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9月24日,央行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时之间,引起热议,众说纷纭。今天我们便来谈一谈本轮政策的重点究竟为何。
在正文之前,我们与链审科技的朋友商榷一下:
有群友询问,链审公号有观点称:“这个条例意味着,只要符合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的行为,都属于国家不允许的行为。即无论何种行为,只要有虚拟币参与的商业行为,均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这个观点,我们不同意,非法经营罪虽然被坊间诟病为“口袋罪”,但刑法第225条明确要求违法性即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文件),而目前新规的效力级别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单纯违反新规不能得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结论。同时,对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我国的态度是积极鼓励,数字化转型更是大力推进的。我们不会因噎废食,对于不炒作、不理财的技术创新不仅不能当做犯罪,反而应当创造空间去支持。
一、出台目的及前置法
我们认为,新规出台目的是:虚拟货币炒作回潮,大量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发生,本次吸取网贷行业风险发酵周期长等教训,该出手时就出手,监管机关及时介入进行规制。
根据《通知》,新规的前置法包括《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网安法》《电信条例》《防范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38号文和37号文。由此可见,本轮规制的逻辑起点其实是虚拟币的强金融属性,也就是反对虚拟币成为金融产品(货币、证券、大宗商品、CDS等)。反洗钱是今年的工作重点,也是国际社会对我们的期待。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让它成为非法交易的首选,飒姐同事办理的一起绑架案中,绑匪要求的赎金就是比特币。非法交易而来的虚拟币要想花出去,就需要交换媒介和信息中介等。这一轮再规制,也许与虚拟货币成为洗钱重要工具有一定关联。
其实,我们很担心对于虚拟货币的打击影响到其他区块链合法应用场景,例如金融属性较低的数字艺术品NFT,说巧不巧,刚刚发生的亚运会火炬NFT被炒作到上百万元的事件,要想保住硕果仅存的NFT,就不能放任其炒作和期货化,将其金融性降低到法律容许的范围内。
二、有何不同?
对于诸位读者而言,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便是,本次出台的《通知》,与以往的政策规范究竟有何不同,仔细分析下来,主要有如下七点:
(1)直接挑明USDT属于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通知》中第一条就明确将泰达币即USDT划入虚拟货币的范畴,同时指明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为虚拟币提供“定价服务”也属违法,未来会被取缔。《通知》第二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可见,即便是只为虚拟货币做“定价服务”也被认定为一种非法行为,从而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
(3)虚拟币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寿终正寝,不再灰色,已归于非法范畴。与“定价服务”相同,《通知》也明确将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认定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肯定了违法性。
(4)境外交易所的境内人员,不能逃避法律责任。《通知》不仅认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规定对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5)涉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因为一旦该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6)加密资产概念,将成为“敏感词汇”,在本轮规制中被重点关注。《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可见,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加密资产等名词已经成为“敏感词汇”。
(7)重点打击罪名,由之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逐渐向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更迭。相较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通知》将相关虚拟货币交易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其重心逐渐向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这说明未来打击的虚拟币产业类型和业务类型均会有所变化,据此,飒姐认为DeFi业务可能会成为众矢之的。
三、划重点,会被取缔甚至归罪的业务类型
经总结,可能会被取缔甚至涉嫌犯罪的业务类型如下:
(1)法币与虚拟币兑换业务,含外国法币;
(2)虚拟币之间互相兑换业务;
(3)虚拟币交易的信息中介业务;
(4)为虚拟币交易定价的业务(飒姐认为展示定价有可能也会划入圈内,建议相关企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5)ICO;
(6)DeFi;
(7)虚拟币交易的宣传媒体;
(8)第三方支付公司为虚拟币相关业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9)区块链技术公司为虚拟币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含所谓技术中立行为;
(10)名为海外交易所,实际上为境内客户服务的业务。
四、关于“挖矿”,彻底给了结论
之前,有些律师同仁还在坚持除去比特币挖矿并未禁止其他挖矿,现在随着同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此事彻底有了结论,那就是虚拟币挖矿被全面禁止。该通知中,规制的逻辑起点是与碳中和相关。根据新规的措施,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并不给予任何支持。而对于以数据中心名义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监管部门也已经了然于胸,直指问题核心,明文规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同时,该通知也提醒地方上不要给“挖矿”企业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从资金来源上打击“挖矿”企业,可见新规之坚决。
写在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