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引入

新年伊始,小A忧心忡忡地找到曼昆律师,询问如下事宜:过年回家后,小A兴冲冲地与高中同学BCDEF等例行聚会,吃吃喝喝和唱歌。酒足饭饱之余,一圈人开始打牌。为了增加趣味性,大家就顺带打个十块八块的,小赌怡情,并约定谁输谁下。但是,随着战况升级,众人纷纷加注。小A酒精上头,但依然智商在线,当时就提醒道:赌钱违法!玩玩就得了,小心把私房钱连人都搭进去。于是就有大聪明提议:何不改用虚拟币做筹码——既然虚拟币不是法币,那就不是赌钱了,对不对?大家恍然大悟,纷纷用虚拟币做筹码继续开干。小A隐隐觉得不妥,但又说不出哪里不对,于是就以喝高为由,尿遁退场了。

不一会儿,有同学小B打来电话说借虚拟币用用,江湖救急。小A猜到他们还在打牌,但摸不开面子就借给了对方,不一会儿,小C与小D也来请求江湖救济,小A不能厚此薄彼就也借了虚拟币。另一边的牌场上,小E牌运颇佳,B、C、D输得有点惨。B、C、D不服,调监控回看后怀疑小E作弊,小E当然矢口否认。最终几人交流得很不愉快,从喜洋洋闹成沸沸扬扬。于是乎,当小A要求B、C、D返还虚拟币时,B、C、D则让小A帮忙一起去谴责小E。然而,小A不置可否的态度惹恼了B、C、D,于是两人一怒之下拒绝还币,并让小A去找E要,小E则表示从没向小A借过虚拟币,为什么要还?!于是,小A无奈加无语之下,来询问律师如何把虚拟币要回来。

02 法律分析

鉴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是一种特殊的财物,故本文拟先讨论下一般情形下,借出的钱款或者财物被用于赌博,如何要回。然后再讨论虚拟货币作为出借物时,能否要回的问题。

一、借出的钱款被用于赌博,能否要回?

1.1 明知或者应知借出的钱款被用于赌博,出借人有可能难以要回,甚至面临行政、刑事风险。

理论上,此时就出借人能否向借款人请求返还案涉钱款,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持肯定与否定观点的人都认为,当出借人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会被用于赌博时,无论借款发生在赌博现场,还是像前文中小A那样能够猜测到借款会被用于赌博,由于借钱给他人赌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故借款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并不代表没有法律后果。

但是,就案涉钱款,出借人是否有权要回,持肯定与否定观点的人就各执一端、莫衷一是——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借款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否则,借款人无合理理由继续占有钱款,就是不当得利,对出借人是不公正的。

持否定观点的则认为,《民法典》虽然规定了无效合同相关财产应该物归原主,但是在第157条末尾还特别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赌资应该被收缴,并退还给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时应上缴国库。

实践中,否定观点更有力。法院经常以赌资相关的借款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同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具体而言,出借人明知或者应知借出的钱款被用于赌博,依然提供赌资,明知故犯,不属于“被侵害人”。因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相应的赌资应该上交国库。否则,如果此时还把钱款退还给借款人,岂不是在变相为提供赌资的出借人提供保护么?并且,由于赌博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为赌博提供赌资的出借人,作为共同参与人或者帮助者,也可能根据情节轻重、数额大小,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刑事风险。

1.2 不知且不应知借出的钱款被用于赌博,可以通过民事返还或者行政、刑事退还途径维权。

如果出借人在出款时,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借款被用于赌博,如借款人一开始就欺骗出借人,或者借款人起初确实打算将借款用于正途、只是事后挪用为赌资,那么即使借款人在事后知道被骗了或者变卦了,此时借款人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主张返还借款。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以事实为依据,事实要靠证据证明。如果关键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就等于白说、不足采信。在借贷相关的请求与抗辩中,出借人可以拿出合法有效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要求借款人还钱,借款人也可以以借款人出借赌资、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果借款方无法拿出实在证据证明出借人知晓钱款被用于赌博,则就只能低头还钱。因此,即使现实中出借人经借款人口头告知过,因而知晓钱款被用于非法目的的,事后出借人却以存在合法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返还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拿出有力证据举证反驳,那就要吃个哑巴亏,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抗辩无效,依然要还款。

除了民事诉讼途径外,如果赌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赌资被办案机关收缴。此时出借人要想拿回借款,就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是“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从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规定,就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获得返还或者退赔。

二、借出的虚拟货币被用于赌博,能否要回?

