的准予變更北京比特大陸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的行政行為。

據鏈上財經了解, 397號決議書於2020131日下發。

但在202012日,比特大陸公司向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提交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材料,申請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吳忌寒變更為劉路遙。

此次變更登記的主要依舊為20191230日作出的比特大陸公司的《股東決議》、 20191230日作出的比特大陸公司的《執行董事決議》、 20191230日作出的比特大陸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海淀區市場監管局准予比特大陸公司進行變更登記備案。

2020212日,申請人詹克團不服被申請人海淀區市場監管局於202012日作出的變更登記,向海淀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准予變更北京比特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北京比特法定代表人恢復登記為詹克團。

對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認為,此案中,在北京比特提交的變更登記申請材料中,《章程修正案》上記載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存在明顯錯誤。

北京比特提交的《章程修正案》中法定代表人簽字一欄簽署的名字為劉路瑤,而在20191230日章程修改當日,北京比特工商登記的法人應為吳忌寒。 《章程修正案》中,吳忌寒雖作為股東代表簽字,但並非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時,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提交的答復明確表示, 202012日,北京比特的申請文件中,吳忌寒並未以北京比特法人身份簽署任何文件。

被申請人亦未要求比特大陸公司對此進行進一步核實確認,當場作出准予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記行為,屬於認定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由此,海淀區人民政府做出複議決定,撤銷被申請人202012日作出的准予變更北京比特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此外,复議決議書提到,因兩次變更登記行為均被撤銷,即使《章程修正案》上法人簽名有吳忌寒簽字,也不能作為法人進行簽字,該簽字不具有對外公示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海證複決字( 202028號】認為,北京比特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狀態應恢復至20191028日之前。工商信息顯示,自2013年成立起至上述日期,北京比特法人及執行董事為詹克團。

59日,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目前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已變更為詹克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