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市场缔造了不少财富传奇。所以即便国内已经明令禁止了交易市场的存在,但币圈的投资活动依旧每天在进行。强力监管有效杜绝了系统性风险,但另外一方面,合法利益的保护越来越面临一个不确定的法律制度框架。曼昆律师经办了不少形形色色的投资者维权纠纷,今天要讲的,是关于委托投资的故事。

 

帮人代投亏损怎么办?

小王今年23岁,喜欢进行虚拟货币投资,据说收益颇丰。隔壁老张听说了这件事,找到小王要求帮忙投资,亏了算他的,赚了给小王20%。一开始小王是拒绝的,耐不住老张软磨硬泡,于是同意帮忙操作10万元。正好行情较好,两人皆大欢喜,于是没过几个月,老张就追加投资到100万,小王的操作也越来越激进。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某日小王人困马乏之际,误操作多空单,一波上涨后,账户持有的空单迅速亏损,最终因为保证金不足而爆仓。听完小王的解释,老张觉得,都是小王误操作惹的祸,于是每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求小王赔偿损失。

老张办理银行业务经常联系的某银行工作人员陈女士听说了这个情况,声称老张所遇非人,如果是她来投资绝对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多次鼓动老张找她帮忙翻本,并每天向他发送傲人的投资业绩。老张左思右想不如放手一搏,于是又转账50万给陈女士。经过陈女士一个月的操作,亏损 90%。

经过两次投资,老张准备的养老金所剩无几。那么,老张能要回钱吗?

司法政策:有难度,但不是毫无可能

如果这是一个合法的投资行为,那么老张是有可以基于小王的重大过失行为主张损失的,但可惜并不是,这事就有点难度。先看看政策文件。

代人投资虚拟货币爆仓亏损,要赔客户钱吗?

这些文件明确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以(2021)京0105民初97473号案件为例,法院认为委托投资代币合同关系无效,原告在七部委公告发布后,仍委托被告进行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但也不是一点弥补损失的可能性也没有。参考《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网传版),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月4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也就是说在2017年9月4日前的委托投资活动,或可不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另外,投资活动委托发生的原因,也可以成为赔偿的过错考虑因素。

上海法院怎么判?

看一则上个月发布的202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例。

原告甲某常到被告乙某经营的饭店吃饭,两人相识。乙某向甲某介绍MFC平台并声称稳赚不赔,劝说甲某向MFC平台投资。后甲某分5次向乙某转账共计525000元,委托乙某将上述钱款投资MFC平台并帮其注册、打理MFC账户。在投资过程中,甲某曾与乙某一同去马来西亚考察MFC平台,甲某未出费用。案件审理时,MFC平台及其账户均已无法登录。甲某认为其将投资款打给乙某,但乙某并未投入MFC平台,遂起诉要求乙某全额退还投资款。乙某认为其已用甲某的投资款为甲某注册15个MFC账户,故不应返还。

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双方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形成于201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以下简称《公告》)发布之后。根据《公告》的内容,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发行部门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委托理财合同指向的对象系在非法平台上注册账户并交易所谓“回馈积分”、“易物点”等非由货币发行部门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的代币,属于《公告》规制的行为。虽然《公告》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但其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因代理事项涉及代币或虚拟货币的融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双方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分两部分处理,一是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合同无效后应向原告返还;二是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具体而言,在案证据可以反映被告将原告的钱款用于注册MFC账户或购买积分、易物点的,因MFC平台已因违法被关闭,有关人员亦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故该部分金额可认定为原告的损失;而在案证据无法反映被告确实用于完成代理事项的部分金额,应当全额予以返还。

最后,关于过错程度的认定。涉案委托理财合同系因代理事项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故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的主要考量因素。本案委托事项的发生系起因于被告向原告推荐、介绍、宣传,故被告具有一定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基于自主判断作出投资的决定,且其自述其曾炒股,故更应对投资风险有高于一般人的认识。原告与被告非亲非故,仅因经常到被告所开的饭店吃饭而认识被告。被告也并非从事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原告对此应当知晓。此种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交付大额资金注册账户,且委托被告帮其打理账户,未对投资风险做出符合其投资经验的评估。在投资过程中,原告亦未对其已投资金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故法院认定原告对其损失的产生具有主要过错。此外,原告曾赴马来西亚考察MFC平台,对相关投资项目产生新的认识,其后追加投资的行为与考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源于被告的宣传,故对于其后投资所产生的损失,被告的过错可适当减轻综上所述,法院整体酌定原、被告的过错比例为8:2。

总结一下的话就是:以虚拟货币为投资标的的委托理财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对于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部分,应由受托人全额返还投资款;对于已完成委托事项并产生损失的部分,应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按照这个典型案例的裁判精神,法院考虑过错问题不侧重看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而是看投资的发生原因。老张的两笔投资损失,第一笔恐怕由于小王不是委托事项发生的主要原因,不能据此认定过错责任;而在第二笔中,陈小姐作为金融从业人员,且积极向老张推荐、宣传,故应该对损失承担一定过错。

曼昆律师建议

风险可能存在,但钱也没办法不赚。对于投资虚拟货币,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来进行虚拟货币投资这件事,根据曼昆律师的办案经验,给到大家如下三个有实操性的建议,建议收藏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 充分了解政策法规、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基础知识,对投资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预判。必要时找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起草相关的投资合同。

  • 不要碰非法资金、从事非法业务。虚拟货币同样是洗钱、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切莫产生关联,一些没听说过的小币种风险尤其高,建议格外慎重。

  • 对于小白来说,如果真的想投资虚拟货币,可以关注一些合规投资渠道。如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牌交易所Hashkey和OSL,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批准的比特币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