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電子商務到移動支付,再從5G、雲計算到以ChatGPT為代表掀起的AI熱潮,互聯網與數字科技的迭代正從政治、經濟、教育、生態等方面顛覆並重塑製度觀念與商業模式。 2012-2021十年間,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從11萬億元增長到45.5萬億元,多年穩居世界第二,數字經濟佔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由21.6%提升至39.8%。在上述成就背後,是《電子商務法》《數據安全法》《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雲計算發展規劃》等法律政策的不斷完善;是中國政府從頂層設計出發為數字經濟壯大及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的有力製度保障。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數字中國建設整體佈局規劃》,提出按“2522”整體框架佈局規劃:即夯實數字基礎設施和數據資源體系“兩大基礎”,推進數字技術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深度融合,強化數字技術創新體系和數字安全屏障“兩大能力”,優化數字化發展國內國際“兩個環境”。同時,中國對內正依托數字經濟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加快出台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及配套政策、推進數據分類分級確權使用,構建數據產權流通交易、安全治理制度規則,統籌推進全國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對外加強在數字經貿領域的國際合作,如積極推進加入《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

在以數據及數字化為核心的數字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對企業的戰略價值愈發凸顯。企業在享受數據產權化、資產化帶來的財富的同時,也面臨合規監管壓力及數據安全風險的挑戰。在數字技術融合創新、應用周期不斷縮短的趨勢下,既有知識產權制度如何變革以在主體條件、客體內容、成果轉化保護等方面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實現知識產權與開源流通的平衡有待社會各方摸索共創。我們將簡要評述數字經濟時代企業經營中應注意的知識產權問題並提供應對建議。

一、數據資產及合規保護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資產作為企業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加工利用以及知識產權相關保護亟需企業管理者重視。

國家標準《信息技術大數據數據資產價值評估(徵求意見稿)》將數據資產定義為“以數據為載體和表現形式,能進行計量並能為組織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數據資源。”根據《數字中國建設整體佈局規劃》,中國正持續完善數據產權制度,以官方數據交易機構為樞紐,推進數據資產計價,促成全國統一數據流通市場,釋放商業數據價值。

數據資產的增值有賴企業以數據集、SaaS等各類載體將其所有的原始數據資源按需加工為權屬清晰、價值密度高、使用場景明確的產品;再經過定價、合規等環節後參與市場流通。目前多地已先行先試數據資產的實際經營流通,如北京試點數據資產估值應用,將企業數據產品進行質押融資;上海基於區塊鏈技術打造數據資產憑證等。在此過程中,數據產品底層數據的實際權屬、數據定價的法律依據、加工過程中所用軟件著作權等問題既有賴知識產權制度就新型知識產權客體、內容不斷完善,也需要企業自身經營過程中對收集、處理的數據分類內控,就數據權屬、數據加工處理軟硬件合規使用等予以重視。

企業在開展數據資產加工經營的同時,還需從技術措施、法律合規、安全審計等多方面加強數據保護。就技術保護措施而言,可採用數據加密、訪問控制、網絡安全、數據備份等技術手段來保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等情況發生。就法律保護而言,數字化的專有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數據資產是企業核心的商業秘密,可通過保密條款和禁止競爭條款等措施確保上述數據資產在流通、加工過程中的安全性。除此之外,還可定期進行信息安全審計,評估現有保護措施是否足夠,發現和糾正潛在的安全隱患。同時,加強員工教育培訓,定期進行安全演練和技術評估;並與供應商、合作夥伴等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合作機制。

企業不僅要滿足中國《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及相關條例對數據分級分類、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收集等方面的要求,在跨境出海時還需遵守各國的數據合規法律制度,如歐洲《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美國的《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等。除此之外,企業應對所在行業(如汽車、醫療、金融等)的特殊數據監管要求予以充分重視並尋求專業法律合規方案,以避免因違反所在國或行業數據合規要求面臨監管處罰等經營風險。

二、著作權合規保護

數字經濟中迭代的數字技術及內容同樣衝擊著傳統著作權保護客體、內容等製度。開源軟件/平台使用、NFT(Non-Fungible Token)數字藏品及時下大火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均為值得關注的重點領域。