2.1 在不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下,借出的虚拟货币应该物归原主。

如果借贷双方并未涉及违法犯罪,只是出借的标的为虚拟货币,那么,无论虚拟货币借贷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有效,出借人均可要求返还虚拟币。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文件明确定性,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虚拟货币之间、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获得认可。

因此,就虚拟货币的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法院基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出借行为有效,则出借人可以根据事先约定,请求返还虚拟币;如果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借贷涉嫌兑换业务因而无效,则出借人可以根据法定的行为无效条款,请求返还虚拟币。

2.2 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下,如被用于赌博,借出的虚拟货币能否要回,要看出借人出借时是否知晓。

如上所述,虚拟币出借与一般钱款借贷的保护规则一样,应该有借有还。在出借的虚拟货币被用于赌博时,出借人能否要回的关键,就在于在出借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钱款去向。根据不同的维权方式,其中的举证责任也有所差别。具体言之:

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返还出借的虚拟币。事实上不知情且在情理上也不应该知情的出借人,只需要证明合法拥有虚拟币并将虚拟币出借给他人,即完成举证责任。出借时由于受到借方欺骗或者出借后借方变卦,导致出借虚拟币被用于赌博,出借人并不存在过错,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借方无法举证证明出借人出币时知晓虚拟币被用于赌博,则出借人的诉请依然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借方成功举证证明出借人是知晓的,则诉讼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通过行政、刑事财产返还程序,向办案机关申请返还被扣押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因被用于赌博而被办案机关扣押,此时出借人如希望尽快追回虚拟币,需要积极联系办案机关,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在出借虚拟币时不知且不应知会被用作赌资,即举证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借出的虚拟币被用作违法犯罪用途是意料之外的,自己也是“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之列,从而力争尽早取回虚拟币。

03 借虚拟货币赌博,需要还么?

本文探讨的是,在出借的虚拟币被用于违法犯罪时,出借人能否要回以及如何要回。脑筋活泛的读者们,可能还记得本文的副标题是:借虚拟货币赌博,需要返还么?两者是一体两面、相互关联的话题,故最后点一下。

赌桌上的钱到底是谁的呢?赢家的,输家的,还是场外放款的呢?答案为都不是,赌资应该被罚没并上缴国库。只有在场外借钱的出借人,不知晓借出的钱款被用于赌博时,才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财。出借人作为尽到义务的债权人,不应该受到牵连而遭受财产损失,就像”法不应该向不法让步一样“,“守法者不应该为违法者背锅”。

04 曼昆律师建议

1.远离赌博,珍爱生命。借钱给别人赌也不行!就开赌场的而言,不怕你赌赢了,就怕你不赌。根据博弈中的概率,哪有能一直赢的,经常是赢得越多赌的越大,最后一把把前面赢的全都输回去,所谓久赌必输;牌桌赌场上的庄家散客为了赢,各种作弊出千层出不穷,科技与狠活也与时俱进、粉墨登场,所谓十赌九骗。

2.虚拟货币的出借需谨慎。不作好背调的准备就要准备背锅!虚拟货币的借出与返还,在实践中本就不易维权。如果在出借中不慎介入违法犯罪,虚拟货币有可能不知所踪或者被罚没。此时如果再想要回来,就需要主动联系办案机关,提供借出当时已经做好背调的证据,即出借人出借时已经尽到一名合格的债权人的注意审查义务,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借出的虚拟币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总之,借出的虚拟币被用于不法途径,即使能拿回来也是费时、费力、费钱、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