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审理情况,从犯罪手段来看,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不仅包括通过木马程序、改写网址、架设服务器、搭建网站等有技术含量的方式对特定机关、机构的数据库资料秘密窃取,也包括通过流动QQ群、微信群、论坛等网络平台明码标价购买,以及利用“大数据截取”或“暗网进入”等“暗网”方式进行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等。暗网的访问门槛低、用户匿名、交易隐蔽,交易方式亦从“现实货币”演进为“虚拟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