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喆沅成曉宇汪檣陳瑜詩梁國鏘
目錄
A. 受規管的穩定幣類型
B. 受規管的業務
C. 牌照類型及監管原則
D. 受規管的實體類型
E. 對穩定幣發行人的特別要求及香港《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
F. 穩定幣監管框架的立法時間,與SFC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監管體系及儲值支付工具(SVF)監管體系的關係
G. 對其他無儲備金支持的加密資產的監管方向
H. 下一步
結語
2023年1月31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布了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歸納就其2022年1月22日發布的加密資產和穩定幣討論文件收集到的意見和金管局的回應。金管局提出了以下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框架及發牌制度,併計劃於2023/24年度製定相關立法。總體而言,金管局通過本次諮詢總結提出了對未來在香港開展穩定幣業務實施強制性發牌制度的初步構想,並初步界定了受監管的穩定幣類型、穩定幣業務、受監管的主體類型等框架性問題。
A. 受規管的穩定幣類型
⾦管局表示將以風險為本,優先監管那些聲稱錨定一個或多個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受規管穩定幣”),因為這類穩定幣更可能作為一種支付方式,並與傳統金融體係有聯繫,因此比其他種類的穩定幣可能對貨幣及⾦融穩定性帶來更高及更迫切的⻛險。 ⾦管局表示將重點關注聲稱錨定法定貨幣的穩定幣,無論該穩定幣的底層穩定機制如何。無論是通過算法或套利機制錨定法定貨幣的穩定幣,或該穩定幣是否主要用於零售、批發或加密資產交易,只要是聲稱錨定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就會被納入監管範圍。
儘管如此,金管局表示將建立靈活的監管制度,以便日後能把更多類型的穩定幣納入監管範圍內。
金管局同意有必要將某些穩定幣(例如已經受另一種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或僅在有限環境中使用而公眾接觸不到的穩定幣)排除在監管範圍外,並將針對排除範圍及方向作進一步分析及諮詢。鑑於存款活動受香港《銀行業條例》規管,金管局將考慮如何對代幣化存款(即數碼形式的銀行存款)作出適當的監管處理。
B. 受規管的業務
金管局在考慮了公眾意見並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後,表示將主要針對以下穩定幣關鍵活動以發牌形式進行監管(“受規管業務”),但請注意,金管局表示下列業務範圍僅為舉例說明,在此之外可能還會監管其他相關業務:
(1)治理:建立及維護受規管穩定幣的規則,例如穩定幣的擁有權架構及營運安排;
(2)發行:發行、創建或銷毀受規管穩定幣;
(3)穩定性:就受規管穩定幣的穩定性和儲備資產作出安排(不論該等安排是否由發⾏⼈自行提供),包括以有效的方式維持穩定幣的價值;
(4)錢包:提供存儲用戶私鑰的服務,使用戶能使用並管理其所持有的受規管穩定幣。
金管局表示在監管初期,上述受規管業務之外的穩定幣業務,例如用法幣與穩定幣的兌換、穩定幣借貸、發行以穩定幣計價的借記卡或信用卡、經營穩定幣提款機等將暫時不受發牌制度監管,但會建立靈活的監管制度,以便將來能把其他類型的穩定幣業務也納入監管範圍內。
從字面意思來看,受規管業務中的錢包業務將涵蓋所有可以存放受規管穩定幣的數字錢包(無論是熱錢包還是冷錢包),因此目前市場上流行的錢包提供商(例如Coinbase Wallet , MetaMask, Ledger等)若積極向香港公眾推廣其錢包業務(具體見以下D部分對於“積極推廣”的討論),則都可能須要向金管局申請相關受規管業務的牌照。具體細節我們期待金管局能夠就錢包業務的範圍作出細化的規定。
如將上述受規管業務進行外包,金管局期望受規管機構保留外包活動的最終控制權和對其用戶的義務,並將頒布指引性文件以補充闡明適用法例下金管局對有關牌照和持續監管事宜的要求。
C. 牌照類型及監管原則