企業數字化轉型應注意開源軟件及平台的合法使用和保護。數字經濟時代開放共享的特徵意味著多數企業會在開源軟件或平台的前人基礎上進行迭代研發,以便企業降低軟件開發維護成本,提高開發效率、促進技術共享合作。然而,企業在使用開源軟件前應關注開源許可證類型、遵守相關許可證條款以免侵權;在開放平台上發布產品或服務時,也應注意通過事前評估、細化協議條款要求、加強平台用戶監管等方式保護自身知識產權。

基於區塊鏈、智能合約等數字技術的NFT數字藏品因其唯一、可追溯和防偽等特性近年在藝術品市場上流行,不少企業為品牌營銷也紛紛推出各自NFT藏品。然而NFT作品類型多樣且交易主體廣泛的特點導致了較高的著作權糾紛風險,國內首例關於NFT數字藏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一審判決((2022)浙0192民初1008號)為界定NFT數字藏品法律性質、NFT交易法律關係以及企業防範風險起到了指引作用——概言之,企業在推出NFT藏品時應謹慎調查用於鑄造的原始作品的著作權屬,在通過NFT交易平台交易數字藏品時應注意平台規則、交易規則中關於著作權權屬條款,並可視情況與平台或交易方另行簽訂版權轉讓或許可協議。

此外,AI大語言模型ChatGPT和AI繪圖工具Mid Journey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的流行極大提升了人們內容創作的生產力,同時企業日常經營中應警惕使用AIGC工具潛在的著作權法律風險。由於單純的AIGC是軟件通過機器學習已有數據生成的新內容,不落入《著作權法》僅針對人類創作成果的保護範圍,無法獲得著作權。由於AI工具用以訓練的數據集本身可能包括未經授權的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這些AI產品的開發者應注意避免侵權風險,使用該類AI產品的企業也應注意規範員工在工作中可能因濫用引致的著作權侵權甚至其他類型糾紛。具體而言,企業可以要求AI產品公司在簽訂的訂購協議中做出著作權合規的承諾並約定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制定內部工作流程規範員工AIGC工具使用,加強就對外提供發布的產品作品的著作權審核;企業也可購買知識產權相關保險以減少因AIGC著作權糾紛對企業造成的損失。

三、專利合規保護

數字技術相關軟硬件為企業數字化轉型中的數據存儲、處理、分析及傳輸提供有力支撐,相關發明創造專利保護的重要性也愈發凸顯。一方面,數字技術迭代速度加快、創新周期縮短的特徵使得專利侵權行為難以有效監管和製止,企業需更積極迅速地獲得專利保護,以防止數字經濟的底層技術產品被侵權盜賣;另一方面,數字經濟下的同賽道企業更重視通過專利佈局構築競爭壁壘。鑑於此,企業在數字經濟市場競爭中應對自身專利的確權維權保持高敏感度。具體而言,企業可以從以下三個角度自我檢視:

1 專利事前調查

企業在開發新產品或技術前進行專利調查,避免意外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同時避免使用其他企業的未經授權的專利;

2 專利全流程管理

企業應建立專利全流程管理制度,完善專利保護的流程和措施,以確保專利權的及時保護和維護;

3 及早申請專利

企業應及早申請專利,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降低被侵權的風險。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數字經濟企業的自我保護能力。

四、商標保護

數字經濟推動了線上線下跨界融合的新業態模式,企業商標作為品牌商譽的典型載體,其使用場景也從實體門店延伸到電商平台、數字藏品周邊甚至元宇宙營銷。新興數字技術及產品業態在世界經濟中的比重日益上升;與之相伴生的企業商標戰略及侵權問題不容忽視。

企業經營中可通過下列途徑增強商標運營保護:制定企業內部商標管理規劃文件,完善商標註冊、使用、維權流程,規範商標許可授權等商業模式,運用法律制度實現品牌保值增值,建立品牌競爭優勢。在跨境、線上經營漸成主流,數字媒介加速傳播的數字經濟時代,儘早、盡快於所在地區行業識別、註冊商標並及時續展尤為重要。此外,企業也可加強商標運營宣傳,提高商標知名度影響力;建立有效的商標侵權訴訟機制,聘請專業律師團隊進行法律維權,防止惡意搶注商標或混淆商標、搭便車等行為損害企業良好形象,保護商標權益。

數字經濟時代,企業的商業模式、產品和服務越來越依賴於數據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更加隱蔽,實現有效保護的重要性愈發突出。企業在滿足合規、避免侵權風險之外更需採取積極策略加強對數據資產、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益的保護。唯此,企業方能在數字經濟時代中獲得更大的市場收益和商業競爭優勢,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