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金鑑智律師
在先前的文章中,曼昆金律師介紹過透過新加坡基金會的形式發行Token(可見《註冊新加坡基金會,就能合法發虛擬貨幣?》)。這次繼續為大家介紹離岸基金會的形式,為創業者們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信息,從而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最為合適的。
基金會作為Token 發行主體的優勢
一旦專案決定發Token,律師就會建議單獨設立Token 發行主體。這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 為Token 上交易所準備法律意見書;
- 隔離監理風險。一些國家和地區對Token 的發行和交易的嚴格的限製或禁令,歡迎區塊鏈技術的國家和地區不一定歡迎發Token,例如中國內地;
- 進行稅務規劃。由於Token 發行會產生資本利得,因此選擇具有優惠稅率的國家和地區單獨設立Token 發行主體將降低稅負。
理論上,Token 發行主體可以隨便選,但透過設立基金會的方式進行Token 發行顯然在法律和商業上更具優勢:
- 降低稅務成本,基金會能幫助專案方實現稅務規劃。不同國家和地區為了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對參與基金會的個人或機構都有一定的稅收優惠。例如,在開曼群島和新加坡,基金會享有完全免稅政策;瑞士也規定,公益基金會不需要對資助和捐贈支付所得稅,也不需要對來自資產管理的收入、與基金會宗旨相關或輔助性經濟活動的收入繳稅。
- 風險隔離:由於基金會可以沒有股東,風險將完全限制在基金會層級。
- 提高專案方的公信力。非營利基金會顯然會有更好的聲譽。另外,當基金會以資金託管和權益託管的方式進行資金籌措、資金使用、營運管理、權益管理等事項和交易時,可以讓專案發行方專注於區塊鏈核心技術的研發。
開曼基金會公司的特點
許多華人背景的項目,例如萊特幣選擇了新加坡基金會發行Token,但相比在岸地,離岸地因其獨特屬性也有令人難以拒絕的優勢。
成熟的離岸地當局(如開曼、BVI)對自己在國際上的定位非常清晰,成為監管低地,歡迎監管套利。因此,離岸地當局考慮的因素也比較單一,就是吸引更多的資金;而在岸地當局要考慮的因素則五花八門紛繁複雜,政府人員無時無刻不在進行利益衡平,進而採取各種行動。
尤其在Web3 區塊鏈這種新興產業,每一個在岸地當局都被這種可能帶來潛在巨大挑戰的事物嚇壞了,即便再摸著石頭過河,也避免不了時不時的執法行動和新的政策通知。大陸如此、美國如此、香港如此、新加坡都是如此。相較之下,目的單純的離岸地政府在監管上就極具穩定性和確定性,因為他完全不在乎挑戰,再大的挑戰也輪不到他小小的離岸地當局來迎接。所以,對於業務高度創新,極度在意監管穩定性和確定性的團隊來說,離岸地或許是更好的選擇。
而在Token 發行主體的設立上,根據《Cayman Islands Foundation Companies ACT, 2017》開曼提供了基金會公司的形式(Foundation Company),開曼基金會公司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兼有信託和公司的特質,因而使其具有特別的吸引力。開曼基金會公司的主要特色如下:
- 公司獨立法人:意味著有限責任,可以是股份有限責任或擔保有限責任。
- 目的可非慈善:開曼基金會可為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包括慈善和非慈善目的。雖然基金會禁止向其成員派發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潤或資產,但可以向開曼基金會的受益人分配相關權益。
- 可設立受益人:通常而言,基金會著重於服務社會和慈善事業,不像傳統信託那樣注重於為特定受益人提供經濟利益。但開曼基金會可選擇受益者。
- 可無股東:開曼基金會可以作為沒有任何股東的孤兒實體存在。但在沒有任何股東的情況下,開曼基金會必須要有監督者(supervisor)。
- 高度靈活:開曼基金會的管理規則、結構和角色有很大的調整餘地,可滿足一系列客製化需求。此外,開曼基金會的章程可由「附則」(Bylaws)加以補充,而附則無需向公司註冊處備案,因此可以保持私密性,從而為開曼基金會的運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私密性,並可進一步靈活制定與其結構和管理相關的規則。
- 減輕相關方責任:《開曼群島信託法》的某些條款擴大適用於開曼基金會,包括《信託法》第48 條,該條允許受託人申請開曼法院的指示。這是一種補救措施,可在受託人做出重大決定(如重大分配或承諾)時起到保護作用。
開曼基金會公司設立所需
- 申請文件:官方提供的製式文件。
- 公司章程:開曼基金會公司的章程是設立文件之一,含Memoradum 和Articles,其中公司章程必須直接規定或參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清盤時剩餘資產的處置方式。
- 適格公司秘書:指定一位受《公司管理法》(2003 年修訂) 許可或授權的公司秘書。公司秘書負責確保公司遵守相關法規,並維護必要的公司記錄。
- 如無特殊要求,註冊辦事處、代理股東、董事等,可由代理機構一攬子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