金管局認為有必要針對不同類型的穩定幣業務制定不同的監管要求,因此經營穩定幣業務的實體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穩定幣業務獲得不同類型的牌照。
此外,金管局表示將進一步細化具體的監管要求並在適當的時機諮詢市場參與者的意見,但總體監管框架將包括以下要點:
(1)全⾯的監管框架:監管要求將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實體的所有權、治理和管理、財政資源要求、⻛險管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AML/CFT)、用戶保護和定期審計和披露等領域;
(2)全額儲備金支持和允許面值贖回:穩定幣的儲備金價值應始終與已發行穩定幣的數量相匹配。儲備金資產應為⾼質量的並具有⾼流動性。穩定幣持有者應可在合理時間內將穩定幣按⾯值兌換成錨定的法定貨幣。
(3)主營業務限制:受規管實體不得開展偏離其牌照允許的主要業務的活動。例如,錢包運營商不應從事借貸活動。
從以上對於穩定幣安排必須有全額儲備金支持的要求可以看出,金管局將不會接受基於套利或算法獲得價值的穩定幣。因此在相關立法出台後,發行人、錢包提供商等穩定幣服務提供商可能將無法繼續合規地為Terra USD、DAI等算法穩定幣為香港用戶提供服務。
金管局也留意到由關聯實體提供多重或捆綁式金融服務帶來的風險,而這些金融服務在傳統金融中通常會基於利益衝突、審慎和用戶保護等方面的考慮被分隔開來。金管局會進一步考慮捆綁式金融服務有關的問題並製定更細化的監管要求。
D. 受規管的實體類型
金管局認為施加“在香港成立公司”的要求有利於監督獲發牌實體及強制執行監管要求。這項要求能使與受規管業務有關的資產與發牌實體集團內其他實體的資產負債分隔,及便於在有需要時徵繳其資產。儘管如此,金管局會參考其他國家的監管發展及業界的意見,進一步衡量是否能夠採納其他的措施替代“在香港成立”的要求而同時確保監管措施的穩健性及有效性。
除上述外,金管局認為以下實體將需要向金管局申請有關牌照:
(1) 在⾹港進⾏與受規管穩定幣相關的受規管業務;或
(2) 積極向⾹港公眾推廣與受規管穩定幣相關的受規管業務;或
(3) 進⾏涉及聲稱錨定港元價值的穩定幣的活動(不限於受規管業務,亦無論是否在香港進行該等活動或積極向香港公眾推廣該等活動)。
儘管金管局在資訊總結中並未對“積極推廣”作出明確定義,但根據“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的原則,我們預期金管局可能採納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下“積極推廣”類似的定義,即包括經常聯絡香港投資者及推廣其服務(包括銷售產品)的人士、進行以香港公眾投資者為對象的大眾傳媒計劃,及進行以香港投資者為對象的互聯網活動1 。 “積極推廣”的行為可包括經常向香港投資者電話推銷或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針對香港投資者進行大幅媒體(如報章、電視、公共場所)宣傳或互聯網(如通過社交媒體)宣傳等。
根據以上監管要求,若境外實體在香港以外開展受規管業務,但向香港用戶“積極推廣”其在境外的業務或進行聲稱錨定港元價值的穩定幣的規管業務,則該等實體也須要獲得相關受規管業務牌照。
與受規管穩定幣以及受規管業務的範圍類似,金管局也表示將建立有足夠靈活度的監管制度,以便日後能把其他相關實體納入穩定幣監管體系。
E. 對穩定幣發行人的特別要求及香港《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
按國際標準,金管局將採用以風險為本的“相同風險,相同監管”的原則來監管與穩定幣相關的實體和活動。金管局認為《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即銀行等機構)和非認可機構只要能夠滿足穩定幣監管體系下相關牌照的監管要求,均可以發行穩定幣。金管局將基於不同類型的發行人對金融體係可能造成的風險,制定適用於認可機構和非認可機構穩定幣發行人的最終監管要求(無論是否相同),但會注意不設置太高的門檻,旨在促進金融創新和維護金融穩定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就“系統性”(指具有規模擴大和快速增長潛力並被廣泛用作零售支付的穩定幣)及“非系統性“穩定幣的區別而言,金管局表示不會對“系統性”穩定幣制定額外的監管要求,而會考慮根據相關實體及相關穩定幣的不同情況進行不同“強度“的監管。
