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引言
最近,国家网信办连同六部委共同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该文件将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生效实施。法规的发布又在AIGC市场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其实法律是有滞后性的,一部法规的出台必将经过繁杂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阶段。所以实际上,早在上年年末,我国就已经意识到了需要对AIGC的飞速发展进行引导和监管。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进步和繁荣,但也同时引发了很多违法违规的风险,所以世界各国都已经加快了相关立法的进程。2023年5月欧洲议会内部的相关委员会通过了新一版《人工智能法案》草案,而我国国务院也已将《人工智能法草案》列入了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适应AIGC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强监管并不仅仅是抑制,也是国家制定秩序来鼓励AIGC发展的体现,对AIGC创业者而言,则意味着更多的机遇。
02 AIGC的市场现状和未来预期
截至2023年3月,国外已出现OpenAI、Jasper和GleanAI等7家估值超10亿美元的独角兽AIGC公司,其中OpenAI公司的爆款产品ChatGPT展现了AIGC的无限可能和强大实力,其估值更是高达290亿美元。我国的“小冰”、“据传”和“超参数”三家独角兽AIGC公司的估值也均超过了10亿美元。其实全球AIGC市场早已发展多年,只是前期发展缓慢一直没有获得更多融资机会,但是2022年AIGC多个应用产品的爆火瞬间将沉寂多年的市场推入了蓝海,很多创业者看准了行业的前景,纷纷摩拳擦掌想要入局分一杯羹。
虽然资本蜂涌入局前景无限,但是底层逻辑还未打通的AIGC市场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以至于大多数AIGC企业的营收依旧处于不稳定状态。2022年,独角兽企业的重量级产品通过营销收割了大部分市场,如OpenAI公司的ChatGPT Plus通过软件订阅付费模式,收取每人每月20美元,在全球的营收每月高达上亿美元。
但是可以通过软件订阅付费方式获得稳定营收的,一般都是拥有较为成熟且行业领先产品的企业,而其他中小型公司的产品则很难通过订阅付费模式获得稳定营收。中小型企业绞尽脑汁通过各种方式创收,目前常见的模式主要有三种:通过广告或流量模式产生点击量的营销类收入、按照内容产出收取使用量收入、按照模型定制收取开发费收入。
根据目前AIGC技术的发展情况和多家投资机构持积极态度的形势预估,今年下半年我国AIGC融资热潮将渐趋稳定,明年将进一步增长,重点大额投资目标依旧是底层和中间层的大模型项目,应用层中小型项目也将持续孵化,成为小额投资的目标热点。同时市场投资将在2025年和2027年发生两次爆发式增长,到2030年突破万亿级别的投资规模。
目前AIGC的产业大致可分为基础设施层、模型层和应用层,模型层早已布局多年,但是由于应用层一直不温不火且难以营收,所以很多中小型投资者都处于观望状态。由于AIGC全局产业链尚在建设阶段,所以前期投资应该还是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层和模型层产品,应用层产品的发展将在中后期爆发。
03 强监管下AIGC市场的机遇
(一)所有创业者的机遇
《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这句话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且明确了立法的主要目的。国家将“促进发展”放在“规范应用”之前,切合了我国积极推动AIGC产业发展的主要目的。第三条再次重申“国家坚持发展”“促进创新”“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将所有抑制和监管都放在积极语义之后,更是表达了我国未来将持续扶持和推动AIGC发展的积极态度。
对于具体规定而言,在4月发布的该法“征求意见稿”中,前三条原则性规定之后即是关于AIGC产业的行为规范和内容安全要求,以厘清发展秩序为主要内容。而在正式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则增加了第五、第六条,即关于鼓励AIGC创新应用、鼓励国际交流协作、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并删减了一些对于企业的义务要求,以显示出立法侧重的转移,同时兼顾促进发展和规范应用之目的。
这些转变无疑是在为所有的AIGC产业从业者“松绑”,拓宽了其应用空间,在满足合规要求与追求发展之间留下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对新兴的AIGC产业给予了更多的包容,为创业者们提供了发展信心与法律保障。
(二)基础设施层创业者的机遇
《暂行办法》强调其规制对象属于“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较于4月的“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吸纳了公众意见,明确将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用排除出适用范围。此明确的“不适用”规定,让《暂行办法》的规制对象更加精准、更具针对性,体现出了我国对AIGC研究与应用的支持和鼓励态度。但上述排除性规定的主体,仍然需要注意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此外,境外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通过API接口等形式间接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也应当适用《暂行办法》。
除了《暂行办法》外,近期公布的《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也表示,后续上海将“聚焦未来网络、智能硬件、终端系统级芯片、元器件、核心软件等重点方向,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和揭榜挂帅……支持领军企业研制3D建模、计算机辅助设计、图形图像引擎等框架工具,以开源开放为导向,逐步扩大开发者群体。”
基础设施层的创业者主要关注的项目包括提供数据、算力、计算、模型开发训练和其他配套基础设施等,具体为芯片、云服务平台、渲染引擎、数据处理器、算力设施等产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层建设相较其他国家落后很多。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第六条提出要“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同时“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
