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4月12日消息,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了幣印礦池三位股東與比特大陸的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判定潘志彪(持股80%)、李天昭(持股10%)、朱砝(持股10%)均需返還比特大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約90萬元,並支付比特大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共計約120萬元。

2019年6月,有媒體報導稱,比特大陸正在起訴其前僱員幣印礦池聯合創始人潘志彪、朱砝、李天昭三人,要求賠償3000萬元人民幣。對此,朱砝當時回應到,比特大陸的訴訟對幣印礦池的正常經營沒有任何影響。


具體判決如下:

潘志彪

一、潘志彪繼續履行與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補充協議》至2019年8月9日;

二、潘志彪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340 290.32元;

三、潘志彪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462000元;

朱砝

一、朱砝繼續履行與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補充協議》至2019年8月31日;

二、朱砝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48 850.1元;

三、朱砝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352008元;

李天昭

一、李天昭繼續履行與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補充協議》至2019年9月13日;

二、李天昭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81 379.31元;

三、李天昭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北京比特大陸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40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