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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發牌制度中

所指的“虛擬資產”是什麼?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資產”突破了實體範疇,越來越多的虛擬資產進入我們的視野。提及虛擬資產,我們可能首先會想到遊戲代幣、遊戲裝備等最為日常的虛擬財產,也會想到創下超過4.1萬美元/枚記錄的比特幣。我國《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明確提出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規定,但是未對虛擬財產作出進一步的具體定義。

在香港出台的《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給出了虛擬資產的定義:“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用於為貨品或服務付款,清償債務或投資;或提供權利、資格或途徑,對以下事宜進行投票:任何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的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或管治,或任何適用於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的安排的條款的改變;及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條例》中關於虛擬資產的定義較為寬泛,體現出香港特區政府希望通過寬泛的定義盡可能全面覆蓋現有虛擬資產。

根據以上定義,虛擬資產包括比特幣,山寨幣以及穩定幣。但是遊戲裝備、遊戲代幣等並不在定義範圍內。這主要是由於該類虛擬財產一般具有用途有限、封閉式的特點,衍生的監管問題較為固定,對市場影響不大。同時,為避免雙重監管,法定數碼貨幣(包括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貨幣)以及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制的金融資產(例如證券)也被排除在定義之外。

由於虛擬資產的迅速發展和快速演化,《修訂條例》給予證監會相應權利,具體表現為可以通過在憲報刊載通知的方式增加或減少虛擬資產的定義範圍。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秘書長能夠在憲報上指明某特定加密資產,或者某特定類別加密資產屬於或者不屬於虛擬資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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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虛擬資產交易監管的發展歷程

截至2022年底,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已經達到5.7萬億人民幣。加密貨幣擁有如此龐大的市值,加上它可匿名交易和其進行中央結算無需通過受監管的交易所的特徵,各國政府逐漸意識到以加密貨幣為主的虛擬資產所帶來的重大洗錢隱患,以及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網絡安全、市場操縱、詐騙等衍生監管問題。

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方面,香港一直處於世界領先水平。 2019年,香港證監會就為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引入了自願參與的監管框架。 2020年,香港特區政府開啟了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公眾意見徵詢,其中就有包括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意見。 2022年12月,關於該條例的草案正式被香港特區立法會通過,《條例》下的虛擬資產交易發牌制度將於2023年6月1日生效。在該制度下,任何有意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所業務的人,必須向香港證監會申領牌照,牌照申請人、持牌代表、最終擁有人等適當人選的確定必須符合評定原則,並遵守其他監管規定。

簡單來說,在製度實施後,進行虛擬資產交易需要持有牌照,未獲得牌照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將被視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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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虛擬資產交易發牌制度的重要問題

(一)平台怎樣可以獲得發牌資格?

《條例》對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發牌資格條件的規定主要分為對平臺本身的要求以及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

1、對平臺本身的要求

《條例》規定,在香港成立並在香港設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以及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海外公司都符合獲得牌照的條件。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人以及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的海外公司不符合發牌條件。除此之外,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商業模式(比如合夥業務或獨資貿易商)的平台也不能獲得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

除了註冊地點和商業模式的限制外,發牌條件還涵蓋許多事宜,包括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財政能力;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客戶資產管理;虛擬資產上市及交易政策;財務匯報和披露;防止市場操控和違規活動等。比如香港證監會近日發布的相關文件要求,平台營運者須時刻維持不少於500萬港元的繳足股本;在私人密鑰管理方面設立並實施嚴格的內部監控措施,種子及私人密鑰均在香港儲存。

2、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

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是指與牌照申請相關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申請人、負責人員、持牌代表、董事及最終擁有人都需要符合的標準、規則。

比如對於負責人員的委託,《條例》規定申請人必須委託至少兩名負責人員。負責人員主要負責監督持牌虛擬資產提供者的經營情況,確保其經營活動符合相關規定。對於負責人員的委任,《條例》規定:負責人員至少有一名為持牌公司的執行董事(如果有不止一個執行董事,則所有執行董事都要被委任為負責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通常居住於香港;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可隨時對該虛擬資產服務業務進行監管。

再如最終擁有人的界定,《條例》規定“最終擁有人”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或控制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已發行股本的25%以上;控制其成員大會上的投票權的25%以上或控制其管理。

(二)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什麼處罰?

首先,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需要遵守《條例》中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相關規定,以及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記錄等規定。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相關人員將面臨被處最高罰則100萬港元罰款及2年監禁或者(如該不履行責任行為是為了欺詐)7年監禁。

另外,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俱有提交週年申請表、繳納年費、提交財務報表、通知相關事項等義務。具體而言,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需要在其牌照發放之日後的每個週年日後的一個月內向證監會呈遞週年申報表並繳付年費,並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當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地址、董事等發生變更時,或出現有意停止開展虛擬資產相關業務等情形時,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需要通知證監會。

根據《條例》規定,除了非持牌人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外,以下情形也構成犯罪:為誘使他人購入或出售虛擬資產而作出虛假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港元和監禁7年);非持牌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廣告(可處5萬港元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散戶是否可以參與交易?

在草案意見徵集期間,根據《條例》草案的徵集意見,超過40%的意見書均表示應該允許向散戶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但財庫局最終還是維持了只允許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的決定。這意味著至少在發牌制度實施的最初階段,個人投資者(即散戶)可能還不能參與交易或者交易受到較大限制。財經事務、庫務局和證監會將持續留意市場情況,根據後續市場發展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待市場成熟時再考量允許向零散投資者提供服務。

2月20日,香港證監會宣布關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相關規定展開諮詢,主要圍繞個人是否可以買賣以及如何保護投資者兩項內容。香港證監會在一份諮詢文件中表示,將允許個人投資者在證監會許可的交易所交易大市值代幣(如比特幣),前提是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相應知識測試、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且相應保障措施到位(合理的風險敞口限制等)。可見,後續散戶逐步參與交易已經是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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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展望

隨著香港虛擬資產交易發牌制度的實施,這一政策為代幣在香港獲得合法地位鋪平了道路,也促進了虛擬資產交易產業的繁榮發展。該制度將虛擬資產交易以發牌的形式列入監管,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重大的反洗錢隱患,也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問題的解決提上日程。

香港逐步放開散戶交易後,可能會面臨一定金融穩定風險,監管部門在後續監測、識別、評估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根據域外經驗,香港還需要將虛擬資產交易納入稅收監管範疇,明確徵稅範圍(對平台的哪些收益以徵稅)、計稅方式、稅率、徵管方式等。

我們更為關注的是,隨著香港虛擬資產交易發牌制度的實施,我國大陸地區將會受到怎樣的影響?比如公眾比較關心的大陸居民來到香港可不可以開戶的問題。另外,目前發展迅速的虛擬資產交易產業是否會對我國大陸立法也產生一定影響? 2011年,隨著內地第一家比特幣交易平台“比特幣中國”上線,公眾的投資熱情也異常火爆。但監管層面並不認可比特幣的法律地位,並禁止流通交易。或許在將來,我國內地也會吸收香港製度的經驗,將虛擬資產納入長效監管體制,更好地控制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

參考文獻:

[1]齊萌.香港虛擬資產監管經驗及其啟示[J].亞太經濟,2020(04):135-141+152.

[2]餘繼超. 香港強化虛擬資產監管[N]. 國際金融報,2023-02-27(006).

[3]陳耿釗.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監管政策研究[J].經貿法律評論,2022(06):110-128.

香港虛擬資產交易發牌制度探析

香港虛擬資產交易發牌制度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