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表示,2020年《OECD/G20關於實現包容性數字稅框架的“雙支柱”路徑的聲明》提出的“用戶參與”方案認為,用戶數據是社交媒體、搜索引擎以及電子商務等數字經濟業態價值的創造基礎,因此賦予了用戶所在國向相關數字平台徵稅的權力,且無論數字平台是否在本國有實體存在。同時,對跨國平台企業徵收數字稅,亦有助於維護來源地稅收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