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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七天乐已接近尾声,飒姐团队再次祝大家兔年吉祥,福慧祥瑞!相信不少读者朋友此时已踏上返工返岗的道路之上,在春运返程之际,飒姐团队也想借着《流浪星球2》的热潮,重提《流浪星球1》名梗:“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今日公众号文章就以春节交通安全为主题谈谈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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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生常谈“醉驾”问题
北京市交管局于1月25日公布,1月20日至23日共查处55起酒驾,其中醉驾达到23起——酒驾总人数不多,但因醉驾而涉刑的比例却不小。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该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行为犯,这意味着两点:一,如果不具有抽象的危险,则无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例如,当醉酒司机开车行驶在四周空无一人的荒野道路上,由于无法益侵害性可言,故无从谈及涉刑定罪之问题。二,司法人员只需进行类型化判断即可,换言之,司法人员无需对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进行具体判断。
逢年过节期间,中国人讲究酒桌文化,情绪烘托到位时难免小酌几杯助兴。可是在欢庆之余,仍须时刻以法律为红线。以下举两个经典的案例供读者朋友们参考。第一个较为典型的场景:大年初二晚,某小客车司机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开车距离短、不会路遇交警检查,在北京丰台区某道路酒后驾驶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45毫克,属于酒后驾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2004年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酒驾”系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这里再次强调,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即属于酒驾,面临行政处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则已涉刑,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落入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考量;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0mg/100ml时,则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从重处罚的情形。
同行之人醉驾?共犯?
还有一种情形较为典型,这也是有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例:2022年4月21日,AB为酒友,在KTV喝酒后,A在明知B饮酒的情况下,放任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B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行驶4公里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局检测,B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4mg/100ml,属于醉驾状态。本案中,B构成危险驾驶罪无疑,A是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A是否构成B的共犯?
目前,在学术界对A的行为理论仍存争议,争议点主要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问题,即A未对B醉酒驾驶的危险来源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是否有等价的法益侵害风险,是否构罪。当然,根据监管义务的程度不同,也有观点将义务人进行分类,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由上到下对共犯的认定为由严至松):
1.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应予以限制,只有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驾驶人以及其他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员,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情形,才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2. 单纯“借车”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限缩于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员教唆并引发他人醉驾犯意,且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的情形。
3.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不应予以限制,只要教唆他人醉驾或者给他人醉驾提供帮助的,都可以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司法实践中,去年某法院认为,B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A明知B饮酒仍放任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二人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B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系主犯;A为醉酒后的王某驾驶机动车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诚然,机动车为A所有,A亦明知B处于醉酒状态,但司法实践中将A认定为共同犯罪并且定罪量刑的仍在极少数。笔者对本案不过多评论,但请读者仍要警惕,当劝酒后至对方为醉酒状态,但未尽合理义务放任对方醉酒驾驶,当发生交通事故之时,可能涉及连带责任、侵权等民事问题。
谨防“药驾”
春运期间,不少朋友会选择驾车出行,这里主要强调疲劳驾驶的问题。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交通运输部表示,如遇有日夜兼程的情况,同时满足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日间加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的要求,则不属于疲劳驾驶。
2022年末掀起一波小阳人的高潮,“药驾”一词也开始进入公众视野。“药驾”,指服用了影响驾驶安全的药物后仍然驾驶的行为。一些药物在服用后会引起嗜睡、头晕、反应模糊、视线重影等不良反应,从而危及行车安全。世界卫生组织列出7大类在服用后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药品后应禁止驾车,这7大类药品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目前,国内并无法律法规对“药驾”进行规范,但出于行车安全的考量,飒姐团队在这里建议大家,服用药物前查阅说明书,充分了解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服药后如出现身体不适或不良反应,则应避免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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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春节是阖家团圆的喜庆日子,但始终牢记安全第一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飒姐团队再次祝您:大年初六,祝您六六大顺,好运连连!
以上,感谢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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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创始人肖飒女士,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业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工信部信息中心《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委会委员。著有虚拟币规制畅销书《ICO黑洞》、合著学术书籍《网络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证券时报》《人民日报海外版》《财新》《经济观察报》等发表过近百篇署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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