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10月26日消息,人民法院報今日刊文《虛擬貨幣結算支付型幫助行為的犯罪認定》。文章表示,虛擬貨幣結算支付型幫助行為的犯罪認定共有三種情形,第一是幫助者在詐騙行為實行終了前未與他人通謀,在詐欺罪既遂且詐騙者取得具有財產性、違法性與確定性的財物後,故意為其提供虛擬貨幣結算支付的幫助,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二是幫助者雖然在客觀方面實施了掩飾、隱瞞了犯罪所得的行為,但在詐騙行為實行終了與他人就詐騙形成了意思聯絡,其行為應被認定為詐欺罪的共犯;若幫助者在詐騙行為實行最終了與他人達成了以實施網路犯罪活動為內容的意思聯絡,其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第三是詐欺罪未既遂或財物不具有犯罪所得的三特徵,但幫助者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提供虛擬貨幣結算支付服務的,應認定為詐欺罪的幫助犯;幫助者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卻不知道具體實施罪行,應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