据此,无论是最近的新规的鼓励政策还是上海市相关文件的计划情况,都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的大方向是投入充足资源发展基础层建设。所以AIGC创业者在这种大环境下可以获得很大的支持,特别是拥有精湛科研实力的创业者,甚至可以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模型层创业者的机遇
AIGC的技术本质是通过分析现有数据寻找规律,并通过适当的泛化能力生成内容,因此AIGC模型的训练研发必然少不了大量数据的支持。《暂行办法》第六条提出要“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为模型研发者们提供了新的海量且可靠的数据来源,丰富了可用数据种类,助力其扩充模型训练数据库、打破数据壁垒,提升AIGC应用的广度与深度。
同时,《暂行办法》第七条适当放宽了对于训练数据质量的要求,减轻了对违法违规内容的监测及处置义务,并在第八条中对数据标注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模型研发者们提供了合规指引,降低其数据安全风险。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13条对提供者“发现、知悉”违法违规内容时即应采取措施停止生成的规定,放宽为要求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信息,“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删除了第13条设定的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防止再次生成违法内容的严格时限,留下了一定的灵活空间;此外,征求意见稿曾要求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在三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不当内容,但考虑到AIGC产生不当内容的天然潜在持续性和不确定性,《暂行办法》删除了该等义务,仅要求服务提供者及时优化模型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模型层的创业者主要可投资包括提供底层通用大模型和中间层模型的项目,具体为诸如Glyce类开源模型、Hugging Face类模型站、BLOOM类对外开放API、文心大模型类不对外开放自用模型等产品。模型层是我国目前的短板项目,我们的很多AIGC应用都是使用外国的开源模型,所以国家倾向于鼓励AIGC模型层的项目,创业者相对监管较少、鼓励更多,在项目启动阶段获得融资的机会更多。
(四)应用层方向创业者的机遇
AIGC在实践中存在着广阔的运用空间,涉及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需要根据行业特性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暂行办法》借鉴了欧盟等域外经验,其第三条提出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第十六条要求国家主管部门科学监管,“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虽然《暂行办法》的这一规定仍较为原则化,但对AIGC服务提供者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其否定了“一刀切”式的监管模式,有助于减小投资创业风险,提振从业者的发展信心和前景预估。
同时,《暂行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第4条要求“生成内容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不得含有“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改为要求提供者“基于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内容上的责任。第7条将原《征求意见稿》中“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改为“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减轻了服务提供者在训练数据质量方面的责任。
此外,《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还适当限缩了需要履行算法安全评估、备案义务的主体范围,仅限定于“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规定》等规范保持一致,进一步减轻了AIGC服务提供者的合规义务。最后,在罚则部分,其删除了“终止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应用层的创业者主要可投资方向是直接生产可消费内容的项目,涉及文本、图像、语音、视频和3D虚拟人等AIGC产品。应用层项目是最接近消费者的项目,我们熟知的很多公司应用都是应用层模块的落地产品。应用层产品由于可以借鉴基础设施层和模型层的一些成熟应用,所以我国有很多中小型创业者青睐于一些应用的创作,新规虽然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数据质量有所要求,但是总体而言这种要求并不高,“采取有效措施”的力度和成本也是偏低的。这对于应用层创业者而言面对的机会多于压力。
同时,《暂行办法》延续了当前数据合规“1+N”多元共治的监管架构,减轻企业的合规压力。对AIGC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进行了区分,划分了二者之间的责任界限,在AIGC不确定性的大前提下,降低了服务提供者的用户监管压力。只要AIGC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记录保存、及时报告、用户警示与限制等,那么AIGC服务使用者利用AIGC技术实施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就应由其自身而非服务提供者承担。
04 结语
总体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层面对新兴的AIGC产业的初步回应,其谋求技术创新发展与风险监管之间的平衡,并据此建立起了一套审慎、包容的监管机制。在数字时代,AIGC产业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暂行办法》的出台,为AIGC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合规指引和法律保障,为我国的AIGC从业者们赢得了制度竞争优势,并终将助力其在日新月异的产业发展前沿中发现新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