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业务,特别是那些含有金融属性的业务,需要取得证监会授予的金融牌照。而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申领过程中所避不开的一点就是胜任能力,香港证监会制定了《胜任能力的指引》以便判断何种人士属于香港证监会判定下的具有胜任能力的人选

 

根据香港证监会披露的八项可能被退回的原因,第四项(你看来并不符合《胜任能力指引》所载的胜任能力规定)以及第八项(你没有就你有意进行的每项受规管活动,委任最少两名看来符合胜任能力规定的负责人员(其中一人为完全胜任))都提到了一个国内人士可能比较陌生的词汇——胜任能力。飒姐团队今天便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香港申牌过程中所需要的胜任能力的问题。







一、胜任能力的由来


 

胜任能力或称胜任力(Competency)这个概念最早由哈佛大学教授戴维·麦克利兰(David·McClelland)于1973年正式提出。在当时,美国国务院感到以智力因素为基础来选拔外交官FSIO ( Foreign Service Information Officer)的效果并不理想。许多表面看着优秀的人才,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却是令人非常失望的。在这种情况下,麦克利兰博士应邀帮助美国国务院设计一种能够有效地预测实际工作业绩的人员选拔方法。正是在这个项目过程中,麦克利兰博士奠定了胜任能力研究的关键性理论和技术,并且随后提出了胜任能力的概念。

 

根据麦克利兰的定义,所谓的胜任能力,是指能将某一工作中有卓越成就者与普通者区分开来的个人的深层次特征,它可以是动机、特质、自我形象、度或价值观、某领域知识、认知或行为技能等任何可以被可靠测量或计数的并且能显著区分优秀与一般绩效的个体特征。

 






二、《胜任能力的指引》

 

在接受了胜任能力的概念的基础上,香港证监会制定了《胜任能力的指引》以便判断何种人士属于香港证监会判定下的具有胜任能力的人选。

 

在香港证监会的体系下,《胜任能力的指引》附属于适当人选的指引,后者是香港证监会一般预期申请人须具备以信纳其为符合持牌或注册规定的适当人选的资格要求。而前者的目的则是要确保相关人士具备所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并且了解相关的职业道德操守及监管知识,以符合作为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

 

但需要注意的是,《胜任能力的指引》本身实际上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仅仅只是香港证监会用来判断某人选是否具有相应的胜任能力的依据,因此,任何人士如果不遵守指引的相关规定,尽管其并不会有法律上的明确后果,但会对其是否被认定为适当人选从而具备从事受规管业务的资格产生负面影响。

 






三、指引要点


 

(一)适用范围

 

《胜任能力的指引》只适用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的以下六类人士(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1、(持牌法团)申请成为持牌法团或已获发牌为持牌法团的法团;

2、(注册机构)申请成为注册机构或已获注册为注册机构的认可财务机构;

3、(持牌代表)申请成为持牌代表或已获发牌为持牌代表的个人;

4、(负责人员)申请获核准为负责人员或已获核准为负责人员的持牌代表;

5、(有关人士)姓名将会列入或已经列入香港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第二十条备存的记录册的有关人士;

6、(主管人员)向金管局提出申请以获取其同意出任为《银行业条例》第71C条下的注册机构的主管人员的个人,或已就此获给予同意的个人。


其中,前两类申请人士统称为法团,后四类申请人士统称为个人。


 

(二)具有胜任能力的法团的认定标准

 

对于法团而言,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香港证监会明确指出从以下七个方面予以考虑:


1、业务;

2、企业管治;

3、内部监控;

4、营运审查;

5、风险管理;

6、合规;

7、其高级管理层及其他员工所具备的总体胜任能力。

 

据此,申请持牌的法团应有清晰的业务模式,能够详述其营运模式及目标客户,同时还需要制定书面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其运营能够持续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而已经持牌的法团必须保持其胜任能力,同时它还需要确保其任用的个人也保持胜任能力。在此基础上,如果持牌法团的业务计划、组织架构或人事出现重大的变更,都需要通知香港证监会

 

(三)具有胜任能力的个人的认定标准

 

对于个人而言,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其必须显示其具备有关的胜任能力,并且使香港证监会信纳其:

1、具备所需的学历、专业或行业资格;

2、对其进行交易或提供意见的金融产品及所提供服务的市场有所认识及理解;

3、拥有足够的相关行业及管理经验(如适用);

4、对监管架构(包括规管其拟从事的行业类别的法例、规则及有关守则)有充足认识;

5、熟悉金融从业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操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负责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能力系香港证监会另行评价的事项,主要从能力、技能、知识和经验方面考察,以信任其能够适当地管理及监督有关法团拟进行的活动。

 

具体而言,申请成为负责人员的个人在以下三类情况下能够被认定为具备胜任能力:








四、写在最后


 

是否具有胜任能力是香港申牌乃至于持牌之后的企业需要考虑的重点,这意味着香港证监会极为重视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持续开展其业务。因此,企业及企业中的负责人员应当注重对胜任能力的审查标准,在申牌之前仔细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质,以便能够达到香港证监会要求的标准,成功在香港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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