F. 穩定幣監管框架的立法時間,與SFC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監管體系及儲值支付工具(SVF)監管體系的關係
金管局預期穩定幣監管框架的立法草案將闡明以下關鍵問題,例如(i) 定義根據該⽴法將受到監管或不受監管的穩定幣產品結構和活動;(ii) 應授予⾦管局實施監管的權⼒範圍(同時兼顧監管有效性和相稱性);(iii) 主要監管要求;(iv) 應授予⾦管局以便及時更新監管制度以涵蓋額外的結構或活動的權⼒範圍(以及相關框架);(v) ⾦管局在⾏使與上述第(iv) 點有關的權⼒時應考慮的相關指導因素。
金管局注意到穩定幣監管體系下涉及的受規管業務可能與其他金融監管體係有重疊或相關聯,例如SFC對VASP的監管體系及SVF監管體系。 ⾦管局表示會在立法制定穩定幣監管制度細節時繼續與⾹港政府、其他⾦融監管機構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等合作和協調,參考國際監管方向,以避免監管套利和解決重複監管或監管漏洞的問題,並減輕不同活動產⽣的⻛險。
⾦管局目前正在權衡新⽴法和修訂現⾏法律來實施監管制度的利弊,將在適當時候進行更詳細的諮詢,就將會納入立法草案的監管制度中更加細化的規定尋求業界和公眾的意見。
G. 對其他無儲備金支持的加密資產的監管方向
對於更廣泛的加密資產領域,⾹港特區政府已經於2022年10⽉31⽇發布了《關於在⾹港發展虛擬資產的政策宣言》,當中表明了香港致力推動虛擬資產各行業在香港持續蓬勃發展的立場,強調香港特區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將採取及時和必要的防護措施,以符合國際標準並減輕虛擬資產的風險,並提供一個促進虛擬資產可持續和負責任發展的環境。
⾦管局在諮詢總結中表示現階段將優先考慮對於穩定幣的監管,但同時將繼續與⾹港特區政府和⾦融監管機構中的其他利益相關者持續討論,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論壇,並繼續監察市場發展及不同類別的加密資產可能對貨幣和金融穩定性帶來的風險,以及與香港特區政府和⾦融監管機構考慮對更廣泛的加密資產領域進行合適的處理。
H. 下一步
金管局正在檢視其工作目標,力促在2023/24年度正式推行穩定幣監管制度。同時,金管局會繼續關注來自國際方面的發展和建議。
雖然對現行SVF監管制度的修改可以將穩定幣納入監管範圍,但引入一項新的獨立法例,也有其優點,因為可以從監管穩定幣開始,引入對加密資產市場的其他部分的監管。金管局將進一步評估這種方法的利弊。金管局也會就如何盡量減少監管重疊以及“在香港成立“要求等進行更詳盡的諮詢。與此同時,金管局亦會與其他持份者緊密合作,通過適當的立法以實施監管制度。
結 語
作為Web3與傳統金融之間的橋樑,穩定幣使用場景豐富、用戶接受度高。穩定幣領域的平穩有序發展將成為Web3行業走向成熟的基石之一。過去一年發生的Terra USD穩定幣暴跌事件及FTX加密貨幣交易所進入破產重組事件凸顯了監管虛擬資產市場的重要性。我們也注意到近期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BUSD進行調查,聲稱BUSD構成“證券”,而USDC也因美國矽谷銀行倒閉一度與美元脫鉤,導致投資者開始放眼與美元錨定的穩定幣以外的市場,包括與港幣錨定的穩定幣。金管局在此時發布資訊總結可謂是適當其時,為推動香港穩定幣市場蓬勃有序發展帶來動力。
我們建議現時在香港從事與穩定幣相關業務的實體應提前為業務合規性及相關牌照申請做好準備。我們也將持續關注金管局在日後發布的進一步規則和指引的動態。
香港目前在虛擬資產監管領域有不同類型的牌照,如果對牌照申請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團隊聯繫。
1. 具體參見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5條下“積極推廣”的解釋:https://sc.sfc.hk/TuniS/www.sfc.hk/TC/faqs /intermediaries/licensing/Actively-markets-under-section-115-of-the-SFO#9CAC2C2643CF41458CEDA9882E56E25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