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1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出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中表示支持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一)支持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1.对运营机构需要信息化系统改造且在前海合作区率先成功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对无需信息化系统改造,在前海合作区成功试点跨境应用场景的,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2.对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成功试点的跨境应用场景,按照交易发生额的1%进行奖励。本项奖励总额每年2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3.对运营机构经其总部同意,在前海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数字人民币实验室、数字人民币研发中心、数字人民币应用展示中心等的,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奖励;4.对运营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拓展数字人民币消费场景,为前海合作区商户、门店开通数字人民币支付功能的,每开通并激活一家商户、门店的,给予1000元奖励。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总额每年1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二)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协议认可开展数字人民币业务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2.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时,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集聚发展。(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前海合作区新注册或新迁入金融科技类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对由港澳银行、港澳保险公司、港澳虚拟银行和虚拟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发起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2.对由境内外持牌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二)机构申报项目入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机构申报项目入选深圳地方金融创新监管试点的,给予50万元奖励。点击原文链接查看,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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