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言

最近,國家網信辦連同六部委共同發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該文件將於2023年8月15日正式生效實施。法規的發布又在AIGC市場中掀起了軒然大波,其實法律是有滯後性的,一部法規的出台必將經過繁雜的提出、審議、表決和公佈四個階段。所以實際上,早在上年年末,我國就已經意識到了需要對AIGC的飛速發展進行引導和監管。

AIGC創業者,強監管後的市場更有無限機遇!

近年來人工智能的發展促進了相關產業的進步和繁榮,但也同時引發了很多違法違規的風險,所以世界各國都已經加快了相關立法的進程。 2023年5月歐洲議會內部的相關委員會通過了新一版《人工智能法案》草案,而我國國務院也已將《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了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此次《暫行辦法》的出台,是我國適應AIGC發展和監管的需要。強監管並不僅僅是抑制,也是國家製定秩序來鼓勵AIGC發展的體現,對AIGC創業者而言,則意味著更多的機遇。

02 AIGC的市場現狀和未來預期

截至2023年3月,國外已出現OpenAI、Jasper和GleanAI等7家估值超10億美元的獨角獸AIGC公司,其中OpenAI公司的爆款產品ChatGPT展現了AIGC的無限可能和強大實力,其估值更是高達290億美元。我國的“小冰”、“據傳”和“超參數”三家獨角獸AIGC公司的估值也均超過了10億美元。其實全球AIGC市場早已發展多年,只是前期發展緩慢一直沒有獲得更多融資機會,但是2022年AIGC多個應用產品的爆火瞬間將沉寂多年的市場推入了藍海,很多創業者看準了行業的前景,紛紛摩拳擦掌想要入局分一杯羹。

AIGC創業者,強監管後的市場更有無限機遇!

雖然資本蜂湧入局前景無限,但是底層邏輯還未打通的AIGC市場目前仍處於探索階段,以至於大多數AIGC企業的營收依舊處於不穩定狀態。 2022年,獨角獸企業的重量級產品通過營銷收割了大部分市場,如OpenAI公司的ChatGPT Plus通過軟件訂閱付費模式,收取每人每月20美元,在全球的營收每月高達上億美元。

但是可以通過軟件訂閱付費方式獲得穩定營收的,一般都是擁有較為成熟且行業領先產品的企業,而其他中小型公司的產品則很難通過訂閱付費模式獲得穩定營收。中小型企業絞盡腦汁通過各種方式創收,目前常見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通過廣告或流量模式產生點擊量的營銷類收入、按照內容產出收取使用量收入、按照模型定制收取開發費收入。

根據目前AIGC技術的發展情況和多家投資機構持積極態度的形勢預估,今年下半年我國AIGC融資熱潮將漸趨穩定,明年將進一步增長,重點大額投資目標依舊是底層和中間層的大模型項目,應用層中小型項目也將持續孵化,成為小額投資的目標熱點。同時市場投資將在2025年和2027年發生兩次爆發式增長,到2030年突破萬億級別的投資規模。

目前AIGC的產業大致可分為基礎設施層、模型層和應用層,模型層早已佈局多年,但是由於應用層一直不溫不火且難以營收,所以很多中小型投資者都處於觀望狀態。由於AIGC全局產業鏈尚在建設階段,所以前期投資應該還是主要集中在基礎設施層和模型層產品,應用層產品的發展將在中後期爆發。

03強監管下AIGC市場的機遇

(一)所有創業者的機遇

《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句話就是“為了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這句話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調,且明確了立法的主要目的。國家將“促進發展”放在“規範應用”之前,切合了我國積極推動AIGC產業發展的主要目的。第三條再次重申“國家堅持發展”“促進創新”“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將所有抑制和監管都放在積極語義之後,更是表達了我國未來將持續扶持和推動AIGC發展的積極態度。

對於具體規定而言,在4月發布的該法“徵求意見稿”中,前三條原則性規定之後即是關於AIGC產業的行為規範和內容安全要求,以釐清發展秩序為主要內容。而在正式出台的《暫行辦法》中,則增加了第五、第六條,即關於鼓勵AIGC創新應用、鼓勵國際交流協作、推動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定,並刪減了一些對於企業的義務要求,以顯示出立法側重的轉移,同時兼顧促進發展和規範應用之目的。

這些轉變無疑是在為所有的AIGC產業從業者“鬆綁” ,拓寬了其應用空間,在滿足合規要求與追求發展之間留下了一定的緩沖地帶,對新興的AIGC產業給予了更多的包容,為創業者們提供了發展信心與法律保障。

(二)基礎設施層創業者的機遇

《暫行辦法》強調其規制對象屬於“向境內公眾”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相較於4月的“徵求意見稿”,《暫行辦法》吸納了公眾意見,明確將未向境內公眾提供服務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研發、應用排除出適用範圍。此明確的“不適用”規定,讓《暫行辦法》的規制對象更加精準、更具針對性,體現出了我國對AIGC研究與應用的支持和鼓勵態度。但上述排除性規定的主體,仍然需要注意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定。此外,境外服務提供者直接或通過API接口等形式間接向中國境內提供服務的,也應當適用《暫行辦法》。

除了《暫行辦法》外,近期公佈的《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賽道行動方案(2022—2025年)》也表示,後續上海將“聚焦未來網絡、智能硬件、終端系統級芯片、元器件、核心軟件等重點方向,組織開展聯合攻關和揭榜掛帥……支持領軍企業研製3D建模、計算機輔助設計、圖形圖像引擎等框架工具,以開源開放為導向,逐步擴大開發者群體。”

