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以 来源:财经网链上财经

财经网·链上财经讯,5811时,詹克团在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2号窗口换领北京比特大陆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为詹克团)时,营业执照被一群不明身份的大汉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抢走。

据链上财经独家获取的文件,4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决议,北京比特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状态应恢复至20191028日之前,此前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被撤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决议书【海政复决字(2019397号】(下称“397号决议书)显示,2019117日,申请人詹克团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1028日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准予变更北京比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事项的行政行为。

397号决议书显示,20191028日,北京比特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对北京比特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对公司董事、经理、监事事项进行变更备案。

当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即准予了北京比特变更登记备案。此次变更的主要依据为20191028日北京比特的《股东决定》。

复议决议书显示,经海淀区人民政府查明,本案中,《股东决定》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的文件,系本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中的重要证据。北京比特大陆擅自将《股东决定》中第5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划去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对《股东决定》的无权修改,破坏了该《股东决定》的真实性。

本案第三人,即北京比特及吴忌寒主张,《股东决定》上针对章程的修改并不对本次变更登记(备案)行为产生实质影响,只是进一步确认此次变更登记(备案)行为的申请事项。

海淀区人民政府查明,《股东决定》并未明确写明变更法人,法人变更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北京比特在201811月备案的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股东决定》中被划去部分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直接影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

第三人多次提交的书面意见对《股东决定》是否要求修改章程一事实始终论述不清,前后矛盾。而被申请人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发现《股东决定》被修改,应要求北京比特对此核实确认,而不应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错误作出登记行为。

决议书提到,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划去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系股东做出《股东决定》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复议机关并不能对此次登记行为予以认可。

由此,海淀区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如下:依法撤销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20191028日作出的准予变更北京比特大陆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行政行为。

据链上财经了解,397号决议书于2020131日下发。

但在202012日,比特大陆公司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忌寒变更为刘路遥。

此次变更登记的主要依旧为20191230日作出的比特大陆公司的《股东决议》、20191230日作出的比特大陆公司的《执行董事决议》、20191230日作出的比特大陆公司《章程修正案》。

同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准予比特大陆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2020212日,申请人詹克团不服被申请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12日作出的变更登记,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准予变更北京比特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北京比特法定代表人恢复登记为詹克团。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认为,此案中,在北京比特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章程修正案》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存在明显错误。

北京比特提交的《章程修正案》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签署的名字为刘路瑶,而在20191230日章程修改当日,北京比特工商登记的法人应为吴忌寒。《章程修正案》中,吴忌寒虽作为股东代表签字,但并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答复明确表示,202012日,北京比特的申请文件中,吴忌寒并未以北京比特法人身份签署任何文件。

被申请人亦未要求比特大陆公司对此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当场作出准予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属于认定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由此,海淀区人民政府做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012日作出的准予变更北京比特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复议决议书提到,因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被撤销,即使《章程修正案》上法人签名有吴忌寒签字,也不能作为法人进行签字,该签字不具有对外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海证复决字(202028号】认为,北京比特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状态应恢复至20191028日之前。工商信息显示,自2013年成立起至上述日期,北京比特法人及执行董事为詹克团。

59日,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目前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已变更为詹克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