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7月12日消息,据澎湃新闻消息,在“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针对如何解决以“虚拟货币”为直接侵害对象、投资对象、结算方式、洗钱手段的犯罪,以及从事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和首次代币发行(ICO)行为在侦查取证、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问题提出三点:第一,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第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持谦抑立场。只要民法等前置法率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物性质,刑法上适用财产犯罪就没有任何问题。第三,没有使用技术手段而是直接敲诈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的,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行为予以评价;在极个别法益侵害程度高、社会危害大,手段行为确实难以罚当其罪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对象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尝试适用财产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