基礎設施層的創業者主要關注的項目包括提供數據、算力、計算、模型開發訓練和其他配套基礎設施等,具體為芯片、雲服務平台、渲染引擎、數據處理器、算力設施等產品。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層建設相較其他國家落後很多。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第六條提出要“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軟件平台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同時“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和公共訓練數據資源平台建設。促進算力資源協同共享,提升算力資源利用效能”。

據此,無論是最近的新規的鼓勵政策還是上海市相關文件的計劃情況,都可以看到目前我國的大方向是投入充足資源發展基礎層建設。所以AIGC創業者在這種大環境下可以獲得很大的支持,特別是擁有精湛科研實力的創業者,甚至可以獲得國家專項資金的支持。

(三)模型層創業者的機遇

AIGC的技術本質是通過分析現有數據尋找規律,並通過適當的泛化能力生成內容,因此AIGC模型的訓練研發必然少不了大量數據的支持。 《暫行辦法》第六條提出要“推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有序開放,擴展高質量的公共訓練數據資源” ,為模型研發者們提供了新的海量且可靠的數據來源,豐富了可用數據種類,助力其擴充模型訓練數據庫、打破數據壁壘,提升AIGC應用的廣度與深度。

AIGC創業者,強監管後的市場更有無限機遇!

同時, 《暫行辦法》第七條適當放寬了對於訓練數據質量的要求,減輕了對違法違規內容的監測及處置義務,並在第八條中對數據標註規則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為模型研發者們提供了合規指引,降低其數據安全風險。刪除了《徵求意見稿》第13條對提供者“發現、知悉”違法違規內容時即應採取措施停止生成的規定,放寬為要求建立投訴舉報機制並及時處理違法違規信息,“採取模型優化訓練等措施進行整改”;刪除了第13條設定的3個月內通過模型優化訓練等防止再次生成違法內容的嚴格時限,留下了一定的靈活空間;此外,徵求意見稿曾要求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在三個月內通過模型優化訓練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不當內容,但考慮到AIGC產生不當內容的天然潛在持續性和不確定性,《暫行辦法》刪除了該等義務,僅要求服務提供者及時優化模型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模型層的創業者主要可投資包括提供底層通用大模型和中間層模型的項目,具體為諸如Glyce類開源模型、Hugging Face類模型站、BLOOM類對外開放API、文心大模型類不對外開放自用模型等產品。模型層是我國目前的短板項目,我們的很多AIGC應用都是使用外國的開源模型,所以國家傾向於鼓勵AIGC模型層的項目,創業者相對監管較少、鼓勵更多,在項目啟動階段獲得融資的機會更多。

(四)應用層方向創業者的機遇

AIGC在實踐中存在著廣闊的運用空間,涉及不同的行業領域,因此需要根據行業特性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暫行辦法》借鑒了歐盟等域外經驗,其第三條提出要“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第十六條要求國家主管部門科學監管,“制定相應的分類分級監管規則或者指引” 。雖然《暫行辦法》的這一規定仍較為原則化,但對AIGC服務提供者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其否定了“一刀切”式的監管模式,有助於減小投資創業風險,提振從業者的發展信心和前景預估。

同時,《暫行辦法》刪除了“徵求意見稿”第4條要求“生成內容真實準確,採取措施防止生成虛假信息”,不得含有“可能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內容”,改為要求提供者“基於服務類型特點採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內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服務提供者在生成內容上的責任。第7條將原《徵求意見稿》中“保證”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多樣性”改為“採取有效措施增強”,減輕了服務提供者在訓練數據質量方面的責任

此外,《暫行辦法》第十七條還適當限縮了需要履行算法安全評估、備案義務的主體範圍,僅限定於“提供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 ,與《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深度合成規定》等規範保持一致,進一步減輕了AIGC服務提供者的合規義務。最後,在罰則部分,其刪除了“終止提供服務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

應用層的創業者主要可投資方向是直接生產可消費內容的項目,涉及文本、圖像、語音、視頻和3D虛擬人等AIGC產品。應用層項目是最接近消費者的項目,我們熟知的很多公司應用都是應用層模塊的落地產品。應用層產品由於可以藉鑑基礎設施層和模型層的一些成熟應用,所以我國有很多中小型創業者青睞於一些應用的創作,新規雖然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數據質量有所要求,但是總體而言這種要求並不高,“採取有效措施”的力度和成本也是偏低的。這對於應用層創業者而言面對的機會多於壓力。

同時, 《暫行辦法》延續了當前數據合規“1+N”多元共治的監管架構,減輕企業的合規壓力。對AIGC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進行了區分,劃分了二者之間的責任界限,在AIGC不確定性的大前提下,降低了服務提供者的用戶監管壓力。只要AIGC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包括記錄保存、及時報告、用戶警示與限制等,那麼AIGC服務使用者利用AIGC技術實施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就應由其自身而非服務提供者承擔。

04結語

總體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層面對新興的AIGC產業的初步回應,其謀求技術創新發展與風險監管之間的平衡,並據此建立起了一套審慎、包容的監管機制。在數字時代,AIGC產業有著極為廣闊的發展前景。 《暫行辦法》的出台,為AIGC產業的健康、規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合規指引和法律保障,為我國的AIGC從業者們贏得了製度競爭優勢,並終將助力其在日新月異的產業發展前沿中發現新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