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意思来说,数字人民币其实也属于虚拟货币,不过与通过区块链技术发行的虚拟货币不同,数字人民币属于国家法定货币,兼具传统法币的功能和电子支付的便利属性,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普及,一些人也开始利用其进行洗钱。

三人使用数字人民币帮助洗钱,构成掩隐犯罪被判刑

一、案件背景

近日,浙江检察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四天套现20余万元,判了!》,介绍了袁某等三人在浙江绍兴市通过数字人民币为他人犯罪所得进行套现、洗钱,涉案金额20多万元,最终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判处三人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二、作案手法

相较于币圈丰富多彩、千奇百怪的洗钱套路,绍兴这个案件的洗钱手法相对较为原始。案件缘起于袁某在酒店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发布兼职广告,主动联系后对方让他找到使用数字人民币的商家进行套现工作,袁某可以按照套现金额的8‰收取佣金。

袁某线下寻找到愿意为数字人民币套现的商家,先将自己的钱转换成虚拟币(应该是以USDT为主的虚拟货币)作为押金转给有套现需求的上线,再将愿意配合袁某套现商家的数字人民币收款码发给上线,袁某上线将通过违法犯罪得到的资金以数字人民币的形式转入商家的账户,商家扣除1%-1.5%的手续费后,将余款以现金形式套现给袁某。

在实际操作中,袁某最终通过套现得到的金额会略高于抵押给上线的虚拟货币的价值(比如最终套现得到1万元现金,袁某一般会以999百多元的USDT抵押给其上线),这里面的差额部分就是袁某的获利。虽然说8‰的佣金比例低于商家的手续费,但是袁某的法律风险却远高于帮助套现的商家。

三人使用数字人民币帮助洗钱,构成掩隐犯罪被判刑

最终,袁某等人被判掩隐罪而商家没有被认定有罪的主要因素就是主观的认知程度不同。根据检察院的文章介绍,袁某虽意识到上家的钱来路不明,但仍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刘律师推测,案件证据中能够证明袁某主观上存在明知上家的钱是赃款,而仍然为上家提供套现帮助。

但是对于线上商家来说,由于数字人民币交易的隐蔽性,以及可控匿名性的特征,很难苛责商家对于数字人民币的来源进行类似于反洗钱的审核工作,最多也就是要袁某承诺用于套现的数字人民币来源合法。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线下商家明知收到的数字人民币是账款而仍然提供套现,那么就很难说商家构成犯罪。

三、帮信罪、掩隐罪的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设施犯罪”,而为他人的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掩隐罪则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都构成掩隐罪。

三人使用数字人民币帮助洗钱,构成掩隐犯罪被判刑

四、结语

无论是币圈的虚拟货币还是有官方背书的数字人民币,可以预见的是电子货币/数字货币的时代早已到来。数字货币的便利性,甚至是匿名性,并不代表着天然的安全性,这不仅是对于合法合规的使用者来说,也是对于打算使用数字货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来说,甚至数字货币更加容易被监控和管理。从监管者角度来说,至少数字法币肯定要比纸币更好管理,所以打算在数字法币上动歪心思就相当于在摄像头下犯罪——所有行为